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回響/下課禁管教惹爭議 教部允修正_教育部新規》除特殊原因,下課時間不能管教學生...教師:怕踩紅線,不敢管

「社論」妥慎運用教育行政指導

(2020/9/17)國語日報

教育行政機關依法對所屬機構有行政指導的權力,讓教育運作更為順暢,並提高教育績效,以利教育目標之達成。然而,教育機關運用行政指導,必須考量現場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的想法與需求,否則將形同具文,難以收到效果。

教育部於八月修正發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的第二十二點教師管教措施中,提到「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其中「特殊情形」四個字,相當模糊,有失法令規範明確性原則,誰來確認特殊情形?萬一學生下課後不當行為出了事情,要誰來負責呢?

雖然教育部解釋,該點修正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一條規定「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然而該公約早在民國七十八年生效,至今已達三十一年之久,教育部如今才想要修正,顯然有所怠忽職責。

教師輔導與管教作為,必須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該法規定學生輔導與管教辦法,係由學校訂定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教育部擔心學校無力訂定,乃透過發布注意事項方式,形式上是協助,卻潛藏要求意味,實有違《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下課不能管教? 教部函:是避免師以禁止學生下課來處罰

2020-09-17 08:17 聯合報 / 記者徐如宜/高雄即時報導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引起基層譁然,認此二規定將造成教師動輒得咎。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教育部83日公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引發教育界一陣譁然。教育部昨政策轉彎,函相關單位解釋修訂的原意,是避免教師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的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教師團體建議修訂內容要夠明確,才不會讓第一線教師無所適從。

教育部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指「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引發爭議。教師覺得此後管教學生會動輒得咎,綁得愈多,教師就不想管了。高科大教授林啟燦表示,很多老師都發出深沉的無力感,這樣的教育變革,可能會消弭老師們的教育熱忱。

教育部終於在16日函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與國教署,指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教育部將重新檢討該注意事項的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許多學校和教師看到了通知,先鬆了一口氣。有教師說,是教育部耶,可以用易生誤解的條文嗎?也有人覺得這樣的說明,是部總要找台階下,能夠再重新檢討已經很好了。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于居正表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是教育部的行政指導原則,教師會看到修訂內容覺得不妥,有先建議學校暫緩修訂校內的規定。他認為主要問題在於定義不清,只要非涉不當 管教,希望能相信教師專業。

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李賢能表示,教育部的函示還是不夠明確,現在教師們想要了解,那到底老師是否能在下課時對學生進行管教了呢?希望教育部在修訂相關規定時能更為明確,讓第一線教師可遵循。

教育部83日公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條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第22條提及教師的管教措施中寫道,「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引發爭議。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9日發布新聞稿,指出此二條款將導致老師陷入「無法管教」的情況,師生雙方將同受其害。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16日函相關單位,指有關「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修訂,原意是避免使用「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記者徐如宜/翻攝

回響/下課禁管教惹爭議 教部允修正

2020-09-17 00:17 聯合報 / 記者章凱閎/台北報導教育部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師禁止在下課時管教學生引發教育團體反彈,教部允諾會趕快修正。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報昨天報導指出,教育部今年八月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條文如下課不得實施管教措施,引發爭議。教育部次長蔡清華昨天允諾已重新檢視條文,「容我們盡快來修正。」

教育部新修訂的輔導與管教學生注意事項,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引發教團不滿,全國教師會認為窒礙難行,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也認為有許多矛盾之處,指「特殊情形」難界定,恐讓教師動輒得咎,下課時間完全不敢管教。

教育部昨天在臉書專頁貼文澄清,上述條文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維護學生的休息及休閒權利,希望教師不要以「限制下課」作為管教手段。學生如果在下課時間有違反常規的情形,例如抽菸、打架、霸凌、危害校園安全等,教師仍可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澄清貼文引發網友熱議,有人認為法規不清楚,只會讓基層教師綁手綁腳;也有人支持維護學生休息權益,下課應該要能喘口氣,不該被剝奪。

蔡清華昨向媒體說明「國際教育2.0」政策時主動指出,「注意事項」已引起許多討論,教育部近期蒐集各界意見,將重新檢視條文,「容我們盡快來修正」。

教育部也表示,目前已在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協助學校及教師自我檢視輔導管教學生措施。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是「住海邊」嗎?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引起基層譁然,認此二規定將造成教師動輒得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訂新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令第一線教師譁然。這簡直比「何不食肉糜」更令人傻眼;每個人對「特殊情形」的解讀,會相同嗎?教育部知道現在學生在校情形嗎?去看看各級學校學生下課情形,再看此規定是如何荒謬可笑。 

筆者分享下課曾看到的情形,讓教育部官員開開眼界:學生在教室走廊打球,一不小心球飛出去了,人也可能跟著飛出去,這可是在四、五樓發生的,老師看到能不管嗎?學生在女兒牆邊對著樓下丟東西,甚至吐痰,老師可視而不見嗎?幾個學生圍住一個學生,不管是在開玩笑或是霸凌,老師可以不制止嗎?

