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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營運前,常會有裝潢、購買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的需求,又聽說固定資產可以退稅,到底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有沒有什麼資格限制呢?又怎麼分辨哪些要作為資產、哪些要作為費用?如果沒有去申請退稅就會浪費掉嗎?這篇文章針對這些固定資產的常見問題來全面大解析~快快看下去吧! 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又稱為「一般稅額計算」的營業人,基本上一般「開立發票」的公司行號都屬於這類型! 如果是「特種稅額計算」的營業人,例如: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特種飲食業、其他「小規模營業人」,就不適用哦!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一般稅額)之營業人,取得固定資產而有溢付營業稅額者,其可退還之稅額,為該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若您曾有看過「營業稅」的介紹,就知道「營業稅」其實是政府想要對消費者收取的「消費稅」,只是透過公司來代收代付。 因此,公司購買固定資產是作為營運使用,並非消費目的,就不屬於消費稅(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但是公司買固定資產的時候,對方就已經有開立含有營業稅額的發票了呀,那怎麼辦呢? 政府就說,對方賣的時候一定要開發票,不然就等於逃漏稅了。但免驚~因為這不是營業稅的課稅範圍,因此這筆固定資產等於有「溢付營業稅額」,如果是這種情況,你再來跟我退稅「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就好了~這就是這法條的白話文解釋拉! 商業會計法第 48 條:「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 這條規定在講的是:影響時間長的列「資產」、影響時間短的列「費用」。 又,會計上總會考量「重大性」,重大的列資產、不重大的列費用。不然一支麥克筆對不常使用的公司也可以用好幾年,但金額又非常小,列資產就太大費周章了。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7-1
條: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大家看到法條又開始頭暈了嗎?不用擔心,跟大家講個很簡單的分法: 做「資產」跟「費用」有什麼差別呢? 只要您有提供該資產「載有公司統編的發票」,我們就會幫您申報作為「進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如果沒有退稅,就會「留抵」到抵完為止,沒有年限限制,「不會浪費掉」哦。 只要政府要退稅,都會格外小心,因此會要求提供較多的證明。如果您是 Simpany 尊榮的記帳客戶,我們可以幫您申請,需要提供: 另外要留意,如果公司未來註銷,固定資產要出售或報廢,也會需要開立發票哦! 轉載需知:此文章由
Simpany 簡單開公司原創,轉載請務必保留原文連結。 分享:
誰可以適用?
為什麼可以退稅?
什麼是固定資產?
那到底什麼是時間長、什麼是金額大呢?
什麼情況才需要退稅呢?要提供什麼資料?
Simpany 網站://simpany.co
Simpany 部落格://blog.simpany.co
林端容,致力於讓台灣創業環境更友善。台大經濟系畢業,現任 Simpany 簡單開公司共同創辦人,能夠體會創業者的辛酸與視角、同時具備政府服務經歷,希望能將經驗整理分享、資源串接得更理想。 政府服務經驗包括:臺北市政府市政顧問、臺北市產發局顧問委員、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社企聚落發展委員等。 創業經驗包括:Simpany 簡單開公司共同創辦人、Changee 暢橘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執行長、Changee串串創意行動營發起人、曾獲 Shopping Design Award Best 100 最佳藝文平台、AAMA 台北搖籃計劃第四期創業家、MOSA 台灣首屆國際性創新創業年度會議主席等。
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帳列固定資產,申請退還溢付營業稅須符合3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又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故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如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車,即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為客貨兩用車,則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以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9人座汽車,若(1)行車執照登載為自用小客貨或客貨兩用車。(2)該汽車非供銷售且帳列固定資產。(3)無營業稅法第19條所列不得扣抵之情形。其所取得合法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扣抵當期申報營業稅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營業稅者,得依規定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購置非供銷售9人座客貨兩用車並帳列固定資產,其購入時取得合法進項憑證並支付營業稅新臺幣(下同)5萬元,得退稅限額為5萬元,若當期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仍有溢付稅額3萬元,低於得退稅限額5萬元,則當期得申請退稅金額為3萬元。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民眾解答。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洪麗玉主任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00
撰稿人:莊淑燕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7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31 更新日期:2022-03-31 點閱次數:2481
(一)加值型營業人;專營應稅之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1)銷售貨物或勞務: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之稅額)-(進項稅額-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A)憑證不符規定: 1.憑證外觀條件不符規定:憑證未載明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不符合營33規定之要件。 2.加值型營業人向非加值型營業人(總額型營業人、免稅營業人)購貨或向兼營營業人購進應税以外(包括免稅及特種稅額計算)之貨物或勞務;或向非營業人購貨取得之憑證。例如,個人出具之收據,小規模營業人出具之普通收據,免稅營業人及兼營營業人銷售免稅或按特種稅額計算之貨物或勞務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金融保險業或特種飲食業出具之特種統一發票或收據。 (B)法定不得扣抵或退還之進項稅額: 營19:營業人雖取具合法之進項憑證,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退還:
