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保人何時應負通知保險人義務? *?

最常見的案例就是保險人請醫生為被保險人做體檢(此時醫生為保險人之代理人),若體檢醫生並未檢查出有任何問題,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是否仍須負告知義務?如果醫生依其專業進行通常檢查卻無法得知時,參照95年台上字第624號判決之意旨,「惟醫師之檢查是否正確有時需賴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或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閱其就醫資料,即認被保險人可免除據實說明義務。」由此可知,被保險人並不因此而免除告知義務。須注意的是,如果無法檢查出問題係因醫生本身過失或經驗不足導致,則被保險人就可以不負告知義務。

104年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訴字第4076號》

請求全之消滅時效自102年1月30日起算,
迄至原告提起本訴之104年9月18日,

顯已罹於2 年消滅時效,

故得拒絕給付保險金與被保險人即楊梅教養院,尚屬有據。

最後結論,還是請大家盡早通知保險公司,避免自己權益受損,也可以早點拿到保險金,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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