以上是筆者親眼所見。我們都希望還給學生自由自在、無拘無束的下課時間;教師也不是吃飽撐著,下課時間還想管教學生,問題是學生的自制力和危機意識,都讓我們不能不管。

教育部這個新規定,讓人不禁要問是住海邊(管太多)嗎?

新令「下課禁止管教學生」惹毛教師引反彈 教部:僅供各校參考、不強制 

更新時間: 2020/09/16 19:25蘋果日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公告禁止教師下課時間管教學生,引起第一線教師譁然。示意圖。資料照片 

(更新:教育部說法)

教育部上個月公告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除了「特殊情形」,否則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學生更有權對教師處罰提出異議,教師並要調整或停止。對此,第一線教師反彈四起,擔心恐變相反制教師管教,教育團體要求教育部應該先廢止修正案,並與教師們重啟討論。

教育部於83日公告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新規一出,引起第一線基層教師譁然。

由於反彈聲浪大,教育部今晚回應,此次修正「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原意,是為避免老師以「禁止學生下課」方式處罰學生,但用字易生誤解,將再檢討該項文字後再頒布。教育部並強調,該條僅是行政指導供各校斟酌參考,實際管教方式、時機可由各校訂定。

新北市教育產業工會理事長黃耀南接受《蘋果新聞網》電訪時表示,若不能在下課時間施行管教,按教育部規定便僅能在上課實施,難道不會壓縮到正常教學時間?再者,若有學生提出異議就必須停止,變成可以反制老師的適當管教,「難道行為偏差不能管教嗎?」;教師若無法實施正當管教,便可能影響到其他學生受教權。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侯俊良則說,上述兩條規定恐讓教師陷入「無法管教」的情況,如「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他批評修正條文簡直不分青紅皂白,只要學生提出異議,老師就一定得調整或停止管教,等於是賦予學生改變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上的困難。

侯俊良也指出,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更是大有問題,在教育部規定的管教措施中,有許多項目本來就無法在課堂上實施,如要求學生完成未完成的作業或工作,「不能在下課時間實施,要在什麼時候實施?」,他質疑教育部規定自相矛盾,侯更指,教育部又說,若碰上特殊情形則可以實施下課管教,但沒有定義何謂「特殊情形」,讓教學現場一頭霧水。

侯俊良說,第一時間已向教育部反映,是希望不要讓老師陷入無法管教的處境,有疑慮的地方教育部更應該一次講明。黃耀南則談到,教育部修正規定前都沒有找教師團體討論,如今爭議四起,他建議先廢止該修正案,與教師團體重啟討論,研議後再頒布。

教育部今天晚間回應,本次「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容修正是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權利,原意是避免以「禁止學生下課」的方式來處罰學生,但用字上容易產生誤解,將重新檢討注意事項文字內容後再行頒布。

至於何謂可管教的特殊情形?教育部也說明,若學生在下課期間違反常規,如抽菸、打架、霸凌、危害校園安全等,教師還是可以秉持專業權衡,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教育部學特司科長楊奕愔也說,該條僅是行政指導供各校斟酌參考,實際管教方式、時機點可由各校訂定,但因文字修訂上不夠精確,所以會再重新修正。(許維寧/台北報導)

教育部新規定「下課不能管教學生」 基層教師轟離譜

12:242020/09/16 中時新聞網

 徐秀娥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頒新規,除有特殊情形下,下課禁止管教學生,引起基層老師譁然。此為示意圖。(台中市府提供/盧金足台中傳真) 

今年教師節前,學校老師收到最驚嚇的大禮!教育部於83日函頒新修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令除有特殊情形下,下課禁止管教學生,此新規引起基層老師一片譁然,甚至砲轟太離譜。由於所謂的特殊情形難界定,未來教師如何管教學生,恐會出現動輒得咎的現象。對此,不少網友也憂心哀嘆,中華民國沒有未來了!慘!真慘!

據教育部這項新規定,有幾個重點不同於往,「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未來基層教師要如何管教學生,恐會面臨「違法處罰的大海嘯」。

一位已退休但仍回小學代課的老師表示,聽到這消息很驚愕,她認為,學生的狀況很多,碰到搗蛋學生不利用下課時間處理,下堂課會受到影響,最後反而是學生受害,這規定等於剝奪老師管教權。她語重心長地說,下課才是最重要的教育時間,「上課是經師,下課是人師」,有心的老師會覺得教育部的作法很離譜,她坦言,下課禁止管教學生,以後老師沒臉領導師費了。

對於教育部函頒的管教學生新辦法,網友紛紛留言痛批,「訂這個規定出來的,生孩子沒屁眼!」、「老師以後都不要管教學生好了,學生管不動,到時就叫家長自己去找教育部」、「懂不懂什麼叫教育?要教!要教!要教!」、「送給全台教師節的賀禮。各位年輕父母,自己生的自己教育。台灣政府給你們的賀禮。恭喜,恭喜。」、「打架要下課才打!」、「這國家由魔鬼完全把持橫行,已經走火入魔了」。

(中時新聞網)

「下課不得管教學生」、「學生抗議應調整或停止處罰」:教育部新規定引發爭議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2020/09/16, 關鍵評論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教育部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另外也規定,除非特殊狀況,不然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讓教學現場出現反彈聲浪。  

教育部今年83日公告「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條規定,「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輔導處(室)處置。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第22條提及教師的管教措施中寫道,「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引發爭議。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9發布新聞稿,指出此二條款將導致老師陷入「無法管教」的情況,師生雙方將同受其害。

全教會指出,就以第15條規定來說,此條文不分青紅皂白,只要學生提出異議,老師就一定得要調整或停止管教措施,等於是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上的困難。

針對第22條「除有特殊情形,教師不得於下課管教學生」,全教會也質疑,稱有許多無法在上課中實施、必須在下課期間執行的管教措施,包括「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等,倘若不能在下課時間實施,要在什麼時候實施?

