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中 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 臨時住宿費用 賠償 為 每一住宅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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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中 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 臨時住宿費用 賠償 為 每一住宅建築物

黃姝瑀 高二下 (20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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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中 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 臨時住宿費用 賠償 為 每一住宅建築物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中 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 臨時住宿費用 賠償 為 每一住宅建築物

4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20/07/08)
原本題目:

9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為每一承保建築物 (A) 18 萬元 (B) 每日 3,000 元,以 60 日為限 (C) 每日 2,000 元,以 60 日為限 (D) 15 萬元。 .

修改成為

9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為每一承保建築物 (A) 18 萬元 (B) 每日 3,000 元,以 60 日為限 (C) 每日 2,000 元,以 60 日為限 (D) 15 萬元 (E)以上皆非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中 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其 臨時住宿費用 賠償 為 每一住宅建築物

6F

全國榜首 高一上 (2021/02/21)

金管會表示,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提供民眾住宅基本的地震保險保障,承保之住宅建築物直接因地震震動、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等危險事故所致之「全損」損失時,即可獲得保險金額賠償及臨時住宿費用,目前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是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保險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150萬元,另有臨時住宿費用20萬元,保險費以保險金額150萬元計算,每一保戶每年保費1,350元。

投保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可保居家財產安全

2019-05-16

壹、實施日期:

貳、適用對象:依火險基本費率使用性質代號為 A大類之住宅者。

參、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

肆、
一、住宅火災保險
  (一)保險標的物:
        1.建築物
        2.建築物內之動產
  (二)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
         (3)閃電雷擊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額外費用之補償
         (1)清除費用:需受後述(五)理賠計算方式約定比例分攤之限
            制,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
         (2)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不
            受後述(五)理賠計算方式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但僅投保
            動產者不予補償。
  (三)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1.建築物:本保險契約承保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
          為基礎,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
          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
          本約定保險金額。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
          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但被保險
          人對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認為不足時,可另行投保其不足之部
          分。
  (四)保險費及退費:
        1.保險費
         (1)一年期=保險金額x一年期火險費率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3)建築物或動產如需加保附加險者,其保險費另計。
          ┌────────────────┬────────┐
          │期間                            │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以下                      │15 %           │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           │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           │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           │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           │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           │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           │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           │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           │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           │
          ├────────────────┴────────┤
          │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2.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1-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請求減低保險費,本公司不同意而經要保
            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 365)
         (3)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 365)
  (五)理賠:
        1.建築物: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
          置成本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百
          分之六十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x─────────────────
        之損失金額            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
                              本x60 %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本公司僅按保險金
          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六)附加條款: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
        權附加條款。
  (七)其他事項依火險費率規章之規定辦理。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一)承保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
        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
        任。
  (二)第三人之定義: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三)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保險費及退費: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五)理賠:
        1.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保
          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償責任
          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
          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僅就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對
          全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
        3.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
          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不在此限。
        4.任何一次之理賠,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
          二千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份新臺幣壹萬元。
        5.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
          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一)承保目的:
        依保險法第 138條之 1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
        險,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二)保險標的物:住宅建築物,不包括動產及裝潢。
  (三)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2.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
        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為重置成本,投保時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
        金額,重置成本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台
        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
        ,要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
        整後保險金額最高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保險費及退費:
        1.保險費
         (1)一年期: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每一住宅建築物按保額新
            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者,按比例
            計算)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期間                  │費用率│純保費率│全年保險│
          │                      │      │        │費百分比│
          ├───────────┼───┼────┼────┤
          │一個月以下者          │15.0%│4.0%   │19%    │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15.0%│11.0%  │26%    │
          │者                    │      │        │        │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15.0%│19.0%  │34%    │
          │者                    │      │        │        │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15.0%│27.0%  │42%    │
          │者                    │      │        │        │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15.0%│34.0%  │49%    │
          │者                    │      │        │        │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15.0%│41.0%  │56%    │
          │者                    │      │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15.0%│49.0%  │64%    │
          │者                    │      │        │        │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15.0%│56.0%  │71%    │
          │者                    │      │        │        │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15.0%│63.0%  │78%    │
          │者                    │      │        │        │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15.0%│71.0%  │86%    │
          │者                    │      │        │        │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15.0%│78.0%  │93%    │
          │月者                  │      │        │        │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5.0%│85.0%  │100%   │
          └───────────┴───┴────┴────┘
        2.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 1-短期費率)
         (2)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 365) 6
  (六)理賠:
        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導致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
        約定之保險金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前述承保損失不包
        括土地改良之費用。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
        二十萬元。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
          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
          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七)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住宅建築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
        險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
        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1.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
          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2.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依
          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
          本內予以理賠。
        3.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
          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八)其他保險:
        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
        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優先
        賠付。
  (九)附加條款: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
        權附加條款。
  (十)其他事項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