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 附加 機車 駕駛 人 傷害 險

文/李瑞瑾

駕駛普遍會投保的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都是保障事故後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賠給對方」,想要加強自己的人身保障,可以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但駕駛人傷害險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還是強制險,保障範圍大不相同,規劃保單時務必了解清楚再下手。

曾姓婦人2018年時向產險公司投保車險並附加駕駛人傷害險附約,保險期間為1年,約定在附約有效期間內,騎乘被保險機車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死亡或殘廢時,產險公司應依約給付死亡或殘廢保險金200萬元。

曾婦在保障期間內騎車發生事故,經治療後致成左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符合給付比例為40%的殘廢程度,要求產險公司給付保險金80萬元(200萬元×40%)、傷害醫療保險金6萬元、自費骨板醫材費2萬元,共計88萬元。

曾婦一直認為自己的駕駛人傷害險附約是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但她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被拒賠,保險公司拒賠的原因是「附約係附加於強制責任險」,不保障二車以上的交通事故。曾婦認為保險公司以「並無保障缺口」為由拒絕理賠請求,是變相限縮保單承保範圍,逃避應負的契約責任。

保險公司反駁,曾婦投保附約的契約名稱為「機車強制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可認定所附加的主契約為機車強制責任險;附約第1條承保範圍已明定對於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時,保險公司依約定負賠償責任。但曾婦發生的事故是與另一輛機車碰撞的交通事故,並非僅涉及被保險機車的單一機車交通事故,非該張附約的承保範圍。

判決書記載,保險附約第1條已訂明承保範圍是對駕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本人死亡、殘廢或受有體傷時,對受益人負賠償責任。

至於何謂單一機車交通事故,保險附約雖無明確約定,但考量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的立法目的,是在保障車禍導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時的被害人求償權益,因此當兩車相撞時,駕駛人如受有體傷,可向彼此的強制汽機車責任險請求賠償,並無保障漏洞。

但是,如果交通事故是被保險人駕車自撞,因沒有對方的強制責任險可供求償,被保險人所受的人身傷亡只能自行承擔,而為保障缺口,因此設計強制汽機車責任險的附加駕駛人傷害條款,讓被保險人在未與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仍能就體傷、死亡損害獲得賠償,以減輕被保險人遭遇意外的財產負擔

曾婦發生的事故是與另一名騎士發生擦撞,不屬「單一機車交通事故」,一、二審法院皆認為,因這場事故不屬於保險附約承保範圍,曾婦不得請求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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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經雙方同意,在被保險人加繳保險費後,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駕
駛人涉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被保險機車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
本人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之約定,對受益人
負賠償之責。
前項所稱『駕駛人』係指被保險人或事先經被保險人許可使用或管理被保
險機車之人。

被保險機車發生單一機車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體傷、失能或死亡時,本公
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給付項目:以下列項目為限:
  (一)傷害醫療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二、給付標準:悉依財政部會同交通部擬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強制汽
    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之規定。
駕駛人因汽車交通事故受有傷害,致成失能或死亡者,受益人除得請求失
能給付或死亡給付外,於致成失能或死亡前有醫療費用之支出者,亦得請
求傷害醫療給付。
駕駛人於致成失能後,因同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成死亡者,受益人得請求之
死亡給付金額,以扣除已給付之失能給付金額為限。

駕駛人駕駛被保險機車因下列事項而致死亡、失能或受有體傷者,本公司
不負賠償之責:
一、駕駛被保險機車受酒類、毒品或違禁藥物影響者。
二、從事機車測速、競賽、表演或飆車行為者。
三、未經列名被保險人許可或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者。
四、從事犯罪或逃避合法逮捕之行為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受酒類影響者,係指駕駛人飲酒後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
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本附加保險契約所稱「受益人」,依下各款之規定:
一、傷害醫療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本人。
二、失能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本人。
三、死亡保險給付之受益人,為駕駛人之法定繼承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要保人於保險單生效日起十四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附加條款。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加條款撤銷權者,自要保人書面之撤銷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加條款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
所繳保險費;本附加條款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
保險金責任。

本附加條款得經被保險人通知終止之,自終止之書面送達本公司之日起,
本附加險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亦得以書面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最後所留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終止
本附加條款,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終止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項目。
二、終止生效之日期。
本項通知應於終止生效十五日前送達。
非有下列原因之一者,本公司不得終止本附加條款:
一、要保人未依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對本附加條款之理賠有詐欺行為或記錄者。
終止本附加條款時,其未滿期保險費按日數比例退還之。

本附加條款未規定事項,均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條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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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產物保險-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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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彌補強制險之不足,把單一事故駕駛人納入

保障內容

被保險汽車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致本車駕駛人體傷、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保障對象 本車駕駛人

投保限制

需投保本公司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才能附加駕駛人傷害保險。

保險金額及保險費

每一個人傷害: 20 萬
每一個人死亡或失能:200 萬
每一個人意外事故總額: 220 萬

更多說明:

1.「單一汽車事故」是指未涉及其他汽機車,僅因單獨一輛汽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態樣,例如:駕駛車輛時因天雨路滑,或因閃避貓狗、坑洞翻覆,或自行失控撞到路樹或電線桿等狀況所發生之交通事故;依目前強制險的規定是不予賠償,如有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提供駕駛人在單一車輛事故時,也可獲得與強制險相同的保障。

2.若非車主本人駕車保險是否有理賠?提供的強制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障不限車主,只要經被保險人同意 而使用汽、機車之人皆有保障。

3.本公司保留承保與否之權力,承保內容請詳閱「保單條款」。

商品核准文號:

新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條款下載

93.02.06台財保字第0930750256號函核准108.12.20(108)新產精發字第1399號函備查

新光產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駕駛人傷害附加條款(機車單一交通事故)【條款下載

91.07.10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110.08.20(110)新產精發字第866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