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9-11-04
- 更新時間:109-11-04
衛生福利部於今(109)年9月29日公告110年臺灣省及福建省最低生活費分別為1萬3,288元及1萬2,102元,調增900元及454元。臺灣省及福建省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分別為1萬9,932元及1萬8,153元,調增1,350元及681元。最低生活費係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9)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10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臺南市及高雄市4直轄市較109年有略調高數額;而桃園市及臺中市110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依法無須調整而與109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依據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之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截至109年6月底止,全國各縣市低收入戶計14萬3,453戶、29萬6,785人;中低收入戶10萬9,140戶、31萬1,669人,合計照顧25萬2,593戶、60萬8,454人,涵蓋率為全國人口2.58%。
衛生福利部強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審核係以「家戶」為基礎,除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生活費及其1.5倍以下,尚須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以兼具公平性。
最低生活費的調整攸關經濟弱勢民眾權益,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其餘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亦將參照最低生活費數額調整審核門檻,對政府財政影響甚鉅。本部每年均於主計總處公布新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再由本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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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最低生活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公布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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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的「兩萬五」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引發網友熱烈討論,究竟這兩萬五的標準是從何而來?衛福部於9月底公布明年(110年)全台各縣市的最低生活費以及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台北市最低生活費 17,668 元依舊是全台最高,較去年小幅度成長。除了台中市和桃園市,其餘縣市皆呈上漲趨勢。而在台北市若每人每月平均所得低於 25,241 元,就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低於 17,668 元則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在薪資水準低落的大環境下,許多人每月收入不高,加上在台北市生活開銷不菲,政府公布的標準在網路上引起話題。Money101.com.tw今天幫大家整理好110年全台各縣市最低生活費、中低收入戶審核標準及六都補助項目一覽表。延伸閱讀:【家長們必看!最新高中、國中、國小寒暑假、開學、考試 校園行事曆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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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10年度 各縣市最低生活費 | ||
地區別 | 109年度 | 110年度 |
臺灣省 (含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屏東縣、 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12,388 | 13,288 |
臺北市 | 17,005 | 17,668 |
新北市 | 15,500 | 15,600 |
桃園市 | 15,281 | 15,281 |
臺中市 | 14,596 | 14,596 |
臺南市 | 12,388 | 13,304 |
高雄市 | 13,099 | 13,341 |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 11,648 | 1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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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以家戶為基礎 非個人所得
衛生福利部強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的審核資格及參考標準以每一「家戶」為基礎。在計算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時,應以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總人口,才是正確的參考數字。除了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收活費及其1.5倍以下,還需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投資…等)及不動產(土地、房屋…等),才能兼具公平性及全面性。
各縣市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以台北市最高 25,241 元,以福建省最低 12,102 元;低收入戶資格審核也是同樣的情況,台北市 17,668 元、福建省 12,102 元 (同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透過這些政府公布的數字,大家可以衡量個人每月薪資及家戶平均所得是否在生活水準之上。
110年度 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 |||
地區別 | 平均所得(每人每月) | 動產限額(存款加投資等) | 不動產限額(每戶) |
臺灣省 | 低於 13,288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53 萬元 |
臺北市 | 低於 17,668 元 | 每人每年 15 萬元 | 740 萬元 |
新北市 | 低於 15,600 元 | 每人每年 8 萬元 | 362 萬元 |
桃園市 | 低於 15,281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67 萬元 |
臺中市 | 低於 14,596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56 萬元 |
臺南市 | 低於 13,304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53 萬元 |
高雄市 | 低於 13,341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55 萬元 |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 低於 12,102 元 | 每戶(4 口內)每年 40 萬元, 第 5 口起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10 萬元 | 27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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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 中低收入戶資格審核標準 | |||
地區別 | 平均所得(每人每月) | 動產限額(存款加投資等) | 不動產限額(每戶) |
臺灣省 | 低於 19,932 元 |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 530 萬元 |
臺北市 | 低於 25,241 元 | 每人每年 15 萬元 | 876 萬元 |
新北市 | 低於 23,400 元 | 每人每年 12 萬元 | 543 萬元 |
桃園市 | 低於 22,922 元 |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 551 萬元 |