 全教會批評,教育部若沒講清楚,有哪一位老師可以瞭解什麼是「特殊情形」?希望教育部能夠把有疑義的規定說明清楚,讓教師清楚知道管教的空間在哪?紅線在哪?以免讓基層教師陷入恐慌,根本不敢管教。

教育部如何回應?

對此,教育部也於9日做出回應,引發爭議的第15條,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3條及第12條,旨在考量學生對於教師處罰措施有異議時,由於處罰措施對學生權益影響很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聆聽兒童意見,教師應調整或暫時停止處罰措施,並給予學生說明機會。

教育部表示,教師也可在此時自我檢視,避免誤觸違法處罰行為(例如鞭打、公然侮辱、身心虐待等)。教師經充分衡酌管教措施的適切性後,仍可在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下,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教育部 提供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二。 

而針對「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教育部指出,內容修正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促使教師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措施之必要性,避免過度限制學生休憩的時間,但教師若經權衡導引學生發展之必要,符合比例原則下,仍得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即所稱的「特殊情形」。

 教育部表示,目前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協助學校及教師自我檢視輔導管教學生措施,並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優先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之規範與精神。

不過《聯合新聞網》報導,全教總副秘書長李雅菁表示,「兒童權利公約有其意義,但教育部不該只參考一半。」

《兒童權利公約》12條: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李雅菁說,學生該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但同時也要看到教師的責任;教師對學生所表示的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這才是完整概念,教育現場應鼓勵學生表達不同意見,但仍該給老師適當裁量空間。

至於下課時間不得管教,李雅菁則認為,可提醒老師盡可能考量學生休息權,但剛性規範不得在下課實施,就缺乏彈性。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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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

輔導管教學生注意事項教師團體認窒礙難行(中央社)

【為師好難/上】下課不得管教學生教部新規讓老師集體崩潰(聯合新聞網)

責任編輯:黃筱歡
核稿編輯:楊士範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0632

教育部新規》除特殊原因,下課時間不能管教學生...教師:怕踩紅線,不敢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廢止原因

撰文者:中央社中央社 2020.09.16  商業周刊

摘要 

1. 教育部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教育部解釋,此舉可避免教師誤觸違法處罰行為。

2.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指出,上述條文「不分青紅皂白」,等於是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的困難。

教育部於今年8月針對教師管教學生的規範,進行修法,其中兩項條文引發軒然大波。主因是,條文規定,如學生對管教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此外,除了特殊原因,下課時間不得進行管教。對此,全教總認為,條文規範不明確,教師將無所適從。而教育部回應,修法立意良善,目前正在擬定檢核表,協助教師自我檢視管教措施是否合宜,避免灰色地帶。

教育部8月修法,規定教師處罰學生時,如果學生有異議,應立即調整或停止,教師團體認為窒礙難行。教育部則解釋,此舉可避免教師誤觸違法處罰行為。

教育部今年8月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其中第15點要求處罰學生時,應適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並說明處罰的理由。如果學生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的處罰措施。

全國教師會(全教會)今天發出新聞稿指出,上述條文「不分青紅皂白」,等於是賦予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顯然會造成管教的困難。

全教會認為,教導兒童學習團體生活,遵守紀律進而學會自律,是促進兒童成長的重要教育過程。希望教育部說清楚、講明白,避免基層教師陷入恐慌。

對此,教育部解釋,第15點是參考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及第12條,考量處罰措施對學生權益影響很大,基於兒童最佳利益及尊重聆聽兒童意見,當學生有異議時,教師應調整或暫停處罰措施,給予學生說明的機會。

教育部表示,教師也可在此時自我檢視,避免誤觸違法處罰行為(例如鞭打、公然侮辱、身心虐待等)。教師經充分衡酌管教措施的適切性後,仍可在基於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下,採取原定的管教措施。

另外,注意事項第22點寫到「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全教會認為沒有說清楚到底什麼是「特殊情形」,教師恐怕擔心踩紅線,根本不敢管教。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今天也發出新聞稿指出,新修的注意事項有許多矛盾之處,第22點第9款有「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卻又在後面加上但書要「特殊情形」才能在下課時間實施管教。

教育部解釋,第22點是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的權利,教師應自我檢視管教措施,避免過度限制學生休憩的時間。經過權衡後,教師認為有導引學生發展的必要,在符合比例原則下,仍可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表示,目前正在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協助學校及教師自我檢視輔導管教學生措施。

責任編輯:游羽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