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目 录 前 言 前 言
海洋是潜力巨大的资源宝库,也是支撑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我国海域辽阔,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海洋经济取得显著成就,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带动作用。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的质量和效益,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综合竞争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快速发展并取得显著成就。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等不利因素影响,海洋经济发展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第一节 发展成就
海洋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经济年均增长13.5%,持续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速。2010年,海洋生产总值近4万亿元,比“十五”期末翻了一番多;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和沿海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为9.9%和16.1%,较“十五”期末分别提高了0.3个和0.8个百分点;涉海就业人员3350万人。海洋经济已经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 第二节 机遇挑战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海洋经济迈上新台阶,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十二五”时期是加快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阶段,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好各种有利条件,努力保持海洋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第二章 总体要求 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确定“十二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陆海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推进海洋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强化海洋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二节
基本原则 陆海统筹,联动发展。统筹陆海资源配置,统筹陆海经济布局,统筹陆海环境整治和灾害防治,统筹陆海开发强度与利用时序,统筹近岸开发与远海空间拓展,全面提高综合开发水平。 第三节
总体目标 综合考虑未来海洋经济发展趋势,确定“十二五”时期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主要预期指标 指标名称 海洋生产总值年均增长(%) 海洋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新增涉海就业人员(万人) 海洋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 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 海洋科技对海洋经济的贡献率(%) 海洋新兴产业增加值占海洋生产总值比重(%) 海洋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 新建各级各类海洋保护区(个) 海洋保护区面积占管辖海域面积的比重(%) 注:〔 〕内为五年累计数。 第三章 优化海洋经济总体布局 根据不同地区和海域的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容量、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按照以陆促海、以海带陆、陆海统筹、人海和谐的原则,积极优化海洋经济总体布局,形成层次清晰、定位准确、特色鲜明的海洋经济空间开发格局。充分发挥环渤海、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三个经济区的引领作用,推进形成我国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结合落实国家关于沿海区域发展的部署,着力培育一批重要的海洋经济增长极。加大海岛及邻近海域保护力度,有序推进重要海岛开发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加强海岛地区生态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一节
北部海洋经济圈 北部海洋经济圈由辽东半岛、渤海湾和山东半岛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海洋经济发展基础雄厚,海洋科研教育优势突出,是我国北方地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 第二节 东部海洋经济圈 东部海洋经济圈由江苏、上海、浙江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港口航运体系完善,海洋经济外向型程度高,是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 第三节 南部海洋经济圈 南部海洋经济圈由福建、珠江口及其两翼、北部湾、海南岛沿岸及海域组成。该区域海域辽阔、资源丰富、战略地位突出,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区域,是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也是我国保护开发南海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基地。 第四节 海岛开发与保护
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认真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统筹海岛保护、开发与建设,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强化海岛分类管理,实现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改造提升海洋传统产业 通过技术创新,加快海洋渔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油气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一节 海洋渔业 合理调整拓展养殖空间,加快推进标准化健康养殖。合理控制、科学规划近海养殖容量,积极拓展深水大网箱等海洋离岸养殖,支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广应用健康养殖标准和模式,不断优化养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发展与海水养殖业相配套的现代苗种业,加强水产新品种选育,提高水产原良种覆盖率和遗传改良率。加快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质量安全检验监管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海洋滩涂农牧林业等新型业态。 第二节 海洋船舶工业 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推进产品结构调整。适应国际造船标准规范,遵循现代造船模式,强化精细管理,加快推进大型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主力船型的优化升级,开发设计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绿色船舶,着力提高产品核心竞争力,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加强高端船舶和特种船舶研究设计,重点研发系列化大型及支线液化天然气船、液化石油气船、特种工程船舶、豪华客滚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新型高性能远洋渔船、海洋调查船、冰区船舶,培育豪华邮轮、旅游观光游艇等品牌产品。做强做优船舶工业,集中力量优化提升环渤海、长江口和珠江口区域三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化大型造修船基地。 