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軍紀維護 |
第一章 軍紀維護之概念 |
第一節 軍紀維護的定義及要求目標 |
十六、軍紀及軍紀維護的定義
軍紀,包括紀律與紀綱兩層意義,亦即軍隊全體心理所公認之規範
,蓋軍隊成員來自民間,具有不同之身分、知識與習性,欲使之維
持軍隊秩序,保障命令貫徹,全有賴於紀綱、紀律以維護,方能鞏
固團結;國軍軍紀維護,旨在澈底貫徹命令、嚴肅軍隊紀律、防杜
意外傷亡、健全領導統御、培養廉能風尚、確保官兵權益、促進和
諧團結,鞏固國軍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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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軍紀維護要求目標
(一)生活紀律:
1.以四維、八德、孝悌、忠信為生活中心德目,建立官兵三
信心,發揚軍中倫理,促進三軍團結,並藉管理與教育作
為,訓練軍人姿態、能力與精神十二要項,養成官兵雄壯
威武,英勇驃悍的現代化軍人氣質。
2.實踐新生活運動,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勤勞
、迅速、確實」之生活習性。
3.培養健康、活潑、敬業、樂群、樂觀、進取的人生觀。
4.確實做好營務營規管理,並積極倡導正當娛樂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發揮公德心,愛惜公物,節約公帑。
6.教育官兵養成守法、守時、守分、守信之良好生活習慣。
7.經常配合各項督導檢查,深入查察各級部隊生活管理、營
規要求、發掘缺點,即予糾正改進,以嚴肅生活紀律。
8.督飭官兵遵守軍紀營規,加強法紀教育及軍紀案例宣導,
提醒官兵不得酒後駕車,以減少傷亡事件發生。
9.要求綿密家屬連繫,嚴密人員掌握,落實生活及紀律輔導
,加強巡查營區僻靜處所,並貫徹尿液篩檢作為,杜絕吸
毒危安事件。
10.要求部隊主官持恆宣導性別平等,落實主官親教親考工作
,尤應加強對幹部輔導及法紀要求,主動掌握預警徵候,
先期防處危安因素。
11.嚴禁國軍官兵向不法機構質押借貸、直銷及營內籌組互助
會等情事。
12.督飭官兵貫徹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以期專
任專責。
(二)工作紀律:
1.貫徹「勤儉建軍」、「建立現代化國軍」及「崇法務實、
勤勞儉樸」要求,講求科學管理方法,提昇行政效率,樹
立純樸踏實之優良風尚。
2.有效推行國軍建軍備戰政策,確實貫徹命令及各項制度。
3.考察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後勤制度、主計制度之缺失及
其對戰力之影響,提出適切之建議。
4.督飭各級幹部,確實掌握並有效運用人員與裝備,糾舉不
實情事。
5.考察各級值勤、教育、工作及生產實況,並主動發掘問題
、處理問題。
6.督導、審查各項經費運用,以符「公款法用」要求,使工
作推展務實有效,並依建軍備戰著眼,適時檢討建議。
7.各級幹部應克盡職責,嚴飭官兵遵照技術手冊(書刊)、
現行作業程序及相關安全規定執行任務,嚴防工作失慎事
件肇生,確保戰力;對所屬肇生傷亡事件,除涉及刑事責
任者,應依法處理外,並負「指揮不當」之行政責任。
8.鼓勵檢舉不法,杜絕貪污弊端。
9.嚴格律訂各級部隊「實施工作分配、任務派遣時,應同時
下達安全規定,確實督導貫徹執行」,並妥善任務編組,
要求幹部負責帶班,定期回報工作狀況與執行進度,以嚴
肅工作紀律,遏止工作失慎事件肇生。
(三)訓練紀律:
1.依據有關準則與教令,本練力、練技、練膽、練心、練指
揮之要求,訓練官兵戰術與戰技,促進三軍的精練。
2.各軍(兵)種及兵監單位應適時編審(修訂)準則與教令
,作為部隊訓練之準據。
3.執行訓練務必依照教(準)則及年度訓練計畫要求確實執
行,貫徹「按表操課」及「課目、場地、時間」三不變之
要求,落實「全員、全裝、正常」訓練。
4.訓練要求真實,講求實效,做到實人、實物、實地、實時
、實做,實練,切戒表面、形式、虛偽、造假。
5.精進部隊應先從幹部教育著手,做好軍(士)官團教育,
充實幹部本職學能,再強化部隊各項訓練。
6.訓練要靈活運用教學方法及各種教學手段,做到「心到、
腳到、眼到、口到、手到」,以提高訓練成效。
7.訓練督考要依訓練權責,分層督導,普遍考核,避免干擾
部隊,發現缺失,應即督導改進。
8.訓練要與戰備密切配合,以實戰為構想,以提高戰力為著
眼點,帶著敵情練兵。
9.訓練要注重研究發展,求新求行,以達成「全軍破敵」的
目標,絕不可墨守成規,陳舊落伍。
10.訓練要注意安全,各級應確依準則、教範施教,以防範訓
練失慎事件發生。
(四)戰鬥紀律:
1.恪遵「軍令如山」、「軍紀似鐵」之要求,鼓舞士氣,激
勵戰志,做到為勝利無條件服從,為國家無條件犧牲,使
能在艱危的困境中,發揮軍人勇猛頑強戰鬥作風,澈底貫
徹命令,誓死達成任務。
2.督導各項戰備措施之計畫、執行與考核實際情形,糾察不
實、浪費與無效情事。
3.督導各種作戰演習、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指正缺失
,並發掘及處理問題。
4.各級幹部一切作為應本「軍以戰鬥為主」之原則,以及「
居安思危」之警惕,逐級督導,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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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軍紀維護的權責劃分 |
十八、各級主官(管)
主官負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應指導副主官、幕僚長及政戰主
管分工執行單位軍紀安全維護工作,掌握機先,積極主動協助官兵
解決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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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級幕僚
應協助主官維護軍紀,並視其績效,按權責核議獎懲,權責劃分如
下:
(一)政戰部門:
1.政戰綜合部門負責官兵心理衛生輔導、自我傷害防治、軍
民糾紛之處理、慰問(自我傷害案件之查處,成立專案小
組,得納編軍醫、監察、保防及法務等部門協助行政調查
)。
2.文宣(新聞)部門負責新聞協調、管制、發布。
3.保防部門負責對異常徵候之先知快報。
(二)人事行政部門:
1.違紀人員之處理與通報。
2.性別平等及各類軍風紀案件之獎懲種類提供(建議)審查
與涉法案件移送作業。
3.悔過室管理規定之策定與督導執行。
4.評議會暨相關講習之召開。
5.營內軍紀糾察之派遣與督導執行。
(三)作戰、訓練部門:
1.教育訓練制度之建立、執行與考核。
2.作戰、訓練紀律之督導執行,及負責作戰、訓練相關案件
之查處、檢討與建議(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部
門協助行政調查)。
(四)後勤部門:
1.車禍防範教育、宣導、督導、執行。
2.後勤制度之建立、執行與督考。
3.國軍編制內車輛(汽、機車)及軍租民車管制措施之策劃
、督導與執行;軍車肇事相關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議(
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部門協助行政調查)。
4.械彈、爆材、主件、零附件管制措施之策劃與督導執行及
械彈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議;遇重大危安事件,由業管
權責單位納編相關單位人員實施查察,以釐清真象(械彈
危安案件之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及保防等部
門協助行政調查)。
(五)憲兵部門:
1.軍紀糾察、營內外軍紀通報與軍車(含營內民車)違規(
紀)、肇事之調查及協助調處。
2.營內外不法案件查緝及軍民糾紛等之協處。
3.營外緝逃工作。
(六)督察部門:
1.軍紀督察部門負責軍紀維護之策定,軍紀業務之協調督導
、考核;對軍紀督察業管之違法、傷亡事件(專案小組)
編組、行政調查、反映、登記、檢討與建議及對違犯軍紀
案件之查處。
2.戰技術督察部門負責機艦、戰(演)訓、工安、彈藥、油
料等作業危安事件有關部門處理之調查與複查作業。
(七)主計部門:
主計制度之建立、執行與督考,暨各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之監
督查察、檢討與建議。有關小額採購部分,則由各司令部(
指揮部)依權責管制辦理。
(八)其他幕僚部門:
就主管業務問題之發掘及處理,以促進軍紀維護成效。
(九)附記:
1.各單位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等案件,依據國防部處理重大
違失案件作業規定,由各級按權責編組專案小組負責調查
