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与政治 系列条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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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
为证明国民身份,个人需要有中华民国身份证、户籍誊本、户口名簿或护照等证明文件[1]。
根据国籍法第二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目录
- 1 定义与范围
- 1.1 法律相关
- 1.2 国民身份之确认
- 1.3 大陆地区居民及港澳地区人民
-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2 词汇之内涵与争议
- 3 权利与义务
- 4 注释
- 5 参考文献
- 6 外部链接
- 7 参见
定义与范围[编辑]
法律相关[编辑]
《中华民国宪法》第三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
《入出国及移民法》第三条: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一、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三、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
四、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现在或原在台湾地区居住之国民,且未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丧失台湾地区人民身份。
五、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指未曾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侨居国外国民及取得、回复我国国籍尚未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
(仅限《入出国及移民法》内适用)
中华民国国民中,有些是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中华民国政府实际统治的台湾、澎湖群岛、金门群岛、马祖列岛等地)[注 1]人民,有些为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无户籍之国民。内政部表示:目前的“在台无户籍国民”有好几万人[2]。
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中华民国国民通常依法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或中华民国护照等政府核发之证明文件,未满14岁的国民在请领国民身份证前,则以户口名簿作为替代之身份证明;但也有部分处于中华民国政府统治权不可及之中华民国领土的无户籍国民受限于《户籍法》及《护照申领及核发办法》而无法申领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或中华民国护照。
国民身份之确认[编辑]
《中华民国国籍法》原则上以属人主义为主,属地主义为辅。
第二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于本法修正公布时之未成年人,亦适用之。
要取得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身份,需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连续居住满六个月。若在台湾居留逾六个月,并申请取得自由地区户籍获准,即有承担自由地区人民义务的责任。
大陆地区居民及港澳地区人民[编辑]
参见:无户籍国民
民国71年(1982年)12月31日的中华民国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号判例:
“兹我国大陆领土虽因一时为共匪所窃据,
而使国家统治权在实际行使上发生部分之困难,
司法权之运作亦因此有其事实上之窒碍,
但其仍属固有之疆域,
其上之人民仍属国家之构成员,
自不能以其暂时之沦陷而变更其法律上之地位。”
民国82年(1993年)8月5日的中华民国法务部法律决字第16337号函:
“参照两岸关系条例第2条第2、4款意旨,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3]
民国90年(200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诉字第4636号判决:
“大陆地区之人民依中华民国宪法仍是中华民国之国民;惟因非目前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土地之国民,为此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有:‘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等语,而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第一项亦明定“自由地区与大陆地区间人民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事务之处理,得以法律为特别之规定”,从而,大陆地区人民非中华民国之外国人,而系适用依宪法增修条文第十一条制定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之大陆地区人民。”[3]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两岸分治。中华民国政府认为拥有中国大陆、香港和澳门三地的主权——一个中国,承认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以及香港居民与澳门居民(即两地拥有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有完全的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而自1949年起,基于两岸分治的现实,中国大陆与台湾之间断绝了交通往来。