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社會住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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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的資格與應提資料及弱勢戶可享有租金補助▲房客的基本資格: 以下條件皆須符合(戶籍不限於台南市)

一、申請人的年齡限制:

申請人為已成年,或年滿18歲且經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參照民法第1086條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負擔義務權利)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皆於台南市無住宅。(財產清單限申請日一個月內)

三、所得條件限制:低於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標準。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
不超過受理申請最新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例如:111年為新臺幣49,805元)

例外: 現任職務最高職務列等在警正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

(工作地與租屋地皆需於本市),不受所得條件之限制,但仍不得於本市有自有住宅。

台南社會住宅資格

四、財產限額: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動產總額低於294萬,且不動產總額低於530萬元 (此為111年之限額,由內政部每年修正發布) 。
所得及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限額: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得及財產應低於「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附表一所定家庭年所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及不動產限額。本期計畫係依內政部每年修正發布「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定之。

承租人資格以申請時機關審認資格為準,租賃期間不得申請變動

▲申請人 (房客)應備資料:

必備文件(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及應審查成員的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限申請日一個月內)

弱勢戶應備證明文件,限申請人本人符合下列資格者為弱勢戶,應提供資料佐證

一、社會弱勢戶(第一類弱勢戶):

  1. 原住民:無需另附,戶籍謄本可以看出原住民族別。
  2.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
  3. 特殊境遇家庭:社會局核發公文。
  4.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無需另附,戶籍謄本可以看出。
  5.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無需另附,戶籍謄本可以看出。
  6.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曾受家暴或性侵證明,如保護令、判決書等。
  7. 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由社政主管機關出具證明。
  8.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即AIDS,醫療院所或衛生單位出具證明,或全國醫療服務卡。
  9. 災民:當地區公所認定函。
  10. 遊民:需社會局列冊之遊民。
  11.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

二、經濟弱勢戶(第二類弱勢戶):低收入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申請日一個月內)

▲家庭成員之認定(列審所得及財產之人員)

列審所得及財產之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也就是以申請人為中心,如果有配偶就一定要審查,申請人和其配偶之戶籍謄本裡面的直系親屬都要審查。)

▲一般戶與弱勢戶區別:

一、一般戶:所得符合上列所得、財產限額限制,但沒有弱勢戶資格。

二、弱勢戶:除了所得符合本計畫之所得、財產限額限制,另外還要有弱勢資格,弱勢資格分為下列兩種:

  1. 社會弱勢戶(第一類弱勢戶):
    申請人本人有下列之一者,如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災民(當地區公所認定函)、遊民(需社會局列冊之遊民)、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2. 經濟弱勢戶(第二類弱勢戶):
    申請人本人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需檢附申請日一個月內之低收入證明或中低收入證明)。

▲申請人及其應列審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無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如僅有一戶房屋,但被公告拆遷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仍可申請。前項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房客可享有租賃契約公證費的補助,每件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依實核銷)
▲租金補助:

僅弱勢戶房客可以享有政府的租金補助,依包租案或代租案及第一類、第二類弱勢戶,分別享有不同租金補助,計算方式如下:

一、包租案:

(一)社會弱勢戶(第一類): 租金補助為簽約租金之12.5%。(最高1800元)

(二)經濟弱勢戶(第二類): 租金補助為簽約租金之37.5%。(最高5400元)

二、代租案:

(一)社會弱勢戶(第一類): 租金補助為簽約租金之22.5%。(最高3645元)

(二)經濟弱勢戶(第二類): 租金補助為簽約租金之44.5%。(最高7200元)

★請注意:租賃契約上的簽約租金為房客每月應繳納租金,原本租金補助是後續政府核撥給廠商轉交房客。但本計畫為減輕房客壓力,提供弱勢戶房客繳租時僅繳納簽約租金扣除租金補助後之差額,廠商併同租金補助繳交房東租金。但要注意的是:如果當月弱勢戶房客未繳納租金差額,政府也不會撥付租金補助

台南社會住宅資格

▲65歲、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且未滿25歲者、因懷孕或生育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上述弱勢身分別限申請人本人,其餘各款弱勢身分類別不限申請人本人,家庭成員亦可。

▲身障者(下肢障者)或65歲以上換居長者

為協助上述兩者因現住之自有住宅無電梯致生活不便,鼓勵換居至有電梯之住宅。除須符合本市所得條件外,
並須將現住的既有住宅加入包租代管計畫出租。其身份及財產資格原則如下:
A.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65歲以上老人或下肢障身心障礙者,於本市持有僅1戶自有住宅。
B.申請人須將該僅1戶自有住宅加入本計畫出租及承租物件,出租與承租物件皆須坐落於本市,且為同一業者辦理。
C.承租物件以有電梯之住宅或無電梯住宅1、2樓為限。

台南社會住宅資格

房產新聞

社會住宅是什麼?


社會住宅是指政府直接或補助興建、或民間擁有合於居住標準的房屋,採「只租不賣」方式,以低於市場租金或免費出租給符合資格的對象。

社會住宅申請程序、流程為何?


1. 在各縣市政府網站下載申請書或至縣市政府索取
2. 填妥申請書寄送或親送至縣市政府
3. 資格審查+公開抽籤
4. 選屋+簽約

哪些縣市有提供社會住宅??