第三节 海洋油气业 加大海洋油气勘探力度,稳步推进近海油气资源开发,加强勘探开发全过程监管和风险控制。提高渤海、东海、珠江口、北部湾、莺歌海、琼东南等海域现有油气田采收率,加大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依靠技术进步加快深水区勘探开发步伐,提高深远海油气产量。到2015年,争取实现新增海上石油探明储量10亿—12亿吨,新增海上天然气探明储量4000亿—5000亿立方米;海上油气产量达到6000万吨油当量。进一步优化发展沿海石油石化产业,加大对现有化工园区的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聚升级。强化沿海液化天然气接卸能力和油气输配管网建设,提高储备周转与区际调配能力。 第四节 海洋盐业和盐化工 合理规划原盐生产布局,稳定原盐生产规模,加快盐田改造,提高自动化作业水平和原盐生产效率。提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积极开发高附加值盐产品,推进原盐加工业精细化、系列化发展。积极发展盐化工业,培育盐化工产业新增长点。 第五章 培育壮大海洋新兴产业 以国家级产业园区为依托,以重大技术突破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巩固壮大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海水利用业,扶持培育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以及海洋可再生能源业,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 第一节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
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装备。重点研发新型、深水装备及关键配套设备和系统,突破设计制造核心技术,重点发展半潜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钻井船、物探船、起重铺管船等装备,全面提升海洋平台电站、动力定位系统、钻井系统、水处理系统、油气处理系统及水下采油、施工、检测、维修系统等设备配套能力。掌握深海油气田开发装备的自主设计和建造技术,形成我国自主开发深海油气资源的装备体系,提升装备总装、配套、技术服务能力。 第二节 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业 开发安全有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广阔的海洋新药物,重点开发抗肿瘤、抗感染、抗病毒,以及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的海洋药物;积极探索海洋生物资源新物质和海洋生物制品新功能,推进海洋生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建立海洋生物和药物资源样品库,推进海洋生物产业公共服务及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用于生产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的动植物养殖和栽育,积极推进海洋生物酶制剂、海洋生物功能材料和海洋绿色农用生物制剂等的研发与产业化,积极开发海洋保健品和功能食品。建立健全海洋生物制品研发、生产、检测的标准体系,提升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生产装备的研发制造能力,在有条件的城市建设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产业基地。 第三节 海洋可再生能源业 海上风电。优化开发布局,扶持与农渔业兼容发展的潮间带风电建设,积极发展离岸风电项目,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序推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加强海上风电输电规划,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高气象保障能力,加强电网并网技术研究。 第四节 海水利用业 海水淡化。提高海水淡化技术自主化水平,实施海水淡化科技产业化工程,开展产业化技术和政策示范,鼓励并支持沿海城市、海岛组织实施大规模海水淡化产业示范工程。在满足相关指标要求并确保人体健康前提下,积极开展海水淡化项目纳入市政饮用水工程试点工作,在有条件的海岛以海水淡化水为主要水源,鼓励沿海城市与企业以海水淡化水作为生产生活用水。 第六章 积极发展海洋服务业 大力发展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旅游业和海洋文化产业,积极发展涉海金融服务业、海洋公共服务业,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海洋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节 海洋交通运输业 海上运输。优化海运船舶运力结构,促进海运船舶的大型化、专业化。培育一批规模较大、竞争力较强的航运企业,增强远洋航运能力。2015年,远洋船舶平均吨位达到25000吨,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78亿吨。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加快发展大宗货物和集装箱等的多式联运,推进完善陆海联运体系。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升国际航运合作水平。积极发展航运保险、航运金融、海事仲裁和信息咨询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初步形成现代航运服务体系。 第二节 海洋旅游业 科学规划和开发滨海、海岛等旅游资源,积极推进生态旅游示范区、滨海度假区等建设。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因地制宜打造各具特色的滨海黄金旅游带。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积极推进海岛旅游,有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开发。积极发展休闲渔业。大力发展邮轮经济,推进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厦门、深圳、北海、三亚等港口邮轮运输,完善港口码头的旅游服务功能,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成为邮轮母港。建设游艇基地,规范游艇市场秩序,发展以游艇和帆船为主体的海上运动休闲旅游。 第三节 海洋文化产业 弘扬海洋文化,充分挖掘以涉海文物、遗址、古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和以海岛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体育活动等为特色的民俗文化,支持开展渔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打造一批海洋文化品牌。继续办好中国海洋文化节、青岛国际海洋节、厦门国际海洋周、象山开渔节、全国大中学生海洋知识竞赛等海洋文化活动。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广泛传播海洋文化,规划建设一批具有海洋特色的博物馆及民俗文化景区。积极培育以海洋为主题的演艺、展览、出版、动漫等文化创意产业。 第四节 涉海金融服务业 加强金融市场建设,拓宽海洋经济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保险工具,完善海洋金融服务体系。探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创新模式,发展和培育海域使用权二级交易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以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探索海洋灾害保险新模式,建立和完善海洋保险和再保险市场。 第五节 海洋公共服务业 加快海洋信息体系建设,提供海上通信、海上定位、海洋资料及情报管理服务等,积极培育海洋信息服务企业,促进信息服务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利用国家陆海统一的测绘基准框架和数字海洋信息基础框架,加强海洋测绘地理信息公开和服务。提升海洋立体监测和预报服务能力,积极开展海洋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障、气象预报等专题服务,强化面向港口作业、海洋油气生产、海上旅游、海洋渔业、海洋盐业等领域的服务。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海域使用论证、海洋工程勘查、气候可行性论证、海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服务水平,积极拓展海洋公共服务领域。