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茲向台北富邦銀行(以下簡稱「貴行」)申請開戶往來,於各服務項目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各項約定:
壹、共通約定事項
一、
立約人開立帳戶時,應依「姓名條例」規定,以本名立戶。另立約人應將簽名或圖章擇一或併行簽蓋於印鑑卡上(下稱「原留印鑑」),憑以驗對,印鑑之使用方法,應由立約人在印鑑卡左端以文字註明之或另以書面約定。嗣後留存於 貴行資料如有更動,應即向 貴行辦理及完成變更之程序。如立約人於資料更動時未即時依規定辦理資料變更而致任何不便或遭受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同意遵守印鑑卡所載相關約定,並聲明「印鑑卡」上留存之簽名或印鑑,均係立約人或被授權人親自所為,嗣後本帳戶與 貴行之一切往來,除依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或經 貴行合理懷疑非屬有權人交易者外,於核對與原留印鑑相符後即可憑以辦理。
立約人同意 貴行經戶政機關或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知立約人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及)姓名時,立約人應於收到 貴行掛號郵寄通知書後7日內至 貴行辦理相關資料變更事宜,逾期 貴行得逕行更改帳戶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及)戶名,立約人並願意遵循下列之往來約定:
(一) | 經更改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帳戶,將無法於立約人以原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登入之電話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中進行查詢或交易。 |
(二) | 立約人於 貴行之所有往來帳戶,皆完成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更改後,立約人即無法以原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登入電話銀行與網路銀行/行動銀行。 |
(三) | 完成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改之帳戶,立約人如有使用電話銀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之需要者,立約人應重新臨櫃向 貴行申請。 |
(四) | 立約人帳戶更改戶名後但尚未完成辦理變更印鑑前,得憑舊約定印鑑與 貴行進行相關交易,倘因此而造成任何不便或遭受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
外匯活期存款初次存入無最低金額限制,並以 每日最終餘額為基準,按日依 貴行對各幣別存款之規定牌告利率計息,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及十二月二十日按 貴行執行當日批次作業前之帳款餘額依原幣別各給付結息乙次;外匯定期存款每筆存入最低金額依幣別不同如下列示(六天期以下指定到期日之定期存款,每筆存入最低金額為等值壹拾萬美元),外匯定期存款之利息採單利固定利率計算,計息方式為按日計息。
臺外幣定期存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每日計算,每日利息金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五位,並按雙方約定之付息方式支付。每次付息時, 貴行係加總該計息期間內每日利息之加總金額,四捨五入至該幣別之最小單位為止,給付予立約人。立約人知悉依前述計算方式,每筆定期存款之利息計算結果,有可能因為領息方式(例如按月領息或到期領息)不同而產生差異。
舉例說明:
(一)新臺幣定存本金一百萬元,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0.8%,存期一年
1. 到期一次領息:利息金額為每日利息(計算至小數五位)*365(日),利息計算為$21.91781(日息) * 365(天)= $8,000.0006,四捨五入後為$8,000
2. 每月領息:每月利息金額為每日利息(計算至小數五位)*每月天數,每月給付利息計算為 $21.91781(日息) * 30(天)= $657.53430,四捨五入後該月利息為658元,12個月利息計算後合計約為$7,999
(二)新臺幣定存本金九十九萬元,定期存款牌告固定利率0.8%,存期一年
1. 到期一次領息:利息金額為每日利息(計算至小數五位)*365(日),利息計算為$21.69863(日息) * 365(天)=$7,919.99995,四捨五入後為$7,920
2. 每月領息:每月利息金額為每日利息(計算至小數五位)*每月天數, 每月給付利息計算為 $21.69863(日息) * 30(天)= $650.95890,四捨五入後該月利息為651元,12個月利息合計後約為$7,923
利息給付之最小單位除台幣與日圓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位外,其餘幣別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
幣別 | 美元 USD | 歐元 EUR | 加幣 CAD | 英鎊 GBP | 澳幣 AUD | 紐幣 NZD | 瑞士法 郎CHF | 新加坡 幣SGD |
定存最 低存入 金額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1,000 |
幣別 | 人民幣 CNY | 港幣 HKD | 瑞典幣 SEK | 南非幣 ZAR | 泰銖THB | 日圓JPY |
定存最 低存入 金額 | 5,000 | 5,000 | 10,000 | 20,000 | 30,000 | 100,000 |
貴行之新臺幣、港幣、英鎊、新加坡幣、南非幣、泰銖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應依 貴行牌告利率(或約定利率)除以365按日計息,其餘外幣之活期性與定期性存款則依 貴行牌告利率(或約定利率)除以360按日計息。
本帳戶於開戶時存入臺幣或外幣其中一項即生效。
存款起息金額係參考相關成本(例如:系統、人力、中央存保、作業等相關成本)訂定。
倘 貴行因業務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利率、起息金額及計息單位時,應於營業處所及網頁上公告(惟起息金額應於指定調整日之六十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以代通知,立約人得於公告日起至指定調整日之期間內終止本申請暨約定書(即關戶),逾期未終止者,同意願逕受該公告之內容拘束
關於本約定書其他內容之增修,除本約定書另有約定者外,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生效前將修改後之約定書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或於網頁上公告供客戶查閱,以代通知。立約人得於公告日起至指定調整之日之期間內終止本申請約定書之效力,逾期未終止者,同意遵守新修改之內容。 |
