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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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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11-3711 更新日期:111-11-08 勤業眾信風險諮詢服務 / 吳佳翰執行副總經理、江榮倫協理 恐怖主義以各種不同形式存於近代歷史,其活動於國際間產生嚴重破壞並造成恐慌情緒,尤其自2001年911事件後,全球對於防制恐怖組織的氛圍更加升溫,台灣政府亦積極對於防制洗錢以及打擊資恐展開相關措施,已於2015年7月正式頒佈之「資恐防制法」訂定有重要進展,其重點意義包括: 一、將資助恐怖份子行為罪刑化:透過專法將資助恐怖攻擊行動與資助恐怖份子、團體行為,明訂其刑責與罰金,正式將資助恐怖主義之活動罪刑化,期可收嚇阻之效。 二、為凍結、沒收恐怖分子資產提供法源依據:之後無論是台灣政府所認定公告的恐怖團體,或經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認定的制裁名單,台灣執法機構皆可禁止其帳戶的進出及財產轉移,達到凍結恐怖分子資產效果。 三、確立主管機關及成立審議會:資恐防制法明確訂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並將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及金管會等組成審議會,未來將透過跨部會橫向溝通強化管理。 雖台灣尚未有恐怖攻擊行動或重大資恐案件發生,但台灣積極爭取成為亞太金融中心,仍有遭恐怖分子利用為洗錢及資恐中繼站疑慮。「資恐防制法」之實施,實為一大里程碑。 針對包含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頒布及台灣主管機關審議所認定的管制名單,「資恐防制法」要求各金融機構若發現持有、管理其財產或知悉其財產所在地,皆須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換句話說,打擊資恐管制名單沒有模糊空間,各金融機構皆須將其納入管制名單掃描範圍,且針對名單上的客戶必須採取更嚴格的管控措施,包含禁止其帳戶提款、匯款、轉帳、付款等行為。 此外,針對可疑交易監控,資恐監控重點在於資金流向,而各金融機構雖可透過歷史資料掌握洗錢犯罪脈絡,卻較難監控資金匯出後的去向及用途,加上無論是犯罪所得或是合法獲取的資產皆有可能作為資恐用途,是故可以想見其交易態樣將會更加詭譎複雜,金融機構在管控上將會面對更嚴峻考驗。 除金融機構受到影響外,根據FATF所頒布的建議,「特定非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及「非營利組織」也是打擊資恐的重點關注單位。 所謂的「特定非金融事業與專業人士」指包含珠寶及貴金屬買賣、不動產買賣、律師及會計師等,前二項主因其經手項目往往金額鉅大,且其擁有快速轉移價值的功能,容易淪為恐怖分子轉移資產的工具;律師及會計師則由於其具有「金融守門員」的特殊身分,其專業知識及技能有可能成為資恐及洗錢犯罪的利器。 在「資恐防制法」頒佈後,各主管機關是否對此類機關行業加強監管,是後續可觀察的項目。 而針對非營利組織的管控,由於其資金募集目的及方式甚廣,資金運用及資產配置相對透明度較差,而國際間某些特定宗教組織更易成為資恐的溫床,透過非營利組織掏空資產及執行洗錢犯罪仍時有所聞,亦不能排除未來為恐怖分子所利用,未來如何杜絕透過「非營利組織」施行犯罪,期可透過後續「資恐防制法」相關子法進行細部要求。 「資恐防制法」三讀通過,代表台灣積極與國際間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的管控措施接軌,預期未來主管機關對各相關機構將逐步加強管控力道,建議企業應提前做好準備,強化內外部管控措施,以符合未來國內外趨勢及要求。 (本文已刊登於2017-01-27/經濟日報/B4/經營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