,其處理及善後則由業管部門負責。
2.地區憲兵應承憲兵指揮部之命及受作戰區之指導,負責營
外軍紀糾察、軍紀通報與軍車違規(紀)之協助調處。
3.各司令部(指揮部)應遵照以上原則,自行制定業務劃分
明細表轉飭所屬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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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憲兵指揮部
(一)營外糾察之技術訓練及勤務之統一督導與考核。
(二)督導執行營外軍紀糾察、軍車肇事及車禍之調查與協助調處
。
(三)軍紀資料之蒐集統計、編報並適時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指導各憲兵隊執行涉刑事責任之案件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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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編配、配屬與受配屬單位關係涉及兩個軍種以上權責規定
(一)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營務營規管理之責,對
營區內單位重大違法紀、傷亡案件為初期指導、協處。
(二)受編配、配屬單位對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
建制部隊,編配、配屬部隊原上級單位,亦應負督導及支
援之責,每月至少督導一次,並依需要實施駐連督導。
(三)軍紀案件通(回)報,依軍(風)紀事件反映表,應向原
建制與受配屬單位同時循五管道向上反映。
(四)軍紀案件發生時,初期依指揮(編配、配屬)關係,指導
初步調查及處理,並由肇案單位(上級)查明事實,檢討
違失責任,完成調查報告結案。
(五)編配、配屬單位軍紀案件,受編配、配屬及建制單位均應
針對個案檢討違失責任,移原建制單位辦理部隊軍紀安全
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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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違法事件 |
第一節 違法事件範圍 |
二十二、重大違法事件範圍
(一)暴行脅迫。
(二)殺人(含傷害致傷、亡)。
(三)搶劫(結夥搶劫)、搶奪財物。
(四)妨害性自主(含性侵害)。
(五)抗命。
(六)盜賣、竊取、私藏械彈。
(七)體罰、凌虐致死(含重傷害)。
(八)貪瀆、重利罪。
(九)擄人勒贖。
(十)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禁藥、毒品。
(十一)酒後駕車肇禍致人於死(傷)。
(十二)攜械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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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防止重大違法事件作為 |
二十三、違法事件預防作為
為有效減低違法事件肇生,各級幹部應妥採下列預防作為:
(一)做好調適教育:
新兵入伍或新進人員撥補到部後,為輔導其儘速適應部隊
生活,應依規定時間實施調適教育,作法如下:
1.課程重點以生活教育,培養軍人氣質、法治觀念、團隊
精神,協助生理、心理調適為主。
2.調適教育期間,由建制幹部帶領學習與輔導,實施環境
任務、宣達營規管理及法紀教育。
3.連隊主官(管)應做好家屬連繫,掌握新進人員身心狀
況,以協助適應部隊生活。
4.新進人員到部一個月,儘量以輔導、糾正代替處分;另
輪值衛哨亦應完成人員查核、衛哨勤務施教後,始可擔
任。
(二)重視意見反映:
各級主官(管)應利用榮團會及各種座談時機,開誠布公
聆聽部屬意見,並透過互動式領導,主動與所屬官兵深談
,瞭解各種窒礙問題,協助解決,以消弭潛在危安因素。
(三)強化心輔作為:
教育所屬官兵提高「敏感度」,對適應不良、情緒失衡等
「身心健康狀態不佳」人員,必須嚴密注意其生活言行,
發現異常徵候時,應主動向上回報反映,並立即連繫心輔
人員,及早掌握協處,防範於未然。
(四)加強法紀教育:
部隊發生危安事件,往往以「人」的因素占絕大部分,所
以應先由教育著手,不拘泥形式,於法紀教育課程、機會
教育及離營宣教時機,以法令、案例的宣導加深官兵印象
,使之能夠戒慎恐懼,確實貫徹執行法紀要求與危安預防
作為,不敢造次。
(五)賡續法治教育:
各司令部(指揮部)應針對軍種任務特性,訂頒年度法治
教育實施計畫,供所屬部隊於法治教育課程、機會教育及
離營宣教時機,以法令、案例的宣導加深官兵印象,使之
能夠戒慎恐懼,不敢造次;另聯兵旅級單位應指派法制官
前往授課,有效推動法治教育及預防犯罪工作,達到減少
犯罪之目標。
(六)嚴密軍品管理:
在兼顧戰備要求下,針對械彈、爆材及重要軍品,應做好
「劃分管理權責」、「按時清點管制」、「落實調撥作業
」、「逐級綿密督導」、「強化阻絕措施」、「營區警衛
管理」等軍品管理工作,以有效防範軍品遺失、遭竊(盜
賣),情事發生。
(七)強化輔考作為:
對具有犯罪高危險群之官兵,應透過部隊正常作息訓練、
幹部合理管教、心輔人員輔導教育等多重作法,消除其違
常心理,再藉由法(紀)治教育及輔導作為,使之明瞭法
律森嚴,深化法治觀念,達成預防犯罪之目標。
(八)落實營規管理:
部隊營務營規管理工作,應以「人有定職、物有定位、事
有定規、行動有序」為重點,藉由知官識兵、幹部晤談、
輔導互助及合理管教等方式,隨時掌握、發掘各種可能肇
事的徵候,及時查明真相、妥善處理,以消弭事端,確保
部隊安全。
(九)積極勸催歸營:
官兵於逃亡期間容易肇生影響社會治安及有損軍譽事件,
各級應加強防逃措施,對有逃亡傾向的人員,嚴密輔導掌
握;一旦官兵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人事部門應依規定發
布離營通報,主動將官兵資料通報地區憲兵隊,並積極連
繫家屬勸導協尋,如得知行蹤,應派員勸返,避免滋生事
端。
(十)綿密家屬連繫:
新進人員到部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主動連繫家屬,誠懇
的說明部隊管教作為、營務營規管理及應遵守法令規定等
作法,促請家屬協助部隊共同約束官兵營外言行約束子弟
;另發覺表現異常的人員,亦應儘速訪談家屬,瞭解可能
原因,做到先期防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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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懲罰及預防:
(一)酒後駕駛交通工具,經憲兵、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依陸
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二)前款懲罰基準如下(如附表二之一):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者且未肇事者及慢車駕駛人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記大過一次處分、志願士兵核
予記大過一次或罰薪百分之三十,期間為六個月處分
。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
十四條規定追究刑責,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3.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
後駕車而肇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追究刑責,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撤職處分、志願士兵核予記大
過三次並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廢止原
核定起役之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三)前款所定懲罰,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由人事部門報請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視情
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酌予
懲罰。
(四)各級正副主官(管)應確實宣教提醒官兵休假在外餐敘,
應善用大眾交通工具、指定安全駕駛及代客服務等措施,
