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 綜合所得稅申報基本生活費差額之規定如何?
更新日期:111-05-02
1.所謂「基本生活費」,指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2.「基本生活費差額」依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92,000元乘以納稅者、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的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納稅者申報的全部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基本生活費」小常識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5月報稅季即將到來,民眾常對「採用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對稅額沒有影響」「增加列舉扣除額的金額後,為何稅額並未減少」等問題表示疑惑,事實上這可能是「基本生活費用」所造成的影響。
該局指出,財政部去年公告110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92,000元,民眾今(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申報戶人數(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乘以192,000元等於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在「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範圍內是不課稅的,故若基本生活費總額高於比較項目合計數(包括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加總)其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了保障基本生活費用免予課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論採用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只要比較項目合計數不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均會透過基本生活費差額來保障基本生活費不被課稅,且稅負相同。
該局以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均為900,000元為例,表列兩種狀況說明(詳附表)。案例1與案例2的申報戶成員相同,基本生活費總額均為768,000元,案例1採標準扣除額240,000元、案例2採列舉扣除額300,000元,比較項目合計數分別為647,000元、707,000元,均低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其差額各為121,000元及61,000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故在前揭情況下,採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申報當年度的應納稅額均為6,600元。今年5月申報期將屆,民眾可以試算看看是否有基本生活費差額可以減除,減輕稅負。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偉仁主任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00
撰稿人:蔣晨穎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50
更新日期:11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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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申報-基本生活費的差額,直接降低了列舉扣除額的節稅效果,您有注意到嗎?
財政部於2020年12月16日公告調高109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18.2萬元,較去年調高7000元,2021年5月報稅適用。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是指基本生活費總額,超過免稅額+扣除額合計數的部分,可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並自2020年1月1日施行。
但基本生活費的調高,對於一般扣除額選用列舉扣除額的民眾,不一定有節稅效果或降低了預期的節稅效益,您有注意到嗎?
一般扣除額會選用列舉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的方式,通常是以單身12萬或夫妻合計24萬當比較的參考奌。如夫妻可列舉的扣除額超高24萬,綜所稅申稅通常會採用列舉扣除額來申報。在109年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也調高為18.2萬元後,標準扣除額的效益也大幅提升,而列舉扣除額的效益相對的降低不少,主要是因為當列舉扣除額的金額拉高時,基本生活費差額也會被拉低(最低為0),抵消了列舉扣除額的部分節稅效益。
基本生活費差額=基本生活費總額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免稅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稅額
基本生活費差額➘(最低為0)=基本生活費總額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當基本生活費差額>0時,
綜合所得淨額(不變)= 綜合所得總額 - 全部免稅額 - 「全部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最低為0)
只有「列舉扣除額」超過「標準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以標準扣除額試算)」的部分金額才有節稅效果。
下面章節以實例說明,讓您更容易了解
實例說明(以標準扣除額為例)
2021年度申報綜所稅含基本生活費之計算實例 》
舉例說明,2021年5月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下表中的四口之家(含大專院校1人)為例
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提高至新台幣18.2萬元
(單位:新臺幣/萬元)
對象 | 免稅額(A) | 一般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C)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 基本生活費總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
儲蓄 投資 | 身心 障礙 | 教育 學費 | 幼兒 學前 | ||||||
單身小資族 | 8.8 | 12 | 1 | 0 | 0 | 0 | 21.8 | 18.2 x 1 = 18.2 | 0 |
雙薪家庭 | 17.6 | 24 | 2 | 0 | 0 | 0 | 43.6 | 18.2 x 2 = 36.4 | 0 |
四口之家 (含大專院校1人) | 35.2 | 24 | 4 | 0 | 2.5 | 0 | 65.7 | 18.2 x 4 = 72.8 | 7.1 |
六口之家 (含大專院校及 5歲以下各1人) | 52.8 | 24 | 4 | 0 | 2.5 | 12 | 95.3 | 18.2 x 6 = 109.2 | 13.9 |
※基本生活費申報3步驟(以四口之家為例),夫妻所得為200萬元:
第1步: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免稅額+扣除額 = 35.2+24+4+2.5=65.7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18.2 x 4= 72.8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 等於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72.8 | - | 65.7 | = | 7.1 |
(單位:新臺幣/萬元)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基本生活費總額減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若小於0,則以0計算
第2步: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 | 減 | 全部免稅額 | 減 | 全部扣除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等於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 | - | 35.2 | - | 30.5 | - | 7.1 | = | 127.2 |
(單位:新臺幣/萬元)
第3步:計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 乘 | 適用稅率 | 減 | 累進差額 | 等於 | 應納稅額 |
127.2 | x | 20% | - | 13.46 | = | 11.98 |
(單位:新臺幣/萬元)
實例說明-列舉扣除額
對象 | 免稅額(A) | 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D) | 基本生活費總額 (E) | 基本生活費差額 (F)=(E)-(D) | |||
儲蓄 投資 | 身心 障礙 | 教育 學費 | 幼兒 學前 | ||||||
四口之家 (含大專院校1人) | 35.2 | 34 | 4 | 0 | 2.5 | 0 | 75.7 | 72.8 | 0 |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基本生活費總額減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若小於0,則以0計算。
(單位:新臺幣/萬元)
第1步:計算基本生活費差額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免稅額+扣除額 = 35.2 + 34 + 4 + 2.5 =75.7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18.2 x 4=72.8 萬元
基本生活費總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 | 等於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72.8 | - | 75.7 | = | 0 |
(單位:新臺幣/萬元)
基本生活費差額為基本生活費總額減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若小於0,則以0計算。
第2步:計算綜合所得淨額
綜合所得總額 | 減 | 全部免稅額 | 減 | 全部扣除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等於 | 綜合所得淨額 |
200 | - | 35.2 | - | 40.5 | - | 0 | = | 124.3 |
(單位:新臺幣/萬元)
第3步:計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淨額 | 乘 | 適用稅率 | 減 | 累進差額 | 等於 | 應納稅額 |
124.3 | x | 20% | - | 13.46 | = | 11.4 |
(單位:新臺幣/萬元)
基本生活費提高,列舉扣除額的節稅效益降低
當「基本生活費」提高,「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也會提高,用「標準扣除額」時,「基本生活費的差額」也會提高,「綜合所得的淨額」因為可扣除「基本生活費的差額」增加而下降。而選用「列舉扣除額」時,因為「列舉扣除額」也列入「基本生活費比較項目合計數」,所以「列舉扣除額」的增加也同時會造成「基本生活費差額」的降低,一消一長時,並沒有節稅效果。不過因為「基本生活費差額」最低為0,當「列舉扣除額」超過「標準扣除額+基本生活費差額(以標準扣除額試算)」時,超過的金額就會有節稅效果。
綜合所得總額 | 減 | 全部免稅額 | 減 | 全部扣除額 | 減 | 基本生活費差額 | 等於 | 綜合所得淨額 | 應納稅額 (稅率=20%) | |
標準扣除額 | 200 | - | 35.2 | - | 30.5 | - | 7.1 | = | 127.2 | 11.98 |
列舉扣除額 | 200 | - | 35.2 | - | 40.5 | - | 0 | = | 124.3 | 11.4 |
由上面兩種扣除額的實例可以了解,兩者應納稅額的差異僅為=11.98萬(標準)-11.40萬(列舉)=0.58萬,雖然列舉扣除額比標準扣除額多10萬元,但產生的節稅效果並不是等於10萬x20%=2萬元。列舉扣除額多於標準扣除額部分所產生的節稅=(10萬-2.7萬) x 20% =1.46萬元。當基本生活費逐年調高時,列舉扣除額的效益也會逐漸減少。
民眾如拿房貸資金去投資其他商品,在列舉房貸利息產生的節稅效果,可能會因標準扣除額時的基本生活費差額的多寡而產生節稅效果不同,要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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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該法賦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所謂「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係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計算,並於每二年定期檢討。 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1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8萬4千多元,按中位數60%訂定,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1萬元,預估受益戶數由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減稅利益由4.32億元增加至55.39億元。
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綜合所得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全年應納稅額 | |||||
0 | ~ | 540,000 | × | 5% | - | 0 | = | |
540,001 | ~ | 1,210,000 | × | 12% | - | 37,800 | = | |
1,210,001 | ~ | 2,420,000 | × | 20% | - | 134,600 | = | |
2,420,001 | ~ | 4,530,000 | × | 30% | - | 376,600 | = | |
4,530,001 | ~ | 以上 | × | 40% | - | 829,600 | = |
舉例說明,如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21萬元至242萬元者,課徵20%,再減去累進差額134,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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