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法律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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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DNA鉴定帮助韩国警方锁定了33年前的嫌疑人,但根据韩国当时的法律,发生在2000年之前的杀人案件,追诉时效只有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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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华城连环杀人案案发地点,以及嫌犯李某居住和工作的地点。

在韩国,过了追诉时效,

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吗?

韩国的追诉时效究竟是怎么回事?

本期问吧题主:万延娇 韩国庆熙大学法学博士

韓國法律追訴期

我是韩国庆熙大学法学博士、网络大学外籍教授万延娇,兼任韩中法学会涉外理事、在韩中国教授学会理事。在韩国,过了追诉时效,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吗?韩国的追诉时效究竟是怎么回事?关于韩国法律等问题,欢迎大家来问我!话题链接→ https://www.thepaper.cn/asktopic_detail_10017160

过了追诉期,嫌疑人就能逍遥法外吗?

Q:从杀人回忆凶手被抓获可以得知,因为诉讼时效的过期使得不能再对他进行追诉,那么我想问的是为什么国家要设立诉讼时效这个法律呢?明显看来就是保护罪犯的吗?

万延娇:设定公诉时效制度的不是为了保护罪犯,是源于司法效率,为更有效地打击当下犯罪。是因为法律的稳定以及采证上的理由(时间越长,证据湮灭的可能就越大,过于纠缠长期未决案件,显得不经济)。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另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之人",不保护不主动行使权利者。

在韩国,还有人认为,刑事司法制度的目的不在於揭发和处罚犯人,犯人长期藏匿,受到的痛苦不亚于刑事处罚。

目前除了叛国罪、杀人罪等一些重罪排除在适用公诉时效以外,其他刑事犯罪仍适用。国家设公诉时效(诉讼时效)的理由整理如下。

1. 国家家刑罚权的最低限度的自我约束及承担:犯罪不是从天而降原来就有,而是国家将某些行为宣布为犯罪,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是国家有责任去抓罪犯来进行惩罚,而不是有义务惩罚犯罪者。韩国的公诉时效是国家自己承担一部分没有迅速抓住罪犯的责任。

2. 尽早结束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司法的首要存在意义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保全",惩罚犯罪分子的最大理由不是"受害者的代理报复",而是"社会稳定"和"教化"。不能因其违法性质较轻地犯了一次罪,而把其永远至于被抓并受到惩罚的不稳定地位,这不符合法律追求的社会正义。要考虑到小偷等轻微犯罪者也有可能回归为健康的社会成员。

3. 调查能力的有效运用:对没有进展的事件进行无限纠缠没有效率。犯罪受害者的眼泪可能會被认为是沒有時效的,但公共权力并不是为特定人解決怨恨的。

4. 保全证据的困难:证据会随着岁月的流逝逐渐消失,人们的记忆(证言)也逐渐模糊。这意味着,查明事件的真实性将变得困难,如果在法庭上强行展开攻防,无辜受害者发生的可能性反而更大。

Q:万博士您好,如果是我国过了法律追溯失效以后,犯罪嫌疑人确实不能够被追究责任了嘛?

万延娇:我国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叫追诉时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于犯罪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我国刑法第87条根据不同的法定刑格和刑种,分别确定了不等的追诉期限。

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追诉时效期限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根据同法第88条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Q:追诉期过了就没办法了吗?

万延娇:只要提到时效,一般就意味着公诉时效。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326条第三号,军事法院法第381条第3号,如果公诉时效已满,仍被提起公诉,应予以免诉。也就是说,在公诉->有/无罪判断->根据证据进行处罚的这个进程中,第一阶段已经消失,程序无法运转。即,对过了公诉时效的犯罪,不予以进行犯罪的调查和判断.为打击犯罪,韩国对涉及死刑的犯罪由15年延长到了25年,无期徒刑或相当于无期徒刑的犯罪延长到了15年...

Q:韩国的刑事犯罪追诉时效是基于什么历史背景设立的?很明显,追诉时效不适合现实社会。

万延娇:韩国从1954年9月23日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公诉时效制度就已经规范化了。之后1961年9月1日新引进了审判公诉时效制度。1973年进行过细微修改,2007年12月21日进行了全面上调公诉时效期限的立法修改。

过去通过公诉时效制度实现法律的稳定性和被告人的保护。其本意是尊重因时间而产生的事实关系。韩国认为长期处于逃避生活的犯人相当于受到处罚,由于技术落后等原因未能逮捕罪犯(相当于国家懈怠的责任),所以全部推卸给罪犯是不合理的。反人道主义的犯罪无法实施制裁,暴露了公诉时效问题的局限性,韩国也一直在关注其改善的必要性,不仅于2007年大幅延长了公诉时效的期限(由原来的15年延长至25年),并且增加了不适用公诉时效的特殊情况。

可以说韩国华城连环杀人案依次完成公诉时效后,关于杀人罪和强奸致死罪等是否需要公诉时效的争论开始蔓延。也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时效的修改。最终韩国国会于2015年7月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改,自2015年7月31日起,杀人罪不再适用公诉时效。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2不适用公诉时效规定,对杀害人的犯罪(不包括从犯)属于死刑的犯罪不适用第249条至第253条规定的公诉时效。

韓國法律追訴期

图为1987年,韩国警方在华城黄溪里的案发现场查看。

韩国法律究竟是怎样的?