貫徹絕不酒駕要求,並逐級驗證執行情形;凡肇生酒駕傷
亡案件者,若經查獲幹部確有違失,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
其施行細則適懲。
(五)志願役人員由單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考評具體作法,依權責辦理。
(六)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單位幹部隱匿未報者,依陸海空軍
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立法理由〕 |
二十五、嚴禁利用網路、科技犯罪
(一)教育官兵不得藉由網路或科技從事犯罪行為,並將相關網
路、科技從事賭博、媒介色情、散佈性交易、賣違禁及管
制物品、詐欺、妨害他人名譽、入侵他人網站及散播個人
資料等犯罪態樣與所涉刑責,列為法(紀)治教育施教重
點,灌輸官兵正確法紀觀念。
(二)透過單位內控機制,掌握重點輔考人員動態,適時關注叮
嚀,並建立適切之輔考機制,採柔性勸導方式,避免官兵
誤觸法網。
(三)單位主官(管)應主動與家屬保持連繫,配合部隊與家庭
相互敦促,使官兵知法守法,遠離社會各種誘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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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國軍反毒工作
(一)目的:
為響應全民反毒工作,防範毒品危害部隊,維護官兵身心
健康,堅實國軍戰力。
(二)權責劃分(如附表二之二):
依據國軍毒品防制小組運作要項及國軍毒品防制綱要計畫
,國軍毒品防制小組區分為: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四
個分組,由法律事務司綜理秘書業務。各分組承辦單位應
針對核心工作項目及具體措施,擬訂目標值及執行方案,
並依權責管考如下:
1.防毒分組:由軍醫局主辦,政治作戰局及憲兵指揮部協
辦,主要工作項目為建立國軍藥物濫用通報機制,健全
先驅化學品管制系統與管制藥品施用管控等早期預警機
制。
2.拒毒分組:由政治作戰局主辦,法律事務司、軍醫局、
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協辦;主要工作
項目為嚴格重點輔考人員清查,強化營務營規管理,加
強反毒文宣,健全通報輔導,有效法(紀)治教育。
3.戒毒分組:由軍醫局主辦,政治作戰局、法律事務司及
憲兵指揮部協辦,主要工作項目為提升專業毒癮戒治模
式,全面落實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降低施用毒品之再犯
率。
4.緝毒分組:由憲兵指揮部主辦,法律事務司及軍醫局協
辦,主要工作項目為加強查緝毒品來源,縮短毒品案件
處理流程及違法案件行政調查。
(三)工作要領:
1.官兵素行管考:
(1)有毒品前科(紀錄)者參加考試、甄選或申請服志願
役,依招生簡章規定,不得報考或不予錄取;錄取後
發現者,則開除學籍或退訓。
(2)官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依法追究刑責,並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3)落實主官親教親考,由主官實施反毒宣教,針對涉毒
人員,依國軍官兵涉毒人員管考輔導計畫,主動掌握
、約談輔導涉毒人員,建冊詳加列管,注意日常生活
作息(含營外家屬連繫),並結合心輔功能,鼓勵從
事正當休閒活動。
2.反毒教育宣導:
(1)擴大文宣作為,運用軍中報刊及電子媒體,製作反毒
系列專輯,加深官兵反毒認知。
(2)各司令部(指揮部)運用軍種報刊,經常性實施反毒
宣導,並製作反毒專欄,擴大宣教成效。
(3)各單位宣導內容,切勿陳述吸毒犯案過程,著重於毒
品對身體的危害,以及毒品對自已、家庭、單位、社
會及前途之影響。
3.強化營規管理:
(1)強化營務營規管理,嚴密門禁管制,並以內務檢查、
尿液篩檢等方式,抽查可疑之人、地、物,及臨機實
施全面性人員清查,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如涉刑事責任
者,當事人一律移送法辦。
(2)所屬官兵肇生營內涉毒案件,若經檢討幹部確有違失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4.強化尿液篩檢:
(1)依據國軍特定人員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落實
尿液篩檢工作,凡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國軍
人員、或曾尿液篩檢確定檢驗呈陽性且經司法(警政
)機關確定有施用毒品者,各單位均應列管追蹤及輔
導,掌握篩檢時機,並於每次收假二十四小時內實施
篩檢。
(2)官兵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應將當事人尿液檢體儘
速包裝妥當,完成籤封後,併同單位委驗公函,指派
專人於二十四小時內送地區國軍總醫院複檢。複檢呈
陽性反應者,應將報告併同檢體及公函,送交三軍總
醫院作確認檢驗。復經確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人事
部門須管制於文到三個工作日內,函送地區憲兵隊調
查,以掌握涉毒案件溯源時效。
5.嚴密毒品查緝:
(1)各營區、單位應配合官兵收、休假及門禁管制等時機
實施毒品查察,各門禁處所應張貼各類毒品彩色圖片
,俾利衛兵執行毒品查禁。
(2)於營區內所查獲之毒品事件,依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
件聯繫通報要點,應立即通報轄區憲兵隊,依法處理
;於營外查獲之毒品事件,應由地區憲兵隊與各檢、
警、憲、調、海巡及海關等機關加強聯繫查察,藉由
點、線、面方式,建構緝毒機制,全面遏止毒品流入
營區。
6.落實督導考核:
(1)毒品防制督導,採配合內部管理、軍紀維護督導之時
機,對各司令部(指揮部)及本部直屬單位實施督導
。
(2)各司令部(指揮部)以下各級單位依逐級督導機制,
對所屬下級每年至少實施兩次以上毒品防制督導,每
季應配合(工作檢討)會議時機,加強宣導反毒相關
規定作法及作業處理流程,檢討所屬反毒工作執行成
效,每季並應將工作執行成效報部核備。
(四)一般規定:
1.各司令部(指揮部)相關業管部門,應訂定反毒工作具
體執行作法。
2.各單位對違反毒品案人員於偵審責付期間,應加強輔導
;另對疑似毒癮發作人員,應儘速送醫處理,並注意看
護,不得以拘禁方式行之。
3.各司令部(指揮部)每季應配合(工作檢討)會議時機
,加強宣導反毒相關規定作法及作業處理流程,檢討所
屬反毒工作執行成效,每季並應將工作執行成效報部核
備。
4.各司令部(指揮部)及直屬單位執行反毒工作所需經費
,由年度相關預算中自行編列。
5.單位主動查獲官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經送確
認檢驗呈陽性反應或移送偵辦者,除檢討議獎外,案件
僅登錄,不列計案件數及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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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作業要領
依據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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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違法事件處理要領 |
二十八、違法事件處理要領
各級單位(部隊)預防工作執行欠周,因而肇生違法事件時,應
依下列程序儘速妥處,以免衍生後遺:
(一)重大違紀犯法事件發生後,各級部隊長,首應保留現場完
整,採取斷然措施,迅速指導相關驗斷處理,由軍團、軍
級(比照)以上副主官指導成立專案小組,以防止事態擴
大,減少不良影響,同時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
規定表(參考第四十軍(風)紀事件反映程序),立即反
映,並儘速調查、檢討。
(二)單位肇生重大違法案件或死亡案件時,應確依部頒國軍肇
生重大涉法及死亡事件行政調查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各業
管部門,應迅速親赴現場(地),邊處理邊報告,詳實調
查完成報告,由人事部門移法偵辦。
(三)違犯軍紀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法偵辦,當事人檢討議處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應迅速協調有關單位依法妥處。
(四)有關功過人員獎懲,本「依法行政」原則,提出獎懲建議