对海上渔船安全实行实时监控,完善海上搜救应急服务,积极推进搜救活动的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提高海域治安管理能力,构建海上治安打防管控体系,改进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服务,优化国际航行船舶管控服务。 第七章 提高海洋产业创新能力 推动海洋产业核心技术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提高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率,增强科技创新与支撑能力,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加强海洋产业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节 积极发展海洋产业核心技术 支持发展市场前景广阔、辐射带动作用显著、有利于促进海洋产业结构升级的核心技术。在海水利用技术领域,加强海水淡化、海冰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新技术研究,开发大型低温多效、反渗透海水成套技术,发展适于海岛的多能源耦合海水淡化技术和装置,研发大生活用海水高效预处理技术和后处理技术、海水脱硫技术及海水冷却技术。在海洋油气勘探开发技术领域,进一步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深水油气勘探和安全开发技术,发展深水工程重大装备及配套作业技术。在海洋工程装备技术领域,加快特种船舶建造、深海探测、深水油气生产作业、天然气水合物开采、深海通用材料等技术和装备研发。在海洋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领域,发展深远海生物资源利用技术,深化海洋生物产品精深开发技术与装备研发,加强海洋药物、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微生物开发等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领域,突破温差能等海洋能开发利用关键技术,自主研发万千瓦级潮汐能、兆瓦级潮流能、百千瓦级波浪能发电装置等核心设备。在海洋观测监测技术领域,重点研发海洋调查、观测、监测设备与仪器。 第二节 加快推进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 建立健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完善产学研结合模式,积极推动协同创新,加快建设公共转化平台和成果转化基地。完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创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和评价机制,积极推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海洋高技术产业园区和技术交易市场等。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参与海洋科技创新及成果推广应用。加强海洋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等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建设并完善海洋科技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网络。有条件的地区在统筹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平台、交易服务和推广中心。 第三节 鼓励科技型涉海企业发展 积极推进涉海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培育一批集研发、设计、制造于一体的海洋科技型骨干企业。采取技术合作、知识共享、共同开发等方式,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海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涉海企业、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制定国际、国内海洋技术及产品标准。鼓励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第四节 培养海洋产业创新型人才 加强海洋产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壮大海洋工程装备、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公共服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海洋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跨学科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建设。营造海洋产业创新型和领军型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建立海洋产业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完善海洋产业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和激励保障机制,引导和鼓励涉海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制度;大力推进海洋产业人才创业,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海洋产业人才进入国家创新型人才创业扶持计划;构建统一开放的海洋产业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促进海洋产业人才合理流动。 第八章 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加强陆源污染防治,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切实增强防灾减灾能力,推进海洋经济绿色发展。 第一节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涉海企业加大海洋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等方面的投入,引导园区及企业开展海洋领域循环经济示范。重点围绕海水养殖业、海水利用业、海洋盐业和盐化工等领域,探索构筑沿海地区循环产业体系。积极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推广,支持涉海企业参与循环经济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和模式。 第二节 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在促进海洋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在海洋资源利用过程中,要坚持优先保护生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坚持海陆统筹、河海兼顾,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合作机制。继续推进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提升装备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和主要入海河流河海统筹规划,大力实施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加强污染源治理和监督性监测。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和防控能力建设,完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制定海洋环境风险、灾害风险评估规范和技术标准。对于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新建项目,要严把环评审批关,不得批准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的项目。建立海洋工程灾害风险评估机制,对于在建和已建项目,要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制度。加大海洋污染监督执法力度,强化海洋生态监控和生态灾害管理,重点对典型海洋生态区、核电和危险化学品集聚区、城市相邻海域、临港临海产业园区和重大工程建设、海洋倾废实行实时和全过程环境监管,加强海漂垃圾整治。建立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海洋生态建设和海洋保护区管理,编制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加强海岸带综合治理,统筹规划海岸带整治修复工作。高度重视海岸湿地及近海特别是滩涂、红树林、珊瑚礁以及生物多样性等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湿地,制定并实施海洋珍稀物种专项保护行动计划,推进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第三节 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 大力推进海洋产业节能减排。