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營信託業務 依 其 風險管理準則 規定 信託業務專責部門 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之 事項 下列 何者 錯誤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依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者為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

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三、銀行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

五、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證券部門辦理證券業務,相關會計亦應整併於證券帳處理。

二、銀行證券部門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證券投資非屬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其投資盈虧風險由投資人自負。

三、銀行證券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但下列相同性質業務不在此限,其人員及營業場所得相互共用:

(一)有價證券之自行買賣、短期票券自營、外匯即期交易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二)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提供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資訊及諮詢服務、外匯及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

(三)結算交割或申報等後臺作業。

四、證券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人員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並應建立相關內部審核控管機制。

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證券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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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準則依據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商業銀行及專業銀行 (以下簡稱銀行) 經營信託業務之營運範圍,以其依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所定業務項目,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
者為限。銀行並得申請辦理信託業法第十七條之附屬業務。

第 3 條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本國銀行總行或外國銀行申請認許時所設分行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
門,除得收受信託財產外,並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各
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
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
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三、銀行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
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 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
虧。
(三) 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銀行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銀行其他部門區隔。
五、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
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第 4 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應依證券交易法及證券商設置標準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

第 5 條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者外,
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證券部門辦理證券業務,相關會計亦應整併於證券帳處理。
二、銀行證券部門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證券
投資非屬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其投資盈虧風險由投資人自負

三、銀行證券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四、證券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
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銀行應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銀行經營證券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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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依「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 標示於營業櫃檯之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信託業務之作業流程
(B)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C)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D)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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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小榜眼 高二上 (2019/09/18)
銀行經營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 第3條三、銀行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 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看完整詳解

2F

3F

chrisgangxyz 高三下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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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範係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依銀行經營 信託或證券業務之營運範圍及風險管理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範辦理。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共同行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得由各相關業務單位共同擬訂之 ,但其中有關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應單獨由信託業務專責 部門訂定之,銀行總行其他部門及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其他部 門)不得以銀行信託業務專責單位之名義,代為前述各項與信託業務 相關之決策。 二、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之共同行銷,可於銀行其他部門之營業場所 為之。銀行於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僅得就與信託業務相連 結之業務從事共同行銷。 三、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共同行銷時,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 ,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銀行辦理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銀行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 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信託業務人員從事信託業務與銀行其他業務共同行銷時,應妥為處理 或利用因從事信託業務所取得之客戶資料,並不得違反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銀行法、信託法、信託業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五、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擬定各項共同行銷規範時,不得違反信託公會 會員自律公約。 六、銀行得與信託業務共同行銷之業務項目應訂定作業流程,提供從業人 員據以遵行。
本規範所稱客戶資料係指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 資料。 二、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以下各目資料等 (一)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 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 料。 (二)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 狀況等資料。 (三)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四)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 料。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資訊交互運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客戶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或銀行其他 部門專案建檔列管。 二、與信託業務有關之各種款項收受交易記錄得由銀行各總分支機構留存 ,相關之信託財產管理處分之資料統籌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控管 ,信託財產報告書類須經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編製後傳送予客戶。 三、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與銀行其他部門間,應注意信託財產之內容、 運用方式及交易記錄等內部資訊控管流程,並指定專人負責,以防止 資訊之不當流用。 四、與信託業務相關之交易資料,如需經由各分支機構經辦人員傳遞給客 戶者,應由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就流程予以明訂。 五、客戶資料應予保密,資料內容應區分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 他相關資料,並依客戶所同意之內容運用且予控管,惟不得有利害衝 突與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六、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應就前款客戶資料運用之系統使用相關控管事 宜,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部門共用營業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為信託業務建置之電腦或其他設備,其他部門 為服務客戶,得共用之,惟不得有利害衝突與損及客戶權益之情事。 二、銀行依前款共用電腦或其他設備,應就資訊系統間之保密及使用權限 訂定相關規範,以維護客戶資料之安全性。
銀行經營信託業務與其他部門共用營業場所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各總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其營業場所應以顯著方式標示。 二、信託業務專責部門有獨立之作業及營業場所,但若與銀行其他部門地 處同一建物或樓層,須有明顯之區隔。
本規範經信託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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