臺中市 | 低於 21,894 元 | 每人每年 11 萬 2,500 元 | 534 萬元 |
臺南市 | 低於 13,304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53 萬元 |
高雄市 | 低於 13,341 元 | 每人每年 7 萬 5,000 元 | 355 萬元 |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 低於 12,102 元 | 每戶(4 口內)每年 40 萬元, 第 5 口起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10 萬元 | 27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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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補助 各縣市大不同
社會福利是政府照顧國人的重要服務,可以保障國人基本的生活水準,對許多人來說不無小補。由於各縣市所提供的中低收入戶服務及補助內容不同,常見的有學雜費、健保費減免等項目。建議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的民眾,可上網查詢戶籍所在縣市的社會局網站或親自社會局辦公室了解相關項目,踴躍申請補助服務。Money101.com.tw為大家簡單整理出六都的中低收入戶補助細節,提供大家參考,實際內容以各縣市社會局官網為準。
110年度 中低收、低收入戶補助、服務項目 | ||
地區別 | 服務對象 | 補助內容 |
臺北市(中低收入戶)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24,293元以下(109年度)。 2.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股票及投資)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5萬。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新臺幣876萬元。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提供核列本市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學雜費減免60%及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
新北市(低收入戶) | 一、新北市低收入戶申請條件,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任國內超過183日,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一)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 配偶 2. 一親等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1. 尚未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3.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4. 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5. 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6. 在學領有公費。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8.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9. 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二)審查標準: 1. 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 (109年即15,500元)。 2. 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汽車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80,000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362萬元。 | 1.一款低收入戶:戶內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新臺幣(以下同)12,393元 2.二款低收入戶: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6,358元,另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3.三款低收入戶:戶內未滿15歲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802元。 4.二、三款未滿25歲列冊之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每人每月補助在學生活補助費6,358元(申請人需每學年度將在學證明文件送至戶籍地區公所審核補助資格)。 5.列冊低收入戶為身心障礙者,輕度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中重度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若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者,每人每月補助7,759元。 |
桃園市(中低收入戶)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為2萬2,922元/人/月)。 全家人口之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11萬2,500元。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價值不超過540萬元。 註1: 全家人口範圍包含: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1. 依家戶核列中低收入戶,提供健保減免50%,18歲以下減免100%,及學雜費減免60%。 2. 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
臺中市(中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係指設籍本市(需實際居住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1.5倍新臺幣21,894元、不動產全家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534萬元、動產部份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2,500元 | 醫療方面: 列冊中低收入戶人口均可享有健保費自付額減半;遇傷病住院之時,依社救法4-1條核列之中低收入戶,符合補助標準者,均可申請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以工代賑: 列冊當年度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可應徵以工代賑工作機會。 教育扶助: 教育之學雜費減免60%。 |
臺南市 |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符合以下條件者: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以下(本市108年度及109年度為1萬8,582元)。 動產:每人不超過新臺幣11萬2,500元(包括存款本金、投資、汽車與有價證券等)。 不動產:108年每戶不超過525萬元,109年每戶不超過530萬元 (包含房屋及土地) 備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中低收入戶需經本市各區公所審核認定,提供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減免百分之六十高中(職)以上學校學雜費。 |
高雄市 | 1.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本市市民,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2.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全家最低生活費1.5倍(19,649元) 3. 動產(含存款、有價值證劵、財產交易、投資、中獎所得、車輛及其他一次性保險給付)額度,每人11萬2500元整 4. 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532萬元 | 1. 未滿18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2. 18歲以上民眾全民健保應自付保險費補助50% 3. 就讀國內高中(職)以上就學學雜費減免60% |
*以上資料擷取自政府、各縣市社會局網站,詳情依政府網站為準 製表:Money101.com.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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