Q:韩国有没有陪审员制度?

万延娇:所谓“陪审制”,是指由一般公民构成的陪审员参与裁判,并且独立于职业法官之外,会对有罪无罪做出判断,而法官也要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这种判断的制约。所谓“参审制”,是指由一般公民构成的参审员和职业法官一起组成裁判部参与裁判,并和职业法官一样具有同等的权限,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判断。

韩国除了大法官和判事(法官)行驶审判权之外,也引入了部分陪审审判制度,间歇性地在刑事案件中实行国民参与审判。国民作为陪审员参与刑事裁判的国民参与裁判制度的《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由韩国司法制度改革促进委员会制定,于2008年1月1日施行。通过国民参与裁判可以保障国民参与司法,也可以消除对有钱无罪,前官礼遇等司法部的不信任,被认为加强了韩国公众对法庭的正当性和可信赖性的信心。

根据《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为制作陪审员候选人预定名单,地方法院院长每年要向行政自治部长官提供在其管辖区域内居住的20周岁以上国民的居民信息。陪审员从20周岁以上的国民中随机选出,在刑事审判中向审判官提出关于事实的认定,法令的适用及刑罚的量刑意见。陪审员的裁决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约束的力量。但是,审判长在宣佈与陪审团裁决结果不符的判决时,应向被告人说明理由,并在判决书上注明理由。据调查,自2008年首次实行国民参与审判以来,观察陪审团的有罪无罪判断和判事法官的判决结果一致的情况高达93%。

这种国民参与的审判是陪审审判,大部分审判都是一天完成,律师和检察官之间展开激烈的口头攻防战。国民参与审判原则上是公开审判,谁都可以旁听。韩国的参与法律制度中规定的公民参与裁判制度,把不同法系的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制度进行了恰当的组合,并充分考虑韩国的国情后进行了一定的修正。

Q:韩国法律如何对付黑社会?

万延娇:以2013年为基准,全国共有216个暴力组织,共有5000多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对掌握的暴力组织,由管辖的警察署集中管理动向,实际活动的暴力组织登记为新管理对象,彻底进行动向掌握管理。2014年,八九十年代很出名的泛西方派(前身是韩国3大帮派之一的西方派)七星帮发生冲突,双方在江南持刀械斗2天一夜,被警方检举61人。进入21世纪,黑社会大多在漂白,做了很多合法的生意。比如建筑公司,演艺策划公司,私人金融企业等。也有虽然不合法,但以合法为名的。整体在朝着收益的方向变化。因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把组织伪装成企业,因此,各成员的称呼也像企业靠拢。现在韩国政府对黑社会,恐怖分子,政治流氓,都根据《暴力行为等处罚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韩国从1926年9月开始适用日本的《暴力行为等处罚相关法律》,对团体或多重暴力行为的量刑高于刑法规定的刑罚。1953年10月,随着韩国新政府制定的《刑法》在韩国的实行,该法因此不再适用。

1961年6月,国家重建最高会议又制定了该法律,全文共10条,此后又经历了多次修正。鉴于暴行,胁迫,伤害等重案犯的集团化,惯化,而且这类犯罪主要发生在夜间,该法旨在对此进行更严厉的管制和处罚。即,处以比刑法规定的刑罚更严厉的刑罚。对于政治流氓或主要黑社会等让人头疼的势力,用法律阻止。 该法由于本身没有对宪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只是军事政权为了"社会净化"的目的仓促地加重处罚,所以不断出现违宪是非。2016年1月6日大幅修改了刑法和刑法的特别法,很多规定被编入刑法,《暴力行为等处罚相关法律》也更加简化。韩国的黑社会与美国的黑社会,日本的黑社会相比,势力和存在感都相对较小。纪录片《韩国100年,我们就这样生活》前黑社会头目的发言称:"对有钱有势的人来说,我是当流氓跑腿。有什么特别的吗?哪里有什么特别的吗? 在金钱和权力面前最一蹶不振的就是拳头。是最弱的..."

Q:韩国法律对于堕胎一事如何看待?