目前全台共有13個縣市有興辦社會住宅,包含: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台中市、南投縣、嘉義市、台南市、高雄市、台東縣、連江縣、金門縣、澎湖縣,其中各縣市目前有提供社會住宅的行政區如下表。

縣市

行政區

台北市

士林區、大同區、大安區、中山區、內湖區、文山區、北投區、松山區、信義區、南港區、萬華區、中正區

新北市

三重區、三峽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林口區、板橋區、新店區、新莊區、泰山區、汐止區、五股區、鶯歌區

桃園市

八德區、中壢區、平鎮區、桃園區、楊梅區、龜山區、蘆竹區、大溪區、大園區

新竹市

東區

台中市

大里區、太平區、北屯區、西屯區、東區、南屯區、梧棲區、豐原區、烏日區

南投縣

南投市

嘉義市

東區

台南市

北區、永康區、東區、仁德區

高雄市

三民區、前金區、苓雅區、鳳山區、小港區、左營區、前鎮區、鼓山區、岡山區

台東縣

台東市

連江縣

南竿鄉

金門縣

金湖鎮

澎湖縣

馬公市

※以上資料來源為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如有異動以官方公告為準

社會住宅申請資格為何?有什麼條件?


社會住宅主要分為「優先戶 」及「一般戶 」,「優先戶」主要以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65歲以上之老人、原住民..等。而「一般戶」於各縣市的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則略有不同,以下彙整六都申請基本條件,詳細可參閱各縣市政府相關網站為準。

縣市

年齡

相關條件

台北市

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戶籍、就學、就業限制:須在本市設有戶籍或未在本市設籍但在本市就學、就業。
  • 家庭年所得限制:申請時財稅單位提供之家庭成員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50%分位點(108年度為153萬元)以下且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108年度為每月5萬8,030元)。

  • 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限制:

(1)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或桃園市之自有住宅。(2)家庭成員持有不動產現值總額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不動產限額(即876萬元以下);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 住宅資源不重複受領限制:

(1)家庭成員目前均無承租本市國宅、社會住宅或借住平價住宅;承租入住時,除依社宅招租公告規定可享有分級租金補貼外,不得再領有本局其他之住宅租金補貼。
(2)社宅簽約前,已申請等候承租本市國宅、平價住宅或社會住宅者,須放棄候租(補)資格。
(3)社宅簽約前,已透過本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租賃房屋,需出具該計畫房屋之退租證明文件。

新北市

年滿20歲(含)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並以公告受理起始日為其年齡之計算基準日

  • 申請人須設籍、就學或就業於新北市政府。
  • 申請人及其配偶(含分戶)、申請人戶籍內直系親屬(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於新北市政府、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無自有住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自有住宅不列入自有住宅之認定範圍,或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非同一共有住宅(公同共有住宅應按潛在應有部份計算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面積,下同)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有自有住宅。
  • 非屬前述無自有住宅情形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應有部分(持分)合計為全部或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
  • 家庭成員依財政部國稅局已有之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請日期應為本案公告日(含)後),低於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平均每人每月所得未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惟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者,其相對人之所得不計入本款所得之計算。
  • 人口數限制:2房型及3房型申請人之家庭人口數應至少2人以上。
  • 住宅資源不得重複享有之限制:
  • 家庭成員有申請等候承租國民住宅情事,於簽訂中和館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國民住宅等候。
  • 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中和館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國民住宅、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桃園市

年滿十八歲之國民。(未滿20歲者應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同意書)

  • 在桃園市設有戶籍滿一年,或在桃園市就學、就業者,且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及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所得總額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109年度為新臺幣53,484元整)
  • 家庭成員所有之不動產價值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當年度未公告則以前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109年度為新臺幣540萬元整)。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不予採計。
  • 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含包租代管、住宅補貼等)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公告者。

台中市

1. 20歲以上國民
2. 未滿20歲已結婚國民
3. 未滿20歲於安置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國民
(符合其中一項)

  • 本市市民/於本市就業者/於本市就學者(符合其中一項)
  • 財物標準(低於受理申請當年度住宅處公告)
  • 未領中央補貼或承租政府住宅
  • 無自有住宅(全台皆無)
  • 審查合格納入抽籤系統

台南市

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 在本市設有戶籍者。
  • 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一)有配偶。
(二)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

  • 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均無自有住宅、無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二)申請人與配偶分戶者,申請人與分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三)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年所得低於中央或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本市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三點五倍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一、單身年滿四十歲。
二、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

  •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高雄市

年滿二十歲國民

  • 於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
  • 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年所得低於本市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
  • 家庭成員未享有政府提供之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且未承租社會住宅與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

前項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本人、配偶或經戶政機關註記之同性伴侶(以下簡稱同性伴侶)及戶籍內之直系卑親屬。

※以上資料如有異動以各縣市政府官方公告為準

國民住宅、合宜住宅、社會住宅有什麼不同?


● 國民住宅:是過去政府為因應整體房價上漲所興建低於市場行情的「出售式住宅」

● 合宜住宅:則是為改善國宅建築品質不佳等問題所興建同為「出售式住宅」。有別於前兩者可買賣的型式。

● 社會住宅:則是強調「只租不售」以永續循環性的住宅型式提供有需求的民眾其短期或階段性的租屋需求,臺北市的社會住宅為例,青年及一般家戶最長6年,但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得延長為12年。

社會住宅進駐的區域,房價也會受到影響嗎?


社會住宅推動至今仍有不少民眾認為社宅進駐會影響周邊房價行情及居住品質,但事實上社會住宅的興辦不只利於市容更新外、同時也有助增設相關照護設備,此外因大量住戶遷入對於周邊店家帶來更多消費力,整體而言社會住宅對活絡商圈發展注入更多動能。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台北市政府安心樂租網、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台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台南市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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