1.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稅法33條所列之憑證。 營33: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1)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2)視同銷售者,其自行開立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 (3)載有營業人統一編號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 (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 ◎水、電、瓦斯、電話等公用事業出具之收據。 ◎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証扣抵聯。 ◎運輸事業開立之火車、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報社出具營業廣告費之收據。 此外,營業人向非依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政府機關、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機車時所取得用以設算進項稅額之普通收據、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等,亦屬合法之進項憑證。 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4.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5.自用乘人小汽車: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 專(兼)營免稅或特種銷售額者之進項稅額(因銷售免稅,係指該銷售階段免除買受人稅負,並未免除銷售人之進項稅額) 6.營業人專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例如土地開發公司、證券投資公司等),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7.營業人因兼營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違章補開之發票 8.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查獲補開,統一發票扣抵聯載明「違章補開」者。 實例:
(1)下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
2.因辦理員工伙食而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
3.營業人為員工舉辦惜別茶會之費用或支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等員工福利支出。
4.對國外政府捐贈而購買之物品。
5.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贈而購買之貨物。
6.營業人為招待客戶所支付之旅費、住宿費或餽贈之禮品、交際應酬餽贈他人禮物,或股東會贈送股東之紀念品。
7.租車載運員工上下班,如採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如同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之性質,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8.營業人購買小客車供高級員工使用;飯店、旅行社等購買九人座以下小客車免費接送客戶,其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
9.為獎勵員工辛勞,購買小汽車供年終晚會摸彩用之進項稅額。
(2)下列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1.營業人舉行業務檢討費之餐費
2.營業人購買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之工作服、工作鞋,或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衛生紙、香皂、消毒用品用具、茶葉等物品。
3.營業人組球隊對外參加活動,其有關球隊之支出。
4.營業人因業務需要,採營業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
5.租賃業購買乘人小汽車,以融資租賃或非融資租賃方式租予他人使用。
6.員工出差旅費,車、船、飛機客票與住宿。
7.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貨附贈之物品,或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小客車,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者。
8.營業人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如為客貨兩用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9汽車經銷商購買九人座以下乘人小汽車,供試車活動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
10.汽車買賣業、租賃業、運輸業等購買乘人小汽車販賣轉售、出租收取租金、載客營利,均屬營業用範圍,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仍得扣抵銷項稅額。
△溢付稅額之處理
(I)原則:留抵次期之應納稅額,若留抵次期仍有餘額者,可順延留抵,無期間限制。
在考慮溢付稅額之留抵情況後,稅額計算公式可加以修正為:
本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本期銷項稅額-本期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之稅額)-﹝(本期進項稅額-本期進貨退出或折讓收回之稅額)-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II)例外:退還溢付稅額。得退還之條件:
1.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
1因外銷適用零稅率而溢付之營業稅。得退稅限額為零稅率銷售額乘以徵收率所得出之金額。
2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得退稅限額為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但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如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則該固定資產(例如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不得計入「得退稅限額」中。
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2.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情況特殊者(例如營業人興建廠房、百貨公司、國際觀光旅館等籌建期間溢付之稅額)
(III)應退稅額之計算:
1.營業人繼續營業情況:
1得退稅限額=零稅率銷售額×徵收率+固定資產之進項稅額
2當期應退稅額:
(i)得退稅限額≧溢付稅額,溢付稅額可全數退還
(ii)得退稅限額<溢付稅額,僅就得退稅限額辦理退稅,餘額繼續留抵以後各期之應納稅額。
2.營業人申請註銷登記情況:
溢付稅額原則上可全數申請退還,惟清算期間如有應納稅額,應先予扣抵,未扣抵完畢之溢付稅額,再行退還。
(2)進口貨物: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或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徵收率。其中,進口稅捐含特別關稅,菸酒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
(3)購買國外勞務:其購買國外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免予繳納。
將(1)銷售貨物或勞務(2)進口貨物(3)購買國外勞務三項加以統合後,其每一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含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
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二)免稅營業人;專營免稅之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1)銷售貨物或勞務:免予繳納。
(2)進口貨物:進口時應報繳營業稅額之計算,同專營應稅之情況。
(3)購買國外勞務:應全額報繳營業稅: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
(三)特種稅額計算營業人(總額型營業人)
(1)銷售貨物或勞務:
(A)自動報繳者:典當業以外之金融保險業、非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
應納稅額=申報核定之銷售額×稅率
(B)查定課徵者:
1典當業、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應納稅額=查定之銷售額×稅率
2小規模營業人、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規定
之按摩業、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應納稅額=查定之銷售額×稅率-申報核定之進項稅額×10%
(附)若小規模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如有屬於「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則該進項稅額的10%,亦不允許抵減其應納之毛額型營業稅。
(2)進口貨物:進口時應報繳營業稅額之計算,同專營應稅之情況。
(3)購買國外勞務:同免稅營業人,應全額報繳營業稅: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
其當期應納稅額之計算:
(A)自動報繳者:當期應納稅額=申報核定之銷售額×稅率+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進口貨物應納稅額。
(B)查定課徵者:
1.當期應納稅額=查定之銷售額×稅率+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進口貨物應納稅額。
2.當期應納稅額=(查定之銷售額×稅率-申報核定之進項稅額×10%)+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進口貨物應納稅額。【小規模營業人】
(四)兼營營業人;兼營應稅及免稅或特種稅額計算之一般稅額計算營業人
依加值型營業稅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與勞務者。兼依加值型營業稅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計算稅額之營業人。
由於兼營營業人之進項非完全用於應稅營業用,亦非完全用於免稅與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因此其進項稅額僅能部份扣抵,至於進項稅額可扣抵若干?端視兼營營業人能否明確區分購入貨物與勞務之實際用途,係供應稅或免稅營業用而決定其應採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之。
但不論係採何種方法,進項稅額須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或其實際用途計徵營業稅,如有購買國外勞務者,也須依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或其實際用途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
【1】比例扣抵法(間接扣抵法):適用於兼營營業人如未能明確區分進項用途。
(1)銷售貨物或勞務:
1.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年終稅額調整:由於兼營營業人之營業狀況於年度內經常變動,每期不得扣抵比例乃有不同,但進項稅額憑證並無申報期限,易為人利用不得扣抵比例規避稅負,故除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外,於報繳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最後一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以求公平、合理。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淨進項稅額-當年度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1-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之計算公式同前,惟分子分母均為當年度之數額。
※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應列入免稅銷售額,但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終了,將全年收取之股 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2)進口貨物:進口時應報繳營業稅額之計算,同專營應稅之情況。
(3)購買國外勞務:
- 當期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年終稅額調整:年度終了,應就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依下列公式辦理年度調整,併同最後一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採比例扣抵法的情況下,將前述(1)銷售貨物或勞務(2)進口貨物(3)購買國外勞務三項加以統合後,其每一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含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1-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最後一期經稅額調整後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年終調整稅額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銷售貨物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
