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客運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出租登記簿,詳細記載營運情況。 二、應僱用持有大客車職業駕駛執照者,除駕駛專辦交通車外,駕駛下列規定之大客車,並應符合其各目之一之規定: (一)甲類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二年以上實際經歷。 2.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並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二)乙類以下大客車: 1.具備受僱於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駕駛大客車等一年以上實際經歷。 2.經公路主管機關專業訓練合格。 三、派任駕駛員前,應持依第十九條規定申報登記審核合格之登記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如附表九);派任駕駛員時應再確認其持有合格之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行車時,並應將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置於車內儀表板右側明顯處;其照片、姓名應面向乘客,不得以他物遮蓋之。 四、駕駛員穿著應整齊清潔。 五、派任或使用車輛應符合道路行車條件,並不得行駛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或設立禁制標誌之路段。 六、應設置平時管理資料及自主檢查表,平時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或評鑑,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一、訓練對象:領有大客車職業駕照之駕駛人,並符合駕駛各類(甲類、乙類、專辦交通車)遊覽車應具備之經歷。
(註:相關規定請詳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
七、請至監理服務網(考試報名/公路人員訓練所/大客車定期訓練、遊覽車職前訓練)預約報名, 檔案下載 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職前專案講習訓練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111年度課程預定表
註: 預定表為暫定時間,實際開班日期請洽本所報名處(02)2222-3600。
一、訓練對象:領有大客車職業駕照之駕駛人,並符合駕駛各類(甲類、乙類、專辦交通車)遊覽車應具備之經歷。
(註:相關規定請詳閱「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6條)。
七、請至監理服務網(考試報名/公路人員訓練所/大客車定期訓練、遊覽車職前訓練)預約報名, 檔案下載 遊覽車駕駛人登記職前專案講習訓練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111年度課程預定表
註:預定表為暫定時間,實際開班日期請洽本中心服務中心(07)6117101分機881或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