前往台湾定居的中国大陆人士通常是拥有“反共义士”身份者。两岸民众的交通往来、定居到1980年代台湾解严后,方才逐步实现(参见:三通)。1993年,开放大陆配偶赴台定居。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下的中国大陆地区相反,中华民国与香港、澳门之间的交通往来从未断绝。1950年代至1970年代初,中华民国国家足球队既有不少来自香港的选手。此外,不少有能力负担前往台湾船票的学生亦很愿意到台湾就读大学或就业,因为当时港澳侨生在台澎金马地区他们仍然享有国民待遇,可自动取得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其中名人诸如科技界的林百里、演艺界的周华健、杨怀民、林炜等人或出生于香港,或出生于中国大陆,拥有或取得香港居民身份,再获得中华民国国民身份。1994年5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废止与侨生相关的《回国侨生户籍登记办法》[4]。
1997年3月,立法院通过《香港澳门关系条例》,预备香港、澳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规范与两地间的往来事宜。自此,中华民国政府方面,将港澳地区定位为“有别大陆其他地区之特别区域”,不再是侨区[5]。侨务委员会不再向港澳居民核发“役政用华侨身份证明书或护照加签侨居身份”[6]。港澳居民待遇与外国人相类[5]。进出台湾本岛时,陆港澳居民使用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
2002年12月,中华民国内政部制定《归化我国国籍者及归国侨民服役办法》,第5条规定,港澳回归前取得香港、澳门侨民身份之男子“适用本办法有关归国侨民之规定”,回台定居或回台定居“初设户籍登记之翌日起”,“届满一年时,依法办理征兵处理”[7]。2015年12月,侨务委员会《华侨身份证明条例》第3条将“具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份或持有大陆地区所发护照者”排除出中华民国侨民之列[8]。
2013年7月,司法院释字第710号解释中,诸位大法官对大陆地区人民的宪法定位各有解释。大法官陈春生说,“一、大陆地区人民之法地位较为特殊 大陆地区人民依宪法增修条文既非外国人、又非本国人(不具中华民国国籍)、亦非无国籍人,故其自由权利之保障与限制,无法立即与本国人或外国人一概而论。二、大陆地区人民其自由、权利之保障与限制之法源不清楚 [……]”。大法官罗昌发说: “一、大陆地区人民非外国人且非台湾地区人民之特殊地位:[……]故在宪法与增修条文之架构下,大陆地区人民虽与拥有其他国籍之外国人不同,然其亦非属得在我国法律下享受与台湾地区人民完全相同待遇与保障之国民。是以其在宪法与法律上,与台湾地区人民所得享有之待遇与保障,未必相同[……]”大法官陈新民说:两岸关系之授权,乃一种“价值中立”的宪法委托,是因为宪法增修条文并未(亦不可)有任何歧视大陆地区或台湾地区人民的立法授权。质言之, 该增修条文规定并不可解读为“歧视授权”,否则即会造成同一部宪法前后理念相互矛盾的结果,此亦本院释字第499号解释宣告若干宪法增修条文违宪的理由。[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编辑]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台湾同胞和脱台者
1949年两岸分治后,包括福建沿海金马地区居民在内的中华民国国民被中国大陆称为台湾同胞(简称台胞)。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一个中国原则,他们与中国籍港、澳居民视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大陆境外居民。在两岸普通民众断绝交通往来的背景下,1950年代起,中华民国国民从台湾、港澳或海外前往中国大陆,前两者可归为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后者可归为归国华侨。在中国大陆定居者,登记大陆地区户籍、获得居民身份证。自1987年起,中华民国政府开放两岸探亲,普通台湾民众可进入中国大陆。1990年代港、澳回归后,同样遵行一个中国原则,当地的中华民国国民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民国国民进出中国大陆、港澳使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海外的中华民国国民(如无户籍国民)如无台胞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进出。在中国大陆定居者,取得台湾居民定居证。在港澳定居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转化为港澳居民。
进入21世纪后,中华民国国民在大陆就学、就业、定居成为常见现象。2018年BBC中文网报道提及,没有“目前台湾人在中国大陆生活的确切数据,但保守估计有60万至70万名台湾人在中国大陆就学、就业[10]”,而放弃“台湾地区人民”身份者较为少见。此前,2006年6月、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新闻稿引用内政部资料,截至目前为止,在中国大陆设立户籍、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由户政机关依法注销在台户籍者计23件,另有2件由内政部处理中[11]。
若中华民国国民登记大陆地区户籍、获得大陆地区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后,将在行政程序上,由中华民国内政部注销台湾地区户籍、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并通报外交部撤销中华民国护照[11]。2008年9月,内政部修正发布《废止台湾地区人民身份及户籍作业要点》,规范相关事宜[12]。2018年,西方媒体创造了一个专用名词——脱台者。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机构为参加中俄边境团队旅游的中华民国国民签发一次旅游有效的普通护照的背景下。2017年时,有使用该护照的台湾民众返回台湾后,被注销台湾地区户籍的实例。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对此事评论提及,该护照“是为台湾居民在大陆参加边境旅游提供的一项便利措施。申请办理不以其在大陆设立户籍为前提条件。近年来已经有数千名台胞办理这种证件[13]。”
