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姝瑀 高二下 (2020/08/10)
這題不是(B)嗎?每日.....看完整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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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上 (2020/07/08) 原本題目:
9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為每一承保建築物 (A) 18 萬元 (B) 每日 3,000 元,以 60 日為限 (C) 每日 2,000 元,以 60 日為限 (D) 15 萬元。 .
修改成為
94.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中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其臨時住宿費用之補償為每一承保建築物 (A) 18 萬元 (B) 每日 3,000 元,以 60 日為限 (C) 每日 2,000 元,以 60 日為限 (D) 15 萬元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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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榜首 高一上 (2021/02/21)
壹、實施日期:
貳、適用對象:依火險基本費率使用性質代號為 A大類之住宅者。
參、保險期間:以一年為限。
肆、 一、住宅火災保險 (一)保險標的物: 1.建築物 2.建築物內之動產 (二)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 (3)閃電雷擊 (4)航空器墜落 (5)機動車輛碰撞 (6)意外事故所致煙燻 2.額外費用之補償 (1)清除費用:需受後述(五)理賠計算方式約定比例分攤之限 制,其與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仍以保險金額為限 。 (2)臨時住宿費用:每日最高新台幣三千元,以六十日為限,不 受後述(五)理賠計算方式約定比例分攤之限制。但僅投保 動產者不予補償。 (三)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1.建築物:本保險契約承保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 為基礎,依其投保時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 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金額為重置成本,並依該重置成 本約定保險金額。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其保險金額為建築物保 險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最高以新台幣五十萬元為限,但被保險 人對前述動產之保險金額認為不足時,可另行投保其不足之部 分。 (四)保險費及退費: 1.保險費 (1)一年期=保險金額x一年期火險費率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3)建築物或動產如需加保附加險者,其保險費另計。 ┌────────────────┬────────┐ │期間 │全年保險費百分比│ ├────────────────┼────────┤ │一個月以下 │15 % │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者 │25 % │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者 │35 % │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者 │45 % │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者 │55 % │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者 │65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者 │75 % │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者 │80 % │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者 │85 % │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者 │90 % │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月者 │95 % │ ├────────────────┴────────┤ │ 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 └─────────────────────────┘ 2.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 1-短期費率) (2)危險減少,要保人請求減低保險費,本公司不同意而經要保 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 365) (3)保險人終止契約者: 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 365) (五)理賠: 1.建築物:承保建築物之保險金額低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 置成本之百分之六十時,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該重置成本百 分之六十之比例負賠償責任。其理賠基本計算方式如下: 建築物之保險金額 按重置成本為基礎計算x───────────────── 之損失金額 建築物於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 本x60 % 2.建築物內之動產:以實際價值為基礎賠付,本公司僅按保險金 額與該實際價值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六)附加條款: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 權附加條款。 (七)其他事項依火險費率規章之規定辦理。 二、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 (一)承保範圍: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標的物因火災、閃電雷擊、爆炸或意外事故所 致之煙燻,致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被保險人依法 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 任。 (二)第三人之定義: 指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受僱人、同居人以外之人。 (三)保險金額: 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及死亡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害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四)保險費及退費: 保險費包含在住宅火災保險之保險費內。 (五)理賠: 1.被保險人如有其他責任保險契約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保 險契約優先賠付之,其賠償責任大於本保險契約約定賠償責任 之部分,始由其他責任保險契約負賠償責任。 2.