,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參考附
表二之三格式,各業管部門可依本表修訂)併全案調查報
告儘速呈報司令部業管部門,並送國防部業管部門核備。
(五)行政調查後尚無法釐清案情,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
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懲罰程序,惟仍須管制後續偵審結果,
視情節予以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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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違紀事件 |
第一節 違紀態樣 |
二十九、違規
(一)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二)不服糾舉。
(三)儀容不整。
(四)禮節不週。
(五)行路吸菸、嚼食檳榔、飲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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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違紀
(一)逾假歸營。
(二)不假外出。
(三)不守社會秩序。
(四)不遵交通規則。
(五)騎乘軍用機車或著軍服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六)軍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及未遵交通規則。
(七)鬥毆鬧事。
(八)飲酒滋事。
(九)其他未遵守單位、營區規範及紀律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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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風紀違失
(一)侮辱長官或濫控長官者。
(二)違反不當情感關係、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情事者。
(三)涉足賭博(含電玩)、易肇生危安(有男、女陪侍及非法
網路休憩)或其他不法之場所者(奉核實施調查人員除外
)。
(四)向不法機構質押借貸(提供擔保),肇生不當後遺者。
(五)投資不法機構或違法事業者(遭詐騙從事投資,未違社會
風序良俗者,不在此限)。
(六)向未經合法登記或其執業內容與原申請登記範圍不符或涉
及違法之公司行號質押借貸者。
(七)利用職權、為首、轉介營內外不當投資或借貸者。
(八)利用職權經營工商或特定營業者。
(九)運用公務時間或資源,從事營外合法投資者。
(十)未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准,自行僱(邀)請民間表演團體入
營表演,或經核准,其表演逾越核准內容或違反社會善良
風俗者。
(十一)高階軍、士官向低階人員或資深士兵向資淺士兵借貸,
衍生後遺,致生糾紛或其他有損軍譽情事或意圖謀利不
當推介(介紹)者。
(十二)利用職權推介下屬參加互助會;或於營內籌組、招攬互
助會者。
(十三)營內、外籌組、參加互助會發生財務糾紛者。
(十四)積欠營外商家債務,發生財務糾紛者。
(十五)從事或參與營外非法簽賭(未經政府開放下注簽賭之職
業球類運動、賽鴿、六合彩及地下樂透等)。
(十六)收受餽贈情節重大者:
1.藉三節、晉升、離(調)職、自行或要求他人以「役
期」之名義(如:破年、破百、破月、退伍…等)或
其他事由,自行或要求他人送、受禮或請客、赴宴者
。
2.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或收(接)受送禮、請客、(性)
招待、分攤經費,或違反經費支用規定者。
3.利用職務關係要求官兵家屬致贈財物或提供交換條件
者。
4.未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准私派兵(工)、參加民間遊藝
活動、收受紅包、饋贈情事。
(十七)其他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
1.利用網路(通資科技)犯罪(含拍攝未經核准軍事設
施、業務資料等,或經核准拍攝逕自違規私自持有)
,經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以及判決無罪、緩
刑、免刑或不受理者。
2.利用網路(通資科技)從事賭博、媒介色情、販賣危
禁及管制品、詐欺、入侵他人網站及販售個人資料者
。
3.嬉鬧失序(丟水池、阿魯巴、人體塗鴉等)及妨害善
良風俗(裸露身體、偷窺及偷拍等)行為者。
4.挑撥離間、匿名中傷或散布不實言論、文字、圖片、
電磁紀錄或言行不檢等,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
5.擅自向外募款肇生軍民糾紛情節重大者。
6.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寧或在公共場
所滋(鬧)事者。
7.妨害公務、軍民糾紛及營外危害安全之行為。
8.上開違失及其他經媒體報導、民眾檢舉等有損軍譽行
為,經行政調查屬實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
細則適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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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違反風紀維護一般規定
(一)文(教)職、學生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
作規則辦理。
(二)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
。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由人事部門報經上
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三)單位已盡宣教防範之責,且有事實可查者,其單位及上一
級主官管與相關人員得免予處分;反之,如集體肇生同類
案件或個案情節重大,衍生有損軍譽情事,依陸海空軍懲
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四)違反風紀案件人員,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另當事人若為正、副主官(管)、
幕僚長,得調整職務。
(五)不當投資、不法機構定義:
1.不當投資:
(1)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
止。
(2)投資合法成立之金融機關以外之機構或個人,經查屬
實,或經檢、警、調查獲涉有參與該機構、個人之經
營或共謀涉及不法。
2.重利罪之定義: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乘
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重利之標準,以超過民法第二
百零五條規定之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限制者屬之。
(六)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場所界定:
1.舉凡舞廳、酒吧(酒廊)、酒家、酒店,及有男、女陪
侍之卡拉OK、 MTV、KTV、PUB、小吃部、理髮廳(理容
院)、茶室、咖啡廳、冰果室與賭博性電玩等不法、或
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之場所。
2.賭博場所:舉凡地下賭場、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賭博性
電玩、器具等場所。
3.非法網路休憩中心:凡從事色情媒介、援交、賭博、詐
欺及毒品交易等網路犯罪場所。
4.因應社會型態快速變遷,上述不法、危安場所不以列舉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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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違紀事件之預防 |
三十三、一般軍紀要求事項
(一)禮節:
1.遇見本軍、友軍、盟軍之高階者,應一律敬禮。
2.對同階者相互敬禮。
3.乘坐車船,見高階要讓坐。
