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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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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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1-07 |
交通警察大隊 |
危險駕駛的定義
危險駕駛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1 項各款的行為,包括: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車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惡意逼車)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危險駕駛可以檢舉嗎?如何檢舉?
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1 第 1 項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
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地、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 ,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網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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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的罰則
危險駕駛需負起行政責任,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 185 )而需負相關刑責。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4 項規定,若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 ~ 24,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
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2 項)。
另外,如果是 2 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為危險駕駛行為,或是在路上競駛、競技,則針對駕駛人可處新台幣 3 萬~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
刑事責任
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 185 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以下罰金。
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 185 第 2 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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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1、2
結語:本文介紹了危險駕駛的定義、檢舉方式以及危險駕駛需負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對相關交通法規有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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