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後交易時段若交易人帳戶僅有期交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則期貨商不會對該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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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高風險帳戶通知原則:

一、高風險帳戶之定義:交易時間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帳戶。
每日交易時段開盤後,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之帳戶,本公司將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惟於盤後交易時段,若交易人帳戶僅有期交所指定豁免執行代為沖銷之商品,則無須對該交易人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二、一般交易時段風險指標低於25%時,本公司將開始執行未平倉部位全部代沖銷作業。
三、盤後交易時段風險指標低於25%時,且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者,本公司將開始執行臺灣期貨交易所指定豁免代沖銷商品以外之商品部位全部代沖銷作業。
四、當交易人帳戶屬高風險時,無論本公司是否能夠即時通知到交易人,只要符合下列任一狀況時,本公司有權利(而非義務)得隨時以市價、一定範圍市價、限價或適當價格等方式沖銷交易人之全部部位(占用保證金部位將優先處理),若遇快市、行情變動劇烈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全處理期貨交易人之部位,其所造成之損失仍由期貨交易人負擔,期貨交易人不得異議。
五、若本公司已為通知之行為,但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致通知無法到達交易人時,本公司仍得處分交易人之部位。
六、因流動性不足或已收市等因素導致當日無法全部完成平倉時,次一營業日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所有留倉部位皆需強制沖銷;交易人帳戶風險指標高於或等於25%時,但低於維持保證金,則對該帳戶進行高風險通知。

貳.盤後保證金追繳原則:

一、盤後保證金追繳之定義:
一般交易時段收盤結算後,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帳戶。
二、應補繳金額:
盤後保證金追繳應補繳至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原始保證金。
三、補繳保證金之期限:
交易人應於次一營業日中午12點以前,依保證金追繳通知內容,將應補繳金額補足。
四、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之消除:
1.交易人於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以前補足期貨商所追繳之金額
2.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前,交易人前一一般交易時段之未沖銷部位已全部沖銷。
3.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五、保證金追繳通知未消除之處置:
保證金追繳通知未於次一營業日約定時間消除,本公司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程序。

期貨商的三大風險管理措施如代為沖銷作業在一般交易與盤後交易時段有所不同 。(圖片來源/Unplash)

三大風管措施之可動用餘額、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在盤後交易時段不太相同。

臺灣期貨交易所推出的盤後交易商品訂有豁免高風險帳戶通知及豁免代為沖銷之規定,期貨商的盤中風險控管三措施中之可動用餘額、高風險帳戶通知及代為沖銷作業在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會有什麼樣的差異?

可動用餘額之計算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均相同

期貨商依規定受託前應預收保證金及權利金,期貨商在檢核委託保證金及權利金是否足夠時,須在盤中計算帳戶之可動用餘額。期貨商在盤中計算權益數,再減掉不可動用金額後之餘額,即為可動用餘額。

這裡所謂的「不可動用金額」包括期貨部位未實現利得、未平倉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委託中保證金及權利金及加收保證金。其中,期貨部位未實現利得指的是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因盤中未實現利得會跟隨成交價上下浮動且尚未經過結算,不宜列為可動用之金額。為避免因可動用餘額未即時計算而影響交易人之下單委託權益,期貨商在一般交易時段及盤後交易時段,都會隨時依市價計算並控管可動用餘額。

在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至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前(5:00~8:45),計算可動用餘額之洗價價格會有所調整,其中對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利得之調整如下:

一、豁免商品之未平倉部位:不計。

為使沒有參與盤後交易帳戶之金額不受盤後交易影響,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回歸到前一日已結算狀態,不計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可動用餘額可能與盤後交易時段結束時不同。

二、豁免商品新增部位:新增的部位以成交價及結算價計算差額。

因新增部位未參與前一日結算,在盤後交易時段結束後,需將新增部位之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加入,才能真實反應可動用餘額,但可動用餘額可能與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不同。

三、非豁免商品:前一日結算價用盤後時段收盤價洗價。

因沒豁免關係,期貨契約盤中未實現之利得可即時反應,以方便交易人參考,可動用餘額與盤後交易時段收盤時相同。

四、已開盤商品:以市價洗價。

進入一般交易時段之商品,應回歸一般交易時段之洗價方式。

因不同商品不同時間之可動用餘額可能會有差異,對於規劃於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擬新增部位之交易人,應特別留意可動用餘額是否足夠。

高風險帳戶通知之執行在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不同

期貨商於每日交易時段即時計算權益數,並對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之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以提醒交易人應注意權益數的變化。盤後交易時段則因期交所公告豁免商品免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若交易人帳戶中僅有豁免商品之未平倉部位,期貨商不會在盤後交易時段對該帳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但未平倉部位中含有非豁免未平倉部位時,期貨商仍會對該帳戶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在一般交易時段與盤後交易時段不同

期交所推出盤後交易,因指定部分商品於盤後時段豁免代為沖銷作業,故期貨商代為沖銷作業也隨著調整:

一、一般交易時段代為沖銷作業之原則:

(1)期貨市場之交易時間內,風險指標低於與交易人約定之比率,期貨商應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將交易人盤中商品之全部部位代為沖銷。

(2)盤後保證金追繳在補繳時限內未解除盤後保證金追繳,則依與交易人約定之沖銷順序,沖銷部位至交易人之權益數等於或大於未沖銷部位所需原始保證金。

二、盤後交易時段代為沖銷作業的時機:

與一般交易時段不同,盤後交易時段含有豁免商品部位時,代為沖銷的時機,須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外,而且權益數低於維持保證金的兩個條件。係因期貨交易人帳戶中含有豁免選擇權商品賣方部位時,進入盤後交易時段,因豁免商品採市值計算權益數,與風險指標採不同步,當市價遠低於結算價時,可能出現尚有可動用保證金卻顯示須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之情境。

盤後交易時段代為沖銷3大原則

(1)交易人部位僅留有豁免之未平倉部位時,風險指標不會低於約定比率,期貨商不會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2)交易人部位僅留沒有被豁免之未平倉部位時,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期貨商將開始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將所有部位沖銷完畢。

(3)交易人未平倉部位含有非豁免及指定。

豁免商品,當風險指標低於約定比率,且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將會對沒有被豁免之未平倉部位執行代為沖銷作業。

再度提醒,盤後時段風險控管方法與一般交易時段有差異,在交易前應先洽詢期貨商。另當交易人帳戶中留有盤後交易時段豁免代為沖銷商品未平倉部位,當進入盤後交易時段達約定之代為沖銷標準時,期貨商會將豁免商品之部位以外之其他商品全數代為沖銷,交易人在參與盤後交易以前,亦應就所述差異向期貨商洽詢,避免產生交易糾紛。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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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期交所推出盤後交易制度,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作業將有部分調整。

現行制度規定,期貨商於每日一般交易時段將會隨時執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但在盤後交易時段,交易人帳戶的未平倉部位僅留有期交所指定「豁免代為沖銷商品」者,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將無需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但如有「非豁免代為沖銷商品」,則需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

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是指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後,交易人帳戶權益數低於未平倉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時,期貨商所發出的通知,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僅計算一般交易時段的部位,盤後交易時段成交的部位將計入次一營業日。

所以即使是因為盤後交易時段行情變化或期貨交易人自行沖銷部分或全部部位等因素,使得交易人權益數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期貨商仍將對該交易帳戶發出當日的盤後保證金追繳通知,且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仍須依盤後保證金追繳作業程序辦理。

針對已發出盤後保證追繳通知的帳戶,次一營業日一般交易時段開盤後若有發生權益數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維持保證金的情形,期貨商仍會發出高風險帳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