(二)儀容:官、士、兵服儀應確依軍容禮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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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防範軍車肇事注意事項
(一)為加強軍用車輛管制,防止軍車違規肇事,確保行車安全
,各單位應確遵國軍汽車集用場及駕駛行車安全作業規定
執行。
(二)軍車肇生重大交通事故,依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及處罰辦
法檢討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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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健全合理管教
(一)目的:
管教的目的旨在樹立恪遵法紀營規,生活規範,導正品性
行為,培養團隊精神,建立部隊三信心,做到意志、力量
集中,強固軍人同生死、共患難之情操,澈底奉行命令,
誓死達成任務。
(二)新訓階段管教措施:
1.調適教育:
(1)新兵入伍後,應輔導新兵適應軍中生活,消除恐懼心
理為重點。
(2)連隊應按建制,由班長指導新兵學習、做好生活照顧
,使入伍新兵儘速適應部隊生活與訓練;並安排撰寫
家書,紓解壓力。
(3)新兵偶有犯錯,幹部應以輔導糾正方式處理,儘量避
免處罰,以免造成新兵身心適應障礙。
(4)調適期間安排實施「心理衛生教育」,協助新兵轉化
適應部隊生活。
2.幹部晤談:
(1)新兵入伍完成編隊後,幹部應儘速完成晤談,瞭解新
兵身心狀況及個人疑難;對於不適應之新兵,依國軍
新訓驗退暨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轉送
軍醫院複檢,如體位不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應即依
規定辦理驗退或因病停役,避免影響任務遂行。
(2)晤談前,應就新兵報到填寫之資料,先行蒐整與瞭解
,再個別親切實施晤談,對所獲問題應予說明及協處
,超越權限者立即向上反映。
(3)晤談時,幹部應宣導內部管理相關規定,並指導新兵
如何適應部隊生活。
3.家屬連繫:
(1)新兵入伍報到三日內,連隊即應以信函告知家屬,有
關部隊駐地、會客、申訴與軍人之友社服務方式、醫
療及申請複檢程序等規定,使家屬明瞭軍中服務工作
與範疇。
(2)家屬連繫函中,應明確告知其子弟在營狀況,消除家
屬疑慮;必要時,協請軍人之友社實施家庭訪問或請
家屬赴部隊進行瞭解與協助處理。
(3)各新訓中心應公布及開放電話,供新兵與家屬連繫。
4.法紀宣導:
(1)法紀宣教應排表納入正課施教,以服役的義務、防逃
要求、申訴規定、心理衛生、軍紀營規為主,由連隊
主官(管)或指定人員施教。
(2)新兵入伍一週內應完成宣導。
5.生活照顧:
(1)生活照顧以滿足官兵食、衣、住、行、育、樂之基本
需求為主,並加強官兵相互照顧為原則。
(2)幹部應貫徹與士兵生活、工作、訓練、戰鬥在一起;
做好生活照顧,確實做到「三餐吃得好、課後能洗澡
,每天有一段屬於自己的時間,從事休閒、進修活動
」。
(3)膳食應注意營養衛生,服裝補給按規定發放,型號大
小須符合體型,營舍內外經常保持整潔。
(4)對傷病者應即時就(轉)診,叮囑按時服藥及落實全
(半)休規定。
6.協處疑難:
(1)對罹患痼疾或有家庭問題之新兵,應由新訓部隊轉請
縣巿政府兵役或社會部門,申辦停役或社會救濟。
(2)心理調適困難或人際關係不佳等心理層面之問題,應
轉介「心理衛生中心」輔導。
7.正常訓練:
(1)幹部依據準則,從訓練準備、講解,示範、實作、測
驗與檢討講評,全程參與,對具危險性之訓練應做好
安全預防措施,防範意外傷害。
(2)不得假藉訓練之名行懲罰之實,施以超乎國軍基本體
能訓測指導手冊規定標準之訓練。
(3)對學習緩慢,未達訓練標準之新兵,幹部應於操課時
間內耐心個別指導,不可利用課間休息及夜晚睡眠時
間反覆操練。
8.開放會客:
(1)新訓部隊得視課表,於假日開放會客,會客當日派員
引導,儘速協助新兵與家長會面,幹部應參與會客活
動,主動向家屬說明部隊訓練狀況,增進家屬對部隊
之瞭解。
(2)對家屬所提問題,應由主官(管)親自說明及處理,
並於事後向上級報告處理情形。
(3)各營區可視狀況辦理家屬座談,接受家屬疑難詢問,
藉雙向溝通,增進部隊與家屬之相互瞭解。
(4)營區休閒設施於會客期間應全面開放供家屬使用。
(5)對無家屬親人前來會客之新兵,應妥為安排休閒活動
,若有公差勤務須由渠等負擔時,應於爾後非假日出
公差時,減少其勤務負擔。
(三)服役階段管教措施:
1.家屬連繫:
(1)新進人員報到三日內,單位應依規定寄發家屬連繫函
;另配合節慶辦理懇親會或寄發連繫函,表達部隊問
候關懷之意及告知休假起迄時間,以便家屬協助軍紀
要求與個人安全之維護。
(2)報到二十四小時內,連隊主官、管應儘早完成與家屬
電話連繫,爾後視服役狀況不定期連繫,使家屬瞭解
子弟在營狀況,消除疑慮。
2.新進座談:撥補一個月內,以營級為單位策辦座談,針
對環境任務、營規管理、法(紀)治要求、專業勤務訓
練等,對新兵宣達規定與要求,並指導新兵如何適應部
隊生活。
3.輔導學習:到部三個月內應指派同建制、具服務熱忱,
同時學習、適應狀況良好之同僚為「輔導人」,以協助
適應生活。
4.啣接教育:
(1)啣接訓練必須依準則、教(制、技)令規定,由幹部
編組或親自監督實施,不得委由資深士兵驗收簽證,
或自訂嚴苛內規,造成刁難不合理情事。
(2)專長啣接訓練未完成前,不得接任戰備勤務,次一階
段未完成亦不應參加高一階段之訓練,組合訓練未完
成亦不宜進入基地訓練。
5.公差(衛哨)勤務:
(1)新進人員完成專長啣接訓練及衛哨勤務課程驗收後,
可派遣擔任衛哨,其他勤務則以排表輪流派遣,不得
全由新兵包攬勤務。
(2)幹部應注意差勤分派後之督導,嚴格查禁資深士兵指
使新進人員代替執行工作。
6.生活與休假:
(1)連隊在生活管理上應合理、正常,除任務需要,不得
任意變更作息,或要求新進人員較其他官兵晚睡早起
、就寢後驗收體能,或集合訓話等。
(2)幹部不得剋扣士官兵休假作為懲罰,惟對不服教導,
刻意逃避訓練學習者,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
細則,經單位主官核定後,給予適當之懲罰(例假日
實施檢束、禁足、罰勤),以昭懲戒。
7.法紀教育:
(1)各級應經常實施法紀宣教,以管教規定及相關刑責為
重點,強調依法行政、合理管教之重要性。
(2)加強宣導運用國防部在莒光園地、奮鬥月刊、青年日
報製播(刊載)之相關管教規定,建立官兵知法守法
的觀念。
8.查察防範:
(1)幹部應恪遵「保持常態、掌握動態、防止變態」原則
,每日早點名及人員裝備清查等時機察言觀色,以掌
握動態,防止不合理管教(含訓練)、資深欺侮新進
、自我傷害等違常行為。
(2)各級應加強夜間就寢後人員動態之查察,尤以兵舍頂
樓、艙間、伙房、浴廁、庫房、幹部小房間、集合(
教練、保養)場及營區偏僻死角地方為重點。
(3)營級以上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應不定期對所
屬連隊實施督訪,並對偏遠獨立據點(海軍士官兵住
艙)實施駐點,凡發現涉有不當管教或資深欺侮新進
情事,應立即查明處理,並逐級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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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體罰、凌虐、謾罵釋義與防範
(一)所謂「管教」,顧名思義,就是「管理」和「教育」,兩
者互為表裡,而以「管教」為體,「管理」為用;有教無
管,無以致其用,有管無教,更是捨本求末,是以兩者必
須相輔相成,兼籌並顧。
(二)至於管教的目的,就軍隊而言,就是要建立嚴明的軍紀,
以維持軍隊的秩序,保障命令的系統。基於軍紀為軍隊的
命脈,如實施合理的管教,凝聚官兵向心力,就等於維護
軍隊的生命,保障軍隊的生存,反之,如部隊管教不當,
以致官兵離心離德,即等於斲喪軍隊的生命,妨害軍隊的
生存。因此,身為國軍的幹部,應貫徹合理的管教,以愛
心,誠心、耐心帶好部隊,期能贏得官兵的信任和服從,
建立良好的紀律,保障命令的貫徹。
(三)訓練是戰力的泉源,欲求得國家之長治久安,軍隊必須保
有高度之戰力,才能達成保國衛民之神聖使命;依據國防
法第十五條規定:
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
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以海軍陸戰隊兩棲蛙
人部隊為例,在成為合格蛙人之前,必須通過俗稱「天堂
路」的最後考驗,此種具「高強度」、「高危安」特點的
訓練方式,常遭外界質疑是否涉及體罰凌虐。
(四)為使各級部隊執行訓練時依法有據,國防部根據陸海空軍
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
