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 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 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 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 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 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 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 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 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
天然災害勞工出勤問題
當已達停班標準的天然災害發生,而勞工應勞動契約、勞資協商或工作規則的約定照常出勤時,勞工的出勤紀錄原則上比照一般出勤日紀錄,但是天然災害對於交通的影響實在難以預期,如果照常出勤的勞工在通勤途中遭遇交通阻塞,導致延遲到工時間時,勞工並不需要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請事假,雇主自然不得在事後要求勞工針對遲到時間補請事假,也不得因此扣發勞動基準法第29條規定的全勤獎金、紀錄勞工遲到,甚至以此為由主張勞工構成同法第12條第1項第4、6款規定而予以解雇。 在工資計算部分,既然勞工照常上班出勤,當日的工資自然要照常發給。不過,天然災害對於交通的影響實在難以預期,基於照顧勞工、維護勞工權益的立場,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雇主除了照常發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除此之外,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也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從事外勤作業,如有危害勞工的可能,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以保障勞工安全。
文:林大鈞(認證法律人) ‧ 勞動‧工作 / 工資、福利 ‧ 6 0 本文 臺灣常見的天然災害像是夏秋兩季來襲的颱風。颱風假是否應給薪?此問題涉及工資給付之危險應由雇主還是勞工承擔的問題[1]。若颱風假當天不是勞工的例假或休假日[2],這些問題都無法單以勞動基準法規定解決,法院除了工作規則還有雙方勞動契約外通常還會參考勞動部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3]」進行審理[4],分述如下: 圖1 什麼是「颱風假」?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天然災害當日未出勤(見圖1) 資料來源:林大鈞 / 繪圖:Yen 天然災害當日出勤(見圖2) 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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