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如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1) 1.機車行駛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交通法規】      (241)
(1)
(2)
(2) 2.駕駛機車起駛前,不必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和行人。【交通法規】      (242)
(1)
(2)
(1) 3.駕駛機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交通法規】      (243)
(1)
(2)
(2) 4.為增加機車馬力,可將消音器拆除。【交通法規】      (244)
(1)
(2)
(1) 5.行人穿越道上不得臨時停車。【交通法規】      (245)
(1)
(2)
(2) 6.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座位後,雖有固定座位,亦不得附載坐人。【交通法規】      (246)
(1)
(2)
(1) 7.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交通法規】      (247)
(1)
(2)
(1) 8.機車行駛於同向3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右轉彎。【交通法規】      (248)
(1)
(2)
(2) 9.輕型機車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每小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交通法規】      (249)
(1)
(2)
(1) 10.機車駕駛人行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並應隨車攜帶。【交通法規】      (250)
(1)
(2)
(1) 11.機車之行駛,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之道路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交通法規】      (251)
(1)
(2)
(1) 12.車輛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均不得超車。【交通法規】      (252)
(1)
(2)
(1) 13.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交通法規】      (253)
(1)
(2)
(1) 14.在未劃有分向限制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不良道路,兩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交通法規】      (254)
(1)
(2)
(1) 15.駕車行經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或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交通法規】      (255)
(1)
(2)
(1) 16.機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交通法規】      (256)
(1)
(2)
(1) 17.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如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交通法規】      (257)
(1)
(2)
(1) 18.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交通法規】      (258)
(1)
(2)
(1) 19.機車行近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交通法規】      (259)
(1)
(2)
(1) 20.機車行駛時,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交通法規】      (26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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