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復依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臚列十五條各
項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供各級幹部據以執行。
(五)國軍嚴禁幹部「體罰、凌虐部屬」之規定已實行多年,然
因基層幹部素質差異,且缺乏管教實務經驗,造成管教問
題層出不窮,在媒體報導渲染下,常衍生不良後遺,嚴重
影響國軍形象。因此,國防部於一百零二年策訂國軍改革
人權保障作為具體作法執行計畫,包含「未依法行政」、
「禁閉室管理不當」及「人員急救不當」等三大面向,並
研提與管教有關之「人權保障」、「落實申訴制度」及「
防止幹部失當行為」等改革方案,使國軍各項管教作法,
更符合人權保障作為。
(六)為使各級幹部對「體罰、凌虐、謾罵」釋義(如附表二之
四),有一共同認識,避免成為幹部放棄訓練的藉口,特
就其界說予以澄明,以供宣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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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嚴禁涉足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
(一)教育官兵不得涉足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並將
「妨害性自主罪」及「網路犯罪」等相關刑責法規,納入
法(紀)治教育持恆宣教,強化官兵法紀觀念,以免觸法
受罰。
(二)單位主官(管)除於官兵休假前,實施於離營法(紀)治
教育外,平時應主動與家屬保持聯繫,藉由雙向互動,掌
握官兵休假在外生活動態,以防杜肇致違法或成傷憾事。
(三)對曾涉足不法或容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之重點輔考人員,
應透過既有之內控機制,經常予以關注叮嚀,採柔性勸導
方式,避免渠等人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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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違紀事件處理要領 |
三十八、國軍營外軍紀糾察實施規定
(一)地區憲兵承憲兵指揮部之命,負責營外軍紀之糾察。
(二)憲兵指揮部負責營外軍紀糾察技術訓練,及勤務統一指揮
與考核,並注意軍紀資料蒐集整理,適時提供政策性建議
。
(三)各地區憲兵隊,為執行軍紀糾察主體,應就地區憲兵兵力
狀況,擬訂糾察計畫,厲行糾察,並辦理軍紀通報。
(四)各地區憲兵隊,為促進糾察之成效,應講求協調連繫,實
施軍紀訪問,以獲得至當之糾察措施。
(五)各地區憲兵隊,應針對地區狀況,靈活運用武裝、便衣巡
邏,與機動檢查等手段,以達軍紀維護目的。
(六)憲兵執行糾察時,應嚴肅有禮,態度和藹,說話客氣,並
尊重事實,認真處理。
(七)憲兵對違紀行為之糾察,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對士官兵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或登記放行,較嚴重
者,得帶回隊上處理,並通知所屬單位立即派人領回。
2.對官長違紀行為,應登記其單位、級職、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通知其上級單位處理。
3.將官或部隊違紀,不得當場糾正,應列舉事實,通報該
管長官處理。
(八)軍人違紀,如無憲兵在場時,則在場之較高階軍官應負責
予以告誡、糾正,事後通知憲兵或其上級主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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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管教紀律之維護與懲處
(一)紀律維護:
1.各級主官(管)及監(督)察部門,應貫徹及督飭各級
「依法行政」,善盡管教職責與保障官兵權益。
2.對違反管教規定之個案,應主動查察舉發與嚴懲,應按
「實情實報、儘速處理、提高處理層級至聯兵旅級」之
規定,迅速查處,以導正不良惡習。
(二)懲處規定:
1.對違反管教規定人員,依「刑懲併行」原則,違失人員
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
懲;如涉刑事責任者,當事人一律移送法辦。
2.發生不當管教及資深欺侮新進事件,按軍風紀事件反映
規定,立即回報國防部;隱瞞不報或致生後遺者,依陸
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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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規定 |
第一節 軍(風)紀作業規定 |
四十、各單位發生軍(風)紀事件,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規定表(
如附表二之五)及下列規定程序,立刻逐級回報反映,儘速調查、
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原則,持續回報最新狀況:
(一)各類型軍(風)紀事件,除逾假、車禍案件無肇責及傷損、
司法約詢(初報及結報除外)、役前違法(遭羈押除外)及
因病住院(重要軍職除外)、營外行動失慎未達住院者等案
件,由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權責管制外,舉凡營內外違法
、違紀、傷損(如訓練、工作、行動失慎)等事件,均應自
肇生或單位獲悉案況起三十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
(二)各單位肇生軍風紀事件或媒體報導(探詢)案件,應迅速循
主官對主官、政戰主管對政戰主管、戰情值日對戰情值日、
監察對監察、保防對保防五管道反映及橫向聯繫業管部門依
權責管制及妥處,並完成初步回報,內容應力求簡明及要件
齊全,敘述要項包含:何人、何事、何時、何地、處理概況
、建議意見等,並附記人員基本資料。
(三)初報後一百二十分鐘內應詳實補充續報,內容包含:案情摘
要、處理情形及檢討建議等。
(四)各級肇生性騷擾申訴(復)案件,應依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
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之回報作法辦理。
〔立法理由〕 |
四十一、肇生重大軍(風)紀及危安事件新聞處理原則
(一)軍中肇生重大軍(風)紀及危安事件,媒體記者獲得訊息
後必然蜂擁而至,各單位發言人應有「立即向記者作初步
說明」之準備,把握「主動說」、「誠實說」、「說清楚
」之原則,衛兵、安全軍(士)官等,務須嚴守相關新聞
作業規定,切忌有不當舉動,及擅自接受媒體採訪,或以
個人立場發言。
(二)各單位對於重大軍(風)紀案件之新聞處理,應把握下列
原則作法及處理流程:
1.基本原則:
(1)主動說:新聞發布作業首重主動、迅速、確實、保密
,任何重大危安事件發生時,首應考量「本案是否涉
及國防機密資訊或機敏事項?」若未涉及機密事務,
各單位發言人應立即主動對外說明,使外界瞭解真相
。各級幹部切勿存有「家醜不外揚」或「盡其在我,
毀譽由他」之消極態度。重大危安事件是社會大眾關
注焦點,應即查證狀況,即時詳細說明,說得越晚,
傷害越大。
(2)誠實說:單位發生重大危安事件時,應成立專案小組
,主動查明事實真相,彙整相關內容,並召開會議共
同研討,建議對外發言或說明(發新聞稿)的共識,
向記者作初步說明,提供正確訊息及部隊處理原則,
尤其不可造假,不可欺騙記者,並避免刺激性與揣測
性用詞。
(3)說清楚:各單位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時,於確保國防
機密資訊保密安全前提下,要將問題關鍵交代清楚,
內容力求法理周延,有說服力(例如正於司法審理中
之案件,絕不可逕下斷語或結論),調查中的案件須
與上級單位協調,以真相或教令(準則)為本,力求
說法一致,避免記者因自行挖掘或不明人士爆料,而
作臆測、誇大之報導;正確供稿,可使傷害不致發酵
、惡化。
2.具體作法:
(1)提高處理層級,凡事故發生單位,應有聯兵旅(含比
照)級以上單位人員至現場指導相關事宜,軍團發言
人應親至現場或指派權責人員立即對外說明。
(2)於救人第一、不破壞事故現場、不妨礙蒐證前提下,
依據法制人員之協助與指導,迅速整理現場,因應媒
體拍攝。
(3)安撫官兵情緒,勿任令其於情緒不穩狀況下接受媒體
訪問。
(4)當事人不宜受訪,應由上一級主官或發言人代為說明
。
(5)各軍團(含比照)以上單位均設有發言人,發言人並
非僅止於對外發言,更應於平時指導所屬各單位新聞
業管人員面對媒體,依據「反映→說明→刊播」等三
項新聞處理流程,迅速處理。
