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
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1) | 1.機車行駛於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交通法規】 (241) | |
(1) | 對 | |
(2) | 錯 | |
(2) | 2.駕駛機車起駛前,不必注意前後左右車輛和行人。【交通法規】 (242) | |
(1) | 對 | |
(2) | 錯 | |
(1) | 3.駕駛機車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交通法規】 (243) | |
(1) | 對 | |
(2) | 錯 | |
(2) | 4.為增加機車馬力,可將消音器拆除。【交通法規】 (244) | |
(1) | 對 | |
(2) | 錯 | |
(1) | 5.行人穿越道上不得臨時停車。【交通法規】 (245) | |
(1) | 對 | |
(2) | 錯 | |
(2) | 6.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座位後,雖有固定座位,亦不得附載坐人。【交通法規】 (246) | |
(1) | 對 | |
(2) | 錯 | |
(1) | 7.機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交通法規】 (247) | |
(1) | 對 | |
(2) | 錯 | |
(1) | 8.機車行駛於同向3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式進行右轉彎。【交通法規】 (248) | |
(1) | 對 | |
(2) | 錯 | |
(2) | 9.輕型機車可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每小時車速不得超過20公里。【交通法規】 (249)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0.機車駕駛人行車前,必須檢查行車執照、駕駛執照,並應隨車攜帶。【交通法規】 (250)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1.機車之行駛,應依標誌、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之道路者,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行駛於最外側車道。【交通法規】 (251)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2.車輛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均不得超車。【交通法規】 (252)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3.機車不得在人行道行駛。【交通法規】 (253)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4.在未劃有分向限制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或不良道路,兩車交會時,應減速慢行。【交通法規】 (254)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5.駕車行經市區交通頻繁處所時,或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交通法規】 (255)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6.機車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交通法規】 (256)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7.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如車道數相同且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交通法規】 (257)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8.機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未劃分幹線道與支線道,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交通法規】 (258) | |
(1) | 對 | |
(2) | 錯 | |
(1) | 19.機車行近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交通法規】 (259) | |
(1) | 對 | |
(2) | 錯 | |
(1) | 20.機車行駛時,遇濃霧、雨、雪、天色昏暗或視線不清時,應開亮頭燈。【交通法規】 (260) | |
(1) | 對 | |
(2) | 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