万延娇:人为实施的堕胎被称为人工流产。在韩国,其中韩国法律允许的堕胎医疗行为被称为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手术。堕胎通常意味着终止妊娠。

韩国有"堕胎罪"!全面禁止人为堕胎,堕胎的孕妇根据刑法第269条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0万韩元以下罚款,除孕妇外,堕胎行为者也受到处罚。例外允许堕胎的方式有"期限规定方式(美国)"和"正当化思维规定方式(韩国)"。在符合《母婴保健法》的人工终止妊娠许可理由的情况下,不以堕胎罪处罚。韩国在母婴保健法中规定,仅限于遗传性疾病或法律传染病等医学事由,或近亲相奸或被强奸等法律事由,允许堕胎。

1950年代受朝韩战争等影响,1962年至1996年推行强有力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为了达到其政策目的,韩国几乎没有限制堕胎行为。堕胎于80年代激增。据1994年韩国盖落普的调查,20世纪90年代初每年发生150多万例堕胎事件。是1994年出生的72万8千多名婴儿的两倍。20世纪90年代初达到顶点的堕胎在此后持续减少,2005年有34万2千多件堕胎。2010年减少到16万9千多件。同一时期的新生儿数在2005年为43万8千多名,2010年为47万多名。

2012年,宪法裁判所在8名法官(1名公席)参与的对堕胎罪的宣判中,曾以4比4的意见做出了符合宪法的判决。

2017年,妇产科医生A某提出宪法诉愿,称堕胎罪侵害了宪法保障的追求幸福权和孕妇的自我决定权。

据2019年的调查,4名韩国女性中有3名回答说有必要修改"堕胎罪"。

2019年4月11日,宪法法院就"堕胎罪"作出"不符合宪法"的判决。3名"单纯违宪",4名"不符合宪法"和2名"符合宪法"的人承认"违宪",但暗示以前因堕胎罪受到处罚的人无法通过重审得到无罪判决。如果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对"堕胎罪"条款进行修正,堕胎罪规定将自动废止。

Q:在韩国,整容失败有完善的法律维权机制吗?整形保险和仲裁机构是如何保障整形失败者的权益的?

万延娇:就医前,一定要求医院说明其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韩国法律规定,整形医院有义务购买责任保险。

如不幸发生医疗事故,在起诉前,消费者可以申请法院扣押医院的财产。如果医院有明显的违法行为,除了民事赔偿外还必须承担行政责任!消费者可以选择向政府部门举报其违法行为。

韩国的医疗诉讼要花很多钱。律师费,诉讼费,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动则上千万韩元。而且韩国的诉讼程序很耗时,3审走下来一般需要两年以上,因此诉讼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建议通过韩国政府专门设置的医疗纠纷调解仲裁院调解,这样会更加快捷方便。即使调解不成,该程序中形成的证据对日后的诉讼也有帮助。

此外,尽量不要向大众公开医疗事故细节。因为这很有可能损害医疗机构的名誉权,导致被对方反咬一口。如果有需要曝光的,也应该先谘询律师,以合法方式公开。

韓國法律追訴期

首尔地铁里,随处可见整形外科广告

关于韩国争议性的案件

Q:想问下老师目前韩国性犯罪立法情况,特别是有关儿童性犯罪的。素媛案的犯人要出狱了,社会比较紧张,会有相关措施吗?

万延娇:2008年12月赵斗淳绑架性侵了当时年龄为10岁的小女孩(小学3年级),该事件在韩国社会引发了对凶犯的处罚力度的争议,发现了酒醉后即使再恶劣的犯罪也会减刑的“酒醉感警”的漏洞,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最后促进了法律的修改与新设。一审判决判处罪犯有期徒刑12年。大法院量刑委员会以性犯罪量刑标准为由 (13岁以下未成年人强奸伤害案件的标准量刑为有期徒刑6~9年,加重处罚7~11年),检察官没有上诉。

酒醉属于身心微弱的漏洞。当时刑法第10条规定“对因心神微弱而没有辨别事物能力的,不给予惩罚(1款);辨别能力微弱的则减刑(2款)”。该条款中的“心神微弱”不仅指精神疾病,也包括醉酒者,因此出现了“醉酒后犯下的罪行”在法律上可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赵斗淳在抗诉审(二审)称,被判12年有期徒刑的一审量刑过重,二审以及三审都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成为争论焦点的问题是检察官认为根据《性暴力犯罪的处罚及受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罪犯不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此适用了刑法中的强奸伤害规定。但是根据2008年6月13日被修订的《性暴力犯罪的处罚及受害者保护等相关法律》第9条,对未满13岁的未成年人的强奸伤害罪可以被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该事件之后,法律进行了修正。自此,对于儿童性暴力犯罪等,饮酒或药物不可以“心神微弱”为由减刑。后因2018年江西区网吧杀人事件,彻底废除了身心微弱的义务减刑制度。此外,为应对赵斗淳的刑满出狱,韩国政府于2018年4月15日出台了《对特定罪 犯的保护观察及电子装置附着等相关法律》(也称赵斗淳法),并于16日施行。根据该法案,曾性侵未成年人的罪 犯在刑满出狱后将被命令佩戴电子脚环,限制其居住地区,禁止接近特定人群,并将受到保护观察官的一对一监视。故其出狱后将配戴电子脚环被全面监视。