(6)各司令部(指揮部)、軍團級(比照)政戰部門,平
時應充分經營、善用單位及「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並爭取「核心粉絲」的支持,擴增正面資訊傳播效能
;另主動上網查閱各大電子報、網路媒體及網路論壇
(PTT) 之新聞留言版訊息,隨時掌握網路負面資訊
,立即查明回應,爭取處理時效,俾遏止網路謠言漫
延,避免危機擴大。
(7)針對輿情發展,請各司令部(指揮部)及相關業管單
位主動研提關注議題問答 (Q&A),及時於國防部全
球資訊網公開,提供淺顯易懂的正確訊息,釋清各界
疑慮。
|
四十二、各單位應建立之資料
(一)各單位應落實業務簡化要求。
(二)連、營級(含比照):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情形均登載
備查於部隊工作日誌及政戰工作紀要。
(三)聯兵旅級(含比照):軍紀狀況統計管制表、申訴處理登
記簿、調查報告、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紀錄(計畫、執
行、考核佐證資料)、各類危安事件備用問卷及軍紀安全
維護預防計畫(軍紀案件防處作為)。
(四)軍團(軍)級以上單位(含比照):軍紀狀況統計管制表
、申訴處理登記簿、調查報告、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紀
錄(計畫、執行、考核佐證資料)、各類危安事件備用問
卷及軍紀安全維護預防計畫(軍紀案件防處作為)及監標
監驗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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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一般違紀作業
(一)營內、外糾察資料每週移送人事行政部門查明,適時發布
獎懲。
(二)營外違紀由地區憲兵適時通知違紀官兵之建制單位,副本
抄送其上級單位及所隸屬司令部(指揮部),各單位接獲
營外軍紀通報後,其處理程序與營內同。
(三)各單位接獲營外軍紀通報如無其人,或糾察登紀與事實不
符時,應於五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憲兵幕僚)函請原通
報單位更正,副本抄送其上級單位與所隸屬司令部(指揮
部)核備。
(四)地區憲兵隊之糾察資料,應待違紀官兵所隸屬單位函復證
明後,始得列入違紀統計(如十日內仍無答復,可列入正
式統計)。
(五)憲兵指揮部根據各地區糾察報告,每月統計分析一次,上
月資料應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部核辦。
(六)各地區憲兵隊,凡接獲報案(通報)、主動偵辦或警方移
送官兵涉及違紀犯法案件時,應依規定循系回報至國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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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軍紀教育與軍紀指示 |
四十四、軍紀教育執行要領
(一)時間規劃:
1.國防部每年策頒六個軍紀教育教育主題,製作教學節目
,於雙數月配合莒光園地電視教學節目中播出,每次一
小時。
2.各司令部(指揮部)依部隊特性、任務等因素,按權責
排定軍紀教育課程,收視年度國防部令頒「軍紀輔教光
碟」及輔以主官(幹部)總結教育,每次以二小時為原
則,年度不得少於十二小時,並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適
切配當管制實施。
(二)教育範圍:
1.入伍新兵:以防範違法、違紀、傷損、詐騙、嚴禁向地
下錢莊借貸、恪遵性別相處分際、申訴規定及軍紀營規
等課程為主。
2.一般官兵:
(1)以「遏止酒駕惡習」、「謹守性別分際」、「健全合
理管教」、「遠離賭毒危害」、「防範傷損事件」、
「杜絕自我傷害」、「重視申訴制度」、「遵循廉政
倫理」,以及重大軍(風)紀案例教育為主。
(2)運用青年日報軍紀專欄與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
)令頒軍紀通報,結合部隊現況實施教育。
(三)教育方式:
1.經常教育:按國防部年度軍紀教育計畫實施。
2.機會教育:
(1)青年日報「軍紀專欄」:登載有關軍(風)紀指示、
軍紀通報及軍紀要求事項等資料,作為各級主官工作
執行及宣教之參據,各單位可下載運用。
(2)莒光園地電視教學「軍紀教育」專輯:各單位依據國
防部製作各類防範違法、違紀、傷損之「軍紀輔教光
碟」,確依規定施教,並掌握突發、重大軍紀案件,
針對個案強化軍紀教育。
(3)軍紀通報:依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令頒「軍
紀通報」案例、策進作法,妥採各項預防作為。
(4)其他:各單位可配合官兵休假(離營)前離營教育時
機,要求官兵於休假時,恪遵各項軍紀要求及遠離易
肇生危安場所,並綿密家屬連繫,期藉由家屬親情力
量,約束子女營外生活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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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國軍貫徹命令實施規定 |
四十五、各級幕僚部門擬頒命令注意事項
(一)各級幕僚部門制訂政策、計畫、命令、規定和指示時,事
先應審慎研究,必須把握簡易、肯定及考量下級接受能力
與時間等因素,俾令出必行,確保命令尊嚴。
(二)各級對上級命令,應擬訂具體實施作法或措施,貫徹執行
,同一事項,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調後下令,避免重複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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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級主官奉行命令之規定
(一)各級主官,奉到上級之命令時,應深入研究其內容,及如
何貫徹之方法,如未能盡悉其涵意,逐級請求釋示,不得
曲解,不得變質。
(二)凡須全體官兵瞭解執行者,應利用部隊集合機會,宣布講
解,須幹部明瞭執行者,應召集幹部宣達,務求明白清楚
,溝通觀念,齊一作法,俾利實施。
(三)對各項重要命令,應列入業務管制,檢查執行成效,適時
辦理獎懲。
(四)對重要命令,必要時應親自召集幕僚主管,週詳策劃,訂
頒具體實施辦法,嚴格督導執行。
(五)實踐以身作則,培養絕對服從,勇於負責,達成任務之精
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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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各級要注意命令轉達時效
(一)各級轉達上級命令,簽稿過程中,各級核稿人不得積壓。
(二)對上級頒發之命令,上級應加註公文稽催,加速處理時限
,不得積壓或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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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加強督導檢查
各單位(部隊)主官(管)、幕僚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工作執行
情形,並落實督導,以瞭解所屬單位及幕僚工作執行情形,其執
行作法由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權責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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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實施監督貫徹
(一)各級監(督)察部門,依據轉發上級之重要命令,嚴格監
督貫徹。
(二)各級監(督)察部門,對監督命令貫徹,應持嚴正立場,
對同級幕僚單位及下級應經常實施「命令貫徹檢查」,並
應利用視察、督導、調查等時機,抽查命令執行情形,檢
查要求如下:
1.嚴格糾正虛偽造假。
2.確實考察命令執行之時效與成效。
3.下級執行命令有無困難或偏差,適時反映處理或建議主
官輔導糾正,反映上級處理。
(三)各司令部(指揮部)對所屬部隊每季應實施抽查一次,每
