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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 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7-10-03
- 更新時間:107-10-03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為使該法能順利如期實施,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衛福部亦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衛福部表示,明年1月該法之實施,將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相關配套辦法重點如下:
-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 臨床醫療決定之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
- 意願人得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
- 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等同正本。
- 意願人之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 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五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
- 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之成員組成及資格條件。
- 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得組成符合前揭資格之諮商團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
- 明定諮商機構應提供民眾之相關資訊及資料,如預立醫療決定書、醫療委任書、諮商費用等,以及諮商過程之說明內容及紀錄規定。
「預立醫療決定書」: 意願人可分別在五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四種選擇: 1.接受2.拒絕 3.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4.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附件下載
- 預立醫療決定書.pdf
-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條文-正式.pdf
-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條文-正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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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生命終有回歸自然的那一天,但我們到時候有機會做選擇與安排嗎?
想要與親愛的人好好道謝、道愛、道歉、道別嗎?給自己一個機會與權利吧!
過去
過去近20年間,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上路與推動,保障末期病人在末期階段時
可以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俗稱DNR)去選擇「拒絕維生醫療
、心肺復甦術(CPR)」等的權利,隨著安寧的概念持續普及
我們了解可以自己選擇以及擁有「拒絕維生醫療」的權利。
現在
《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是我國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
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強調病情告知本人、意願人具有選擇與決定權
以及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書保障五款臨床條件善終。
1. 知情、選擇、決定
這部法律賦予我們在一般常規醫療中,有「知情」和「做選擇」的自主機會。
2. 預立醫療決定書:
一份事先簽署、自主選擇、保障您未來在5款臨床條件下可以善終的文件。
(1). 五款臨床條件分別為
(備註:第5種「其他政府公告之重症」目前由政府公告,有12種,多為罕見疾病)
(2).可選擇想要或不要的兩種醫療措施:
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進一步保障病人自身權益!
病人自主權利法已於108年1月6日正式上路!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自民國105年起
以病人自主權利法為根基,結合本院落實已久的安寧緩和知識與經驗
配合其法律精神、宗旨,建立全國首次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試辦模式,在法上路後,
已在各個綜合院區設立諮詢窗口,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諮詢服務、專業的醫療照護諮商的諮商團隊。
病主法上路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邀請您給自己一份愛的禮物
期盼您邀請您重要的親友,一起前來參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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