Q:请问1.韩国社会被刑满释放人员的宽容度如何,在就业方面受歧视吗?2.韩国总统有豁免权吗?在韩国被使用的多吗?

万延娇:1.原则上法律禁止歧视(《宪法》第11条第1款)。但是,某些犯罪刑满释放后,相关职业的就业会受到限制,代表性的有性暴力,虐待儿童,腐败犯罪等。在社会上虽经常提及犯罪者的烙印效果问题,但整体可以看做是宽容度逐渐改善的过程。对于一般公司来说,由于在就业时不能进行前科查询,所以在就业方面没有问题。但是刑满释放人员不能成为公务员。基本上,是否从监狱中刑满释放,属于个人信息,别人很难知道,所以在社会生活中没有什么障碍。

2.总统具有刑事上的特权。《宪法》第84条规定,总统除发生内乱或犯下外患罪外,在任职期间不受刑事追究。即在职期间不作为刑事被告人受审。这是为了维持总统宪法地位的权威,使其能够履行日常业务。但这不是免除在职民事,行政上的责任和退休后的刑事追诉。而且,这并不妨碍总 统作为证人出席民事,刑事审判。

总统享有履职豁免权。对总统在履行职责时所作的合法所为不负法律责任。因总统判断错误等导致的政策执行错误也是如此。但是,对于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优待前任总统的礼遇。根据《宪法》第85条"关于前任总统的身份和礼遇,由法律来规定"的规定,制定了《前任总统礼遇的相关法律》。根据该法,前任总统在职期间接受弹劾决定卸任,或被判监禁以上的刑罚,以逃避刑事处分为目的向外国政府要求避难或保护时,丧失韩国国籍时,不给予警卫以外的礼遇。但前总统朴槿惠是在警卫护卫期间被拘留,实际上没有受到礼遇。

Q:在朴槿惠一案中,除了闺蜜干政,以及与私营大集团与政治之间利益勾连等传统政治黑箱操作之敝政外,关于其个人贪腐的指控,似乎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打击与迫害。而这样的打击与迫害,既未能体现出现代法制的正义原则,更不可能促生出现代政治为苍生寻道的文明大义。汝以为何?

万延娇:根据韩国宪法第65条,如果总统、总理或其他国家政府官员违反宪法或其他公职义务,国民议会可以弹劾他们,弹劾法案可由国民议会全体议员中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提出。要求多数投票,并得到国民议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方可弹劾成功。意味着300名议员中的200名议员投支持票,弹劾案通过。本款还规定,任何被弹劾通过的人,在弹劾案裁决之前,均不得行使其权力,不得延长公职任期。亦无法获得民事或者刑事责任的豁免。

朴槿惠因崔顺实事件而被韩国国会通过弹劾,韩国宪法法院后于2017年3月10日以8票全数通过裁定弹劾成立,使她成为韩国历史上首位因弹劾而下台的总统,也是继16年8月31日巴西总统迪尔玛·罗塞夫之后世界上第二位因遭弹劾而下台的女总统。至于迫害与否,仁者见仁。

韩国民众彻查总统的决心被认为是国民的愤怒,司法机关对此给予的支持源于响应国民。民众决心与司法支持让总统的魔咒现象持续发生。这实质上反映出韩国总统及其内阁、政党的一种政治上的“不自信”。总统"不自信",反映在将自己的政治贡献和威信建立于前任总 统的错误之上;政党"不自信"反映在韩国政党频繁分裂、重组、合并。政治理念的混乱,上层思想不和谐和过于分歧,造成了韩国独有的政治现象。

张夏成在《愤怒韩国》中分析指出,财团不只控制控制了经济,还超越了政治权 力,支配了整个韩国。而这让国民疑惑,总统是否被政治政栽赃了。是否是他们让总 统不得不贪,不敢不收。不管个人怎么认为,中韩法律都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证据原则。犯罪事实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

法是规范,追求平衡的正义,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中维护和控制社会的一种手段,强制要求的义务程度是平均人能够遵守的程度。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自然不会规定公务员可以贪污、受贿。所谓正义与不正义,最后指的都是个案或多个个案的正不正义的问题。另法律文字本身大致上都有解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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