根据区域海洋环境容量和生态承载能力,制定严格的产业准入标准,完善海洋环境风险项目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重大工业项目建设的前期论证,严格立项和审批程序,严格禁止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在沿海地区布局。推广节能环保发展模式,通过技术改造创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置,促进传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改造升级,进一步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积极开发利用潮汐能、波浪能、海上风能等清洁能源,鼓励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园区建设。在滨海湿地、三角洲和海岛等典型生态区,鼓励发展生态渔业、生态旅游和海洋清洁能源,充分发挥其蓝色碳汇功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四节 提高海洋防灾减灾能力 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和灾害防范意识,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应急知识教育,切实提高应急、自救、互救能力。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危险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预警信息发布和上报制度,提高防灾标准,最大限度减少海洋自然灾害损失。加强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重点加强水产养殖、海岛旅游等产业防灾减灾避灾能力建设,提高海上作业人员和旅游人员防御海潮、风暴潮等灾害能力,最大程度保障灾害发生后人员安全。加强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风险实时监测及预警预报,防范海上石油平台、输油管线、运输船舶等发生泄漏,完善海上溢油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溢油影响评价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提高灾害信息服务水平,深化灾害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应对灾害救援产品与特种装备生产体系,健全海上应急救援队伍,研究制定海洋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九章 加强海洋经济宏观指导 强化海洋经济规划指导与调节,合理布局临港临海产业,加强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建立与海洋经济发展转型相适应的调控体系。 第一节 强化海洋经济规划指导
加强海洋经济规划指导和政策扶持。进一步完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体系,强化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配合。加强对海洋经济结构调整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规划指导,尽快组织编制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海水利用、海水养殖、海洋新能源开发利用、海洋旅游发展等领域专项规划。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引导海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着力扶持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服务业发展。研究制定海洋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海洋产业类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二节 加强海洋经济监测评估 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推进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海洋经济核算工作,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开展全国海洋经济调查,推进国家和省级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定期发布海洋经济监测和评估信息,提高辅助决策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搭建国家海洋经济研究平台,加强海洋经济运行分析评估和海洋经济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节 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 积极推进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力度,重点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洋综合管理等方面探索新思路和新模式。试点地区要建立试点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估,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抓紧研究制定支持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第十章 保障措施 深化海洋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各行业部门间的统筹协调与交流合作,建立健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加强财政、金融等政策的协调配合,强化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逐步完善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切实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组织管理与引导能力。 第一节 加强海洋经济管理的统筹协调 完善海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海洋经济综合管理与协调机制。创新陆海统筹综合管理模式,统筹推进集监管立体化、执法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反应快速化于一体的现代海洋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涉海管理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和沟通配合,提高中央与地方海洋经济管理工作的联动性,增强海洋行政管理效能。 第二节 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完善海洋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指导,支持沿海地区进行制度创新和改革。 第三节 完善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 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事业领域的支持力度。探索通过相关措施加大对海水综合利用、海洋新能源开发、海洋工程装备设计、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研发、海水养殖、远洋渔业、海洋产业节能减排、海洋环境保护等的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边远海岛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等领域建设。 第四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确保完成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创新机制,明确责任,加强领导,主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中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海洋局建立健全规划评估机制,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 (此件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