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訴訟 法 第 一 三 八 條 是 什麼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1.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寄存送達,限於不能依同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行送達者,始得為之,設其送達之處所,雖 原為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而實際上已變更者,該原住居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該原處所為寄存送 達。又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為寄存送達,除須將應送達之文書寄存送 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外,並須製作送達通知書,記明寄存文書之處所, 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俾應受送達人知悉寄存 之事實,前往領取,二者缺一均不能謂為合法之送達。

2.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 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 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故為寄存送達者,除須具有不能 依前二條為送達之情形外,並須作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始有送達之效力。

3.

要旨: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已變更者,原住居所即非應為送達之處所,自不得於 原住居所所在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為補充送達。

民事訴訟法138條與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138主要規定了關於民事上文書寄存送達的規定,而關於送達的定義及類型,民事訴訴法與行政程序法上的規定其實是大同小異的,法律人之前也曾經針對行政程序法上的送達規定寫過一篇文章分析,大家可以先從延伸閱讀了解關於送達的各種基本概念!

延伸閱讀:行政程序法第74條為何出現在掛號通知單上?1分鐘搞懂寄存送達

民事訴訟法的送達和行政程序法的送達有何不同?

  1. 寄存送達的機關不同

    民事訴訟法§ 138 條第 1 項規定,當無法將文件交給本人、也無法找人代收時,可以「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這也就是為什麼在送達通知書上會註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 138 放置本通知書

  2. 寄存送達的時效不同

    在上一篇討論行政程序§74的文章就有提到,行政程序法中關於寄存送達的時效何時起算曾經在實務上有過爭議,當時部分人就希望行政程序法能準用民事訴訟§ 138 第 2 項的規定,從寄存之日起開始計算,到第 10 天才真正發生效力。

    然而前文也有提及,大法官在釋字 797 號解釋中所持的見解仍然認為行政程序法上的寄存送達是送達時就開始起算,而非如民事訴訟法一般要等到10 日後才生效,所以目前行政程序法和民事訴訟法針對寄存送達生效時日的起算標準仍然是不同的

  3. 寄存送達機關的保存時間不同

    根據民事訴訟§ 138 第 3 項規定,寄存在各機關的文書會由機關保存 2 個月;而若寄存的是行政文書,則是依據行政程序§ 74 第 3 項的規定在機關保存 3 個月

  4. 公示送達的條件不同

    最後則是關於公示送達規定的不同,若是行政文書,則依據行政程序§75、78 規定,對於不特定人的送達、或是因為特殊情況無法對當事人為送達時,可以公示送達的方式將文書製作成公告,刊登在政府公報上、或是以發新聞稿的方式公告給大眾,讓當事人自行查閱。

    民事訴訟法中雖然也有公示送達相關的規定,但僅限於民事訴訟§ 149 中規定無法送達給當事人的情況下才能為之,且公示送達的方式以公告於法院網站為主,只有在法院認為必要時,才會將內容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上。(民事訴訟§ 151

結語:本文簡介了民事訴訟法上關於「送達」與「寄存送達」的各項規定,並比較了同樣有送達相關規定的行政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在送達制度上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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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帶你了解送達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很多人可能有這樣的經驗,一陣子沒回家發現家裡門口被貼了一張紅單,上面寫「送達通知書」。裡面記載有訴訟文書一件,已被送往某某派出所,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做送達通知。不清楚的民眾收到這樣的通知往往很慌張,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訴訟文書是什麼意思?自己被告了嗎?收到這張紅單代表自己有刑責嗎?先別擔心,以下帶你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寄存送達」到底是什麼。

一、法律上「送達」是什麼意思?

目前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案件,案件的進行往來法院都會有正式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等等,那這些文書通常都是透過郵寄方式寄送給案件當事人。為避免當事人屆時說「沒收到」,通常該類重要文件會採取掛號方式寄送,也就是需要有人「簽收」。一旦經過簽收,那法律上就會認為該文件已經過合法「送達」。為什麼送達這件事會有其重要性呢?因為往往判決書、裁定書、處分書都有其「救濟途徑」,例如判決書,針對判決內容不服的話,法律有規定依法可以進行上訴,那上訴會有一個時間限制,就是所謂的上訴期間,例如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是從收到判決書翌日起算20日,這個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就是法律上所謂「送達的時間」,意思就是上訴期間要從何時起算的基準,因此「送達」的重要性會影響到當事人上訴是否在上訴期間內、上訴是否合法,如果上訴不合法的話,法院是可以不管上訴內容直接駁回的。了解送達的意義後,以下再解釋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二、法律上「送達」有哪些方法?

  • 送達給本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意思就是要在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進行送達。
  • 送達給當事人的「同居人」、「受僱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意思是如果今天郵差到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當事人本人無法來進行簽收,但是當事人的同居人(例如配偶、家屬),或是受僱人(例如助理、管理員),可以進行簽收的話,那也會發生送達的效力。
  • 無法依上面兩種方式送達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這就是開頭我們說的那種狀況,當事人本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都沒有人可以來做簽收的狀況,那郵差就會貼一張紅色的送達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到鄰近的派出所領取文件。為什麼會有這樣的規定呢?因為法律上的時效不可能一直是不確定的狀況,總不可能當事人一直無法簽收判決書,案件就一直無法確定吧?另外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意思就是從文件被郵差送到派出所時,再加上10日就是「送達之日」,上訴期間就要從此時開始起算。因此有時候律師會詢問當事人,判決書是你在家簽收的還是去派出所領的呢?因為這兩種狀況會有不同的計算方式。還有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也規定:「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三、常見因為送達所發生的狀況

  1. 被其他法律上認有受送達能力之人簽收:有時候當事人會反應,我沒有收到判決書啊?結果一查,是當事人的家人幫他收了,但是遲遲沒有交給當事人本人,但是因為法律上認為當事人的家人也有受送達的能力,意思就是家人簽收了就算送達了,因此上訴時間就開始起算了。因此若有案件在進行中的當事人,可能要注意此種狀況。
  2. 以為去派出所領取時才開始起算上訴時間:有時候郵差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把文件送往派出所,依法規定文件被送到派出所時,再加上10日就是「送達之日」。但當事人往往誤以為自己去派出所領取時,才開始起算上訴時間,因此發生文件早就在派出所躺了1-2個月,上訴時間早就超過了當事人才去領取。了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是什麼後,總結就是,知道自己有案件在進行中的人,請注意收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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