半年普查一次並辦理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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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軍紀安全評核 |
五十、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 (一)目的: 藉公平、客觀、合理之評核,以速審重獎手段,明確主官責 任,並激發強烈之榮譽心、責任感及指揮道德,強化軍紀安 全,精進領導統御,落實戰備訓練及裝備維護,端正風氣效 率,以減少違紀犯法、傷亡案件,促進部隊團結和諧。 (二)評核對象: 國防部依評核週期對全軍連級(含)以上單位,區分部隊( 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及其他單位(指 部隊類型以外者)等二大類型實施評核獎懲作業(各司令部 【指揮部】視評核對象之特性,適宜歸類核布,並副知國防 部核備)。 (三)辦理週期: 1.各聯兵旅、旅(群)級單位每月對所屬營、連實施評核一 次,並公布成績。 2.每年一月及七月彙審各單位上、下半年評核之平均分數, 呈報國防部辦理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與獎懲審核、發布 。 (四)評核方式: 1.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項目,區分「重大不法、危安、傷 亡」、「一般不法、危安、傷亡」及「違規違紀」等範圍 ,按扣分標準核算成績(如附表二之六)。 2.計算公式: 以 100分為基準,評核成績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 二位。 100 -評核期間扣分之和X100=評核成績評核期間單位總人 數 如:某連隊一至六月肇生軍紀案件竊盜一件(扣25分)、營 外言行不檢一件(扣10分),總計扣分35分,另一至六月每 月冊報人數總和為 325人,其評核期間所得成績如下: 100-評核一至六月扣分之和為35分X100=89.23分評核一至 六月連隊總和人數為325人。 3.等第區分: 區分為一等(100分)、二等(98-99.99分)、三等(92-97.99 分)、四等(87-91.99分)、五等(82-86.99分)、六等(75-8 1.99分)、七等(70-74.99分)、八等(65-69.99分)、九等( 60-64.99分)、十等(0-59.99分)。 (五)獎勵與懲處: 1.獎勵: (1)對象:部隊(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 )及其他單位(指部隊類型以外者)等。 (2)條件: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份總結 評核;其成績為「二等」以上者(指98-100分),按人數 比例及獎勵標準辦理敘獎(標準如附表二之七至二之二 十)。 (3)限制:評核成績為 100分之聯兵旅、旅(群)、營、連 級(含比照連級之獨立排)之副主官、幕僚長、士官督 導長、承辦單位(人事、監察、心輔及法制)併案議獎 ;若評核成績為98-99.99分時承辦單位(監察)得併案 議獎,且以不超過單位主官之獎勵為標準(併案議獎應 依其層次給與,如主官記功兩次,併案議獎人員則核予 記功乙次,職務任期內有兩人者,其獎點仍以三點為渠 等均分為原則);主官(副主官)任職凡未滿三個月不 辦理議獎(職務任期內有兩人者獎勵標準表如附表二之 二十一)。 (4)各軍團、軍級主官之獎勵,以其所轄屬之聯兵旅級達二 分之一以上單位達獎勵者,始辦理敘獎承辦(監察)、 協辦(人事、心輔及法制)有功人員併案辦理獎勵;另 軍團、軍級直屬單位之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效,由主管 軍紀之副主官負責,併案報部核辦。 (5)各司令部(指揮部)及國防部承(協)辦單位有功人員 ,應區分主從,併案辦理獎勵。 2.懲處: (1)對象:各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其 他單位。 (2)條件: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於每半年辦理評核作業, 其部隊成績為「五等」(含)以下,主官按懲處標準表 辦理處分(懲處標準表如附表二之二十二)。 (3)各級主官對單位肇生違紀、違法、傷亡、部隊風氣,及 戰備訓練等案件,經查係單位即時發覺(掘、現),主 動查察妥處,且未衍生後遺者,該項案件不予扣分;惟 經檢討確屬人為疏失,可以防範而未採取至當措施,且 與部隊管理、訓練、工作有關者,依標準扣分。 (4)各級部隊肇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及戰備 訓練等相關案件,經查隱瞞未回報者,建議依陸海空軍 懲罰法第十五條第八款: 規定應回報事項,隱瞞不報或具報不實,由主官依權責 核予行政懲處。 (5)核算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績,經查有蓄意隱瞞違犯風紀 等扣分案件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一般規定: 1.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本案之精神,參酌部隊任務、特性 及當前軍紀要求重點,得自訂細部規定,報部核備;國防 部直屬教育、勤務單位及部隊,均遵照本規定執行。 2.每季評核較差之聯兵旅級單位,各司令部(指揮部)應於 司令部(指揮部)會議(報)中提列檢討,督飭改進;經 評核最優及最差之聯兵旅級主官,除依評核規定辦理獎懲 外,並列為政績評定及人事運用之參考。 3.凡發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戰備訓練及危 安案件,經檢討確屬人為因素,可以防範而未採取至當措 施,且與部隊管理、訓練、工作有關,各級於督導上確有 疏失,已依個案事實狀況,檢討主官違失懲處在案者,於 辦理年度「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時,得免予處分。 4.營內自我傷害已(未)遂案件,俟肇案單位及司法單位釐 清案件真相及檢討單位有無違失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每半年)辦理軍紀安全評核時,再行專案檢討。 5.官兵之行為已違犯「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扣分標準 表」所列之事實,且涉及多項扣分者,應採擇重處罰及不 同類別、屬性,逐項扣分。 6.違法案件,以發生或發覺者為準,各單位應按實情列計及 辦理扣分。 7.官兵違法案件,經裁定不起訴處分者,及官兵逃亡(不含 集體逃亡、攜械逃亡)案件由單位自行勸返(協助緝獲) 者,於辦理評核核算成績時,得檢附佐證由各司令部(指 揮部)審核酌予減輕扣分或不予扣分。另官兵逃亡已發布 通緝,於通緝期間涉嫌違法者,不再扣分;辦理評核核算 成績時,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且尚未結案部分得暫緩 扣分,俟結案後納入下次評核時檢討。 8.進訓部隊及由派訓單位遴選至兵科學校受訓官兵(如正規 班、兵轉士)等,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任歸屬於建制單位 ;新訓、二階段支援(配屬)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 任歸屬於受支援或施訓單位;另若檢討案件肇因,確屬接 (施)訓單位因場地、規劃等防處不當者,軍紀安全評核 扣分責任則歸屬於接(施)訓單位。 9.營級以上部隊軍紀安全評核之獎懲依據,應以所轄各級部 隊成績為基準: 其辦理順序,首由各聯兵旅、旅級核算所屬營、連級成績 ,再將本單位成績及獎、懲建議逐級呈報軍團、司令部審 核,及轉呈國防部審核與申請績點。 10.各司令部(指揮部)應每季核布聯兵旅、旅級評核成績, 並彙報國防部,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評核時,其辦理情形 列為年度督導重點;另將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績,以 及績優單位主官、副主官、參謀(政戰)主任比照、承( 協)辦單位等人員獎勵建議,呈報國防部審核。 11.案內季評核實施規定由各單位自行律定,所需獎勵種類或 績點由各單位自行支應,另每半年所需獎勵績點 (V點) ,由各司令部(指揮部)呈報請獎建議(按附表二之二十 三格式範例填製),經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初審及人事參謀 次長室複審後另令發布,且不受年度功獎限制。 12.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指揮部)得依權責於審核時,依單位 肇生軍紀案件之嚴重程度及後續影響等,彙整呈報,由權 責核定免予議獎或檢討議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