【2】直接扣抵法:比例扣抵法雖可避免徵納雙方對於進項用途認定之困擾,但也可能造成兼營營業人供課稅營業用之進項稅額,亦攤入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增加其負擔。為避免此不公平、不合理,特規定:兼營營業人如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
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的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經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1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2專供免稅營業(含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者
3供共同使用者
(1)銷售貨物或勞務:
1.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淨進項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 稅額-專供免稅或特種稅額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年終稅額調整:
調整稅額=當年度已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淨進項稅額-當年度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當年度專供免稅或特種稅額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
(2)進口貨物:進口時應報繳營業稅額之計算,同專營應稅之情況。
(3)購買國外勞務:
- 當期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國外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國外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 年終稅額調整:年度終了,應就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依下列公式辦理年度調整,併同最後一期銷售額與稅額申報:
調整稅額=(當年度購買專供免稅營業用國外勞務給付額+當年度購買供共同使用國外勞務給付額×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徵收率-當年度購買國外勞務已納營業稅額。
兼營營業人採直接扣抵法的情況下,將上述(1)銷售貨物或勞務(2)進口貨物(3)購買國外勞務三項加以統合後,其每一期應納或溢付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專供免稅營業用給付額×徵收率+購買國外勞務供共同使用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或特種稅額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進口貨物專供免稅營業用之進項稅額-進口貨物供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淨銷項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專供免稅營業用給付額×徵收率+購買國外勞務供共同使用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淨進項稅額(含進口貨物應納稅額)-依19條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含進口貨物)之進項稅額-供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含進口貨物)之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扣抵比例)〕-上期累積留抵稅額
最後一期經稅額調整後之應納或溢付稅額=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年終調整稅額
=當期應納或溢付稅額+(銷售貨物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購買國外勞務年終調整稅額)
【補充一】進項稅額之扣抵
(一)進項稅額除依法不得扣抵者外,其餘進項稅額究能否扣抵,端視進項之用途而定。
(1)若進項係供應稅營業用,則其進項稅額可以扣抵。
(2)若進項係供免稅或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則其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二)當進項之用途如無法明確區分時,只好依“銷售之免稅比例”估算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因此,兼營營業人其稅額之計算可分兩種情形:
(1)若未能明確區分所有進項之用途者,則採比例扣抵法:所有進項皆按比例計算可扣抵或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2)若除供共同使用部分無法區分用途者外,其餘之進項皆能明確區分其用途,則採直接扣抵法:
1、進項係供免稅或特種稅額計算營業用,則進項稅額不可扣抵。
2、進項係供共同使用,應按“銷售之免稅比例”計算不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三)進項稅額可扣抵程度,依營業人型態之不同而不同:
(1)加值型營業人:可全部扣抵,但屬於營19及不符營33者仍不得扣抵。
(2)非加值型營業人、免稅營業人:全部不可扣抵。
(3)兼營營業人:依不得扣抵比例不得扣抵。
(4)查定課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等:可扣減10%。
【補充二】購買國外勞務:
係指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其應納之營業稅,應由買受人繳納。
(1)個人、非營業人或依特種稅額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應就給付額按一般稅率計徵營業稅。
(2)依一般稅額計算稅額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
1、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免予繳納。(因購進勞務所繳之稅額,同時也是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
2、專供經營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應全額報繳營業稅:
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
(3)兼營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兼供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用:應依比例報繳營業稅:
1、比例扣抵法:
當期應納稅額=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直接扣抵法:
當期應納稅額=專供免稅營業用國外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共同使用國外勞務之給付額×徵收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4)購買國外勞務之單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一定金額以下者,勞務買受人免繳納營業稅。