2018年8月,国台办副主任龙明彪表示,“自1987年两岸开始交流以来,累积到大陆的台湾人已经超过一亿人次,目前在大陆就读的台籍学生超过一万人”。9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向在中国大陆定居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发放,与中国大陆居民相类的居民身份证件。领取该证不需要取得大陆地区户籍,也不需要放弃台湾地区户籍[10]。
词汇之内涵与争议[编辑]
中华民国国民的简称、称呼、及其内涵意义,在不同时期都有所不同。有人认为中华民国国民就等于台湾人,也等同华人的身份。[14]
中华民国国民、台湾人、中国人、华人等等称呼在台湾人及台湾出身的海外侨胞之接受程度不一,有些人只接受台湾人,也有些人接受台湾人、华人、中华民国国民这三项,以上几项均接受者亦有。
随着近年来台湾解严后的政治化与本土化,政治意识形态的发酵之下,在台湾,有部分人认为台湾或中华民国都不适合使用“中国”等简称,还有些人积极推动具台湾民族主义色彩的身份认同。[15][16]
民主进步党及台湾指标民调于2012与2013年发布民意调查结果,报告显示七成以上台湾民众均认为台湾与中国大陆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17][18][16]而根据国立政治大学关于身份认同趋势的的长期民调,2014年认为自己是台湾人而不是中国人者有60.6%,是台湾人也是中国人的有32.5%,是中国人而非台湾人者有3.5%,无意见的有3.5%。认同自己是“中国人”者有日益减少的趋势。[19]
2018年,根据天下杂志的调查,报告显示认为自己是台湾人的比例有56.4%创新低,认为自己是既是中国人亦是台湾人的有34.1%,是中国人而非台湾人者有6.7%,其他意见或拒绝回答的有2.7%。[20]然而同样主题于2020年之调查,认为自己是台湾人的比例回升至61.9%,既是中国人亦是台湾人之比例回降至28.3%,是中国人而非台湾人者降至6.5%。[21]
权利与义务[编辑]
依《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中华民国国民及其他居民的权利主要有参政权、考试服公职权、接受国民教育。
中华民国国民及其他居民有义务主要有纳税、服兵役、接受国民教育。
此外,依据其它各项法律,并非所有国民均有相同的权利或义务;例如女性平时无需服兵役[注 2]、大陆地区人民在台设籍未满六年无完整公民权、因犯罪遭宣告褫夺公权者无参政及服公职权等。
注释[编辑]
- ^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与“港澳地区”和“大陆地区”在法律上之权利义务有明显差别。《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 2 条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一、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二、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三、台湾地区人民:指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四、大陆地区人民:指在大陆地区设有户籍之人民。
- ^ 《兵役法》1933年制定公布时,尚无女子服役条款。1943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条:“女子战时得征调服任军事辅助勤务”。1946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三条、1951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三十四条、1954年全文修正公布第五十条、2000年全文修正公布第四十八条都明定女子“平时得依其志愿施以相当之军事辅助勤务教育,战时得征集服任军事辅助勤务”。
参考文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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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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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007-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7-02-25).
- 在海外之中華民國國民,現在國內未設有戶籍者,應備具那些條件才可以申請返國行使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中央选举委员会. [2013-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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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國民適用以免簽證或落地簽證方式前往之國家或地區.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13-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0).
- 中華民國國民須使用晶片護照始能適用美國免簽證待遇. 中华民国外交部. 2012-10-22 [2013-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0).
参见[编辑]
- 中华民国主题
- 法律主题
-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
- 中华民国护照
- 中华民国居留证
- 户籍
- 台湾人
- 中国人
- 中华民国(台湾)
- 中华民国在台湾
- 台湾本土化运动
- 台湾正名运动
- 台湾人口
- 中华民国自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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