被保險人如有其他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 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將其他保險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僅就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對 全部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保險金額總額之比例負賠償責任 。 3.除必要之急救費用外,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 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經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 不在此限。 4.任何一次之理賠,被保險人應先行負擔第三人體傷部分新臺幣 二千元,第三人財物損害部份新臺幣壹萬元。 5.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 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三、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一)承保目的: 依保險法第 138條之 1第一項規定,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 險,以共保方式及主管機關建立之危險分散機制為之。 (二)保險標的物:住宅建築物,不包括動產及裝潢。 (三)承保範圍: 1.承保之危險事故 (1)地震震動。 (2)地震引起之火災、爆炸。 (3)地震引起之山崩、地層下陷、滑動、開裂、決口。 (4)地震引起之海嘯、海潮高漲、洪水。 2.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 (四)保險金額約定基礎: 承保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之約定係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依中華民 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之 建築物本體造價總額為重置成本,投保時並依該重置成本為保險 金額,重置成本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者,其保險金額為新台 幣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台灣地區住宅類建築造價參考表」所載之造價有所調整時 ,要保人得參考並於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後調整保險金額,調 整後保險金額最高仍為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保險費及退費: 1.保險費 (1)一年期:新台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每一住宅建築物按保額新 台幣一百五十萬元計算,保額低於一百五十萬元者,按比例 計算) (2)短期:保險期間未滿一年者,按下表計算: ┌───────────┬───┬────┬────┐ │期間 │費用率│純保費率│全年保險│ │ │ │ │費百分比│ ├───────────┼───┼────┼────┤ │一個月以下者 │15.0%│4.0% │19% │ ├───────────┼───┼────┼────┤ │超過一個月以上至二個月│15.0%│11.0% │26% │ │者 │ │ │ │ ├───────────┼───┼────┼────┤ │超過二個月以上至三個月│15.0%│19.0% │34% │ │者 │ │ │ │ ├───────────┼───┼────┼────┤ │超過三個月以上至四個月│15.0%│27.0% │42% │ │者 │ │ │ │ ├───────────┼───┼────┼────┤ │超過四個月以上至五個月│15.0%│34.0% │49% │ │者 │ │ │ │ ├───────────┼───┼────┼────┤ │超過五個月以上至六個月│15.0%│41.0% │56% │ │者 │ │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七個月│15.0%│49.0% │64% │ │者 │ │ │ │ ├───────────┼───┼────┼────┤ │超過七個月以上至八個月│15.0%│56.0% │71% │ │者 │ │ │ │ ├───────────┼───┼────┼────┤ │超過八個月以上至九個月│15.0%│63.0% │78% │ │者 │ │ │ │ ├───────────┼───┼────┼────┤ │超過九個月以上至十個月│15.0%│71.0% │86% │ │者 │ │ │ │ ├───────────┼───┼────┼────┤ │超過十個月以上至十一個│15.0%│78.0% │93% │ │月者 │ │ │ │ ├───────────┼───┼────┼────┤ │超過十一個月以上者 │15.0%│85.0% │100% │ └───────────┴───┴────┴────┘ 2.退費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 1-短期費率) (2)保險人終止契約者:保險費x(未滿期日數÷ 365) 6 (六)理賠: 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導致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依 約定之保險金額及臨時住宿費用負賠償責任,前述承保損失不包 括土地改良之費用。但臨時住宿費用,每一住宅建築物為新台幣 二十萬元。 1.經政府機關通知拆除、命令拆除或逕予拆除。 2.經本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 地等技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 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事故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 。 (七)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住宅建築物,如同時或先後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 相同之住宅地震基本保險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立即將其他保 險公司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本公司。 承保危險事故發生,住宅建築物發生承保損失,如遇有其他住宅 地震基本保險同時應負賠償責任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處理: 1.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未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在住宅 建築物之重置成本內,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理賠。 2.若複保險總保險金額超過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本時,本公司依 本保險契約保險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在住宅建築物之重置成 本內予以理賠。 3.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二十萬元部分,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保險 金額與總保險金額比例負賠償責任。 (八)其他保險: 住宅建築物在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時,如另有其他保險契約同時 應負賠償責任,本公司應依本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保險金額優先 賠付。 (九)附加條款: 建築物設定抵押者可加貼抵押建築物之保險債權附加條款或抵押 權附加條款。 (十)其他事項依「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