(5)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向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購買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勞務買受人免徵營業稅且不必辦理營業稅申報手續(營36-1)
【補充三】計徵標準
一、銷售貨物或勞務→銷售額
(一)加值型營業人
1.一般銷售型態:
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運費、小費、服務費等,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此外,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非為銷售勞務之營業人,娛樂業之營業人僅以代徵人身份向出價娛樂之人收取娛樂稅額,所以娛樂稅非屬營業稅稅基。
銷售額=收費額或球資 ÷(1+娛樂稅稅率+營業稅徵收率)
營業稅額=銷售額x營業稅徵收率
娛樂稅額=銷售額x娛樂稅稅率
2.特殊銷售型態:
(1)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而無正當理由: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所稱「時價」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
(2)以物易物:以換出或換入之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其銷售額。
(3)視為銷售貨物:
①自用貨物:以時價為準。
②贈送貨物:以時價為準。
③解散或廢止時餘存之貨物:以時價為準。
④受託代購:以實際代購價格為準。
⑤委託代銷: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⑥受託代銷:以約定代銷價格為準。
(4)國際運輸事業:(自境內載運客貨出境)
①海運:全部票價或運費。
②空運:(i)客運:自境內承載旅客至境外第一站間之票價。
(ii)貨運:原則:全程運費。
例外:實際承載航程運費。
(5)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約定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
(6)合併銷售房地:
①於契約分別載明銷售價格,按契約所訂價格報繳營業稅。但如蓄意抬高土地售價壓低房屋售價,依時價調整。
②未分別載明銷售價格者: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份之銷售額。
(7)預收貨款:以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為銷售額。
(8)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押金利息亦屬租金收入的一部份,應按月計算銷售額。
(9)拍賣貨物:拍定或成交價額(1+徵收率)
(10)黃金之金飾:金飾等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因此銷售時,黃金及加工費應
分別列示銷售額。例如,金項鍊一條重4錢,當日黃金售出價格為每錢2000元,銷售
價格共10100元。加工費銷售額計算如下:
2000元×4=8000元
10100元-8000元=2100元
2100元(1+5%)=2000元
(二)總額型營業人:
1.金融保險業與特種飲食業二類屬於應自動報繳之總額型營業人:
(1)一般銷售型態:
其銷售額除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並應包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菸酒稅額或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在內。
(2)特殊銷售型態:
原則上準用上述加值型營業人相關之規定,並應包含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惟其中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按月計算銷售額之計算公式應修正為:
銷售額=押金×該年1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12
2.採查定課稅免予申報之營業人(包括典當業、查定課徵之特種飲食業、小規模營業人、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符合規定之視障按摩業、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或因營業性質特殊,不便使用統一發票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
(三)兼營營業人:
兼營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分別按其屬於一般稅額與特種稅額計算之性質,依上述規定計算之。
二、進口貨物:→進口貨物總價額
進口貨物總價額=關稅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或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購買國外勞務:→給付額
【補充四】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
1.所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行為皆為銷項;所有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發生之必要成本及費用,皆為進項。
2.稅額計算非逐筆交易計算,而是按期總算。
- 銷項稅額:
(1)意義: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2)計算方法: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
①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營業人應依定價金額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發票金額已內含稅額在內,迨次期報繳時,應依下列公式計算當期「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銷售額=當期二聯式發票總金額÷(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②買受人為營業人:除經核准使用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每筆交易發生時,將定價金額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及「銷項稅額」,於發票上分別載明:
銷售額=定價金額÷(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4.進項稅額:
(1)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固定資產及支付費用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即為支付給前手之營業稅額,亦為前手之銷項稅額。
(2)中古車商購入二手車之進項稅額扣抵問題:
營業人銷售其向非依一般稅額計算稅額者(自然人、政府機關、毛額型營業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份不得扣抵。亦即逐輛設算進項稅額扣抵其銷項稅額,且應以該輛舊車之銷項稅額作為該輛舊車進項稅額可扣抵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