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案例就是保險人請醫生為被保險人做體檢(此時醫生為保險人之代理人),若體檢醫生並未檢查出有任何問題,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是否仍須負告知義務?如果醫生依其專業進行通常檢查卻無法得知時,參照95年台上字第624號判決之意旨,「惟醫師之檢查是否正確有時需賴被保險人之據實說明,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或被保險人授權保險人查閱其就醫資料,即認被保險人可免除據實說明義務。」由此可知,被保險人並不因此而免除告知義務。須注意的是,如果無法檢查出問題係因醫生本身過失或經驗不足導致,則被保險人就可以不負告知義務。 發生保險公司要理賠的事故, 條款都會規定須要在什麼期限內通知保險公司。 有的約定十日、有的約定立即, 但問題是假如超過期限、太晚通知保險公司, 會不會怎麼樣呢? 保險法關於通知的規定
《保險法第58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1)誰要通知?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2)何時通知?知悉後5日內(或依契約另有訂定的期限) 至於保險公司條款比5日還要短, 條款比保險法嚴苛,這樣的條款有效嗎? 這又是另一篇故事了。 不小心超過期限通知,會怎樣嗎?萬一違反了保險法第58條的規定超過期限通知,保險法第63條也有規定。 《保險法63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 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白話文:超過時間通知,要賠償保險公司的損失。
反觀人身保險, 超過期限通知,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萬一太晚通知, 沒關係,丟法院判決給他看。 《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627號判決》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通知之義務者, 《最高法院94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6號》 蓋保險事故之危險一旦發生, 保險人即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未依法定或約定期限通知保險人, 僅使保險人不發生遲延責任, 未若違反危險增加通知義務將影響保險契約之對價平衡 , 殊無許保險人解除保險契約之理; 至保險人如因此受有未能即時搜集證據以保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損害者, 應依保險法第63條之規定, 請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自無援用保險法第57條規定,解除保險契約之餘地。 白話文:(1)保險事故發生了,就必須要理賠。 (2)保險公司可以請求賠償,但是不能解約。 目前法院判決也都一致認為, 即使太晚通知,保險公司仍要負理賠責任。 最晚2年內要通知雖然超過期限保險公司仍然要理賠, 《保險法65條(節錄)》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最後結論, 還是請大家盡早通知保險公司, 避免自己權益受損, 也可以早點拿到保險金, 減少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