另本約定書增修,縱涉及 貴行增加或修改與本約定書有關之服務項目時,除 貴行另規定必須另行申請者外,立約人自動享有增加該新增或修改服務項目,無須與 貴行另行約定,立約人願遵守新增或修改服務項目之相關規定。 |
一、立約人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涉及洗錢及資恐之調查; |
二、立約人之帳戶遭檢警、司法機關等通報為警示帳戶; |
三、立約人無法依 貴行合理要求即時提供立約人或其關係人資訊,包括不依法配合提供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 |
四、貴行對立約人或其交易有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或其他相關風險之合理懷疑。 |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代立約人結匯申報,立約人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 貴行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不得辦理時,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二十六、 本存款之外匯存款具有匯率變動及發行國家停止兌換之可能風險,立約人已有認知並願自負其責。 二十七、 立約人同意所有國外匯入匯款款項,倘匯款電文指示之英文戶名及帳號與立約人開戶留存之資料符合時, 貴行得以原幣撥入立約人帳戶,無須立約人於匯入通知書上簽章,該項匯款一經轉存入戶即視為立約人業已取得該筆款項,絕不因前項通知書未經立約人簽章 而對 貴行有所抗辯。 二十八、 本約定書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立約人如為外國人,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等均應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 二十九、 立約人於 貴行所往來之業務,依「存款保險條例」所規範屬存款保險標的範圍內之存款項目者,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三十、 本約定書所載之「營業日」係指貴行各營業單位週一至週五(不含固定假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假日)及政府公告補行上班之對外營業日;惟不包括 貴行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受理各項業務申請之日。 三十一、 本約定書各條標題,謹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約定書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另除本共通約定事項外,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之各項業務亦應依各項業務之個別約定(包含但不限於本約定書其他部分之約定)辦理。若與本共通約定事項不一致之處,就各項業務優先適用其個別約定。 三十二、 本約定書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 貴行依相關法令、國內外金融慣例、 貴行公告於官方網站(//www.fubon.com/banking/form/index.htm)之事項、雙方其他約定事項辦理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之。立約人並同意依 貴行合理要求提供應備文件及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三十三、 立約人未滿二十歲者,於立約人年滿二十歲以前,本帳戶之存款、提款、轉帳等各項交易倘涉及兌換新臺幣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且未來該等規定修訂時,悉依 貴行規定辦理,立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絕無任何異議。如有違反,立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願連帶負一切法律責任。但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如能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者,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十四、 申訴管道:
服務專線:0800-007-889、(02)87516665,
傳真:(02)8751-2988,
電子信箱 (E-MAIL): 【其他約定事項】 一、 一本萬利帳戶係整合臺幣綜合存款、外匯綜合存款、授信、信託業務及黃金存摺業務於同一帳戶,立約人得依與 貴行約定方式辦理臺幣、外匯存款之存取、質借、理財性貸款、國內外基金之申購、贖回、轉換及黃金存摺業務買入、回售及提領等業務。 二、 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多項授信額度且約定透過一本萬利帳戶動用時,由動用當時授信額度利率較低者依序動用;遇款項存入本帳戶,由授信利率較高者依序償還。 三、 證券劃撥交割帳戶自動撥轉: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本帳戶整合證券劃撥交割帳戶(以下簡稱「交割帳戶」)者,遇交割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證券各項交易款項(含劃撥交割款及立約人自行提領部分)時,授權 貴行得逕自本帳戶扣款轉入,交割帳戶如有餘額時,則逕撥入本帳戶,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同意交割帳戶整合於本帳戶後,其證券交易款項之存取明細皆整合於本帳戶之存摺或對帳單內,立約人應透過本帳戶之存摺、對帳單或 貴行提供之電子化服務設備查詢證券交易款項之進出情況。 四、 支(本)票背面轉帳指示:立約人所開立之本行支票存款帳戶餘額不敷支付票款時,授權 貴行憑立約人以支票存款原留印鑑於支(本)票背面之轉帳指示,將本帳戶之臺幣存款轉帳至支票存款帳戶,以支付票面金額,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且立約人如併授權 貴行自本帳戶中扣繳公用事業費用、稅費、信用卡帳款、基金申購款、借款本息、違約金、罰款、保險費、證券交割劃撥款、特定金錢信託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時,除有特別約定外, 貴行有權於約定扣繳當日優先自帳戶中扣除應扣繳之款項,並自行排定扣繳之順序, 當日倘因扣繳約定之各款項而致立約人發生支票存款不足退票等情事,概由立約人負責。 貳、綜合存款約定事項 一、 本存款係將活期性存款(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定期性存款【定期存款(包含但不限於六個月以上一年期(不含)以下之零存整付)或定期儲蓄存款(限存本取息、整存整付及一年期(含)以上之零存整付),惟與 貴行另有約定者除外】 及定存質借,綜合納入同一存摺內,立約人得憑該存摺與存款憑條、取款憑條或藉自動化設備辦理存取款及質借,但立約人委託 貴行依約定方式代扣付各種稅費或取款時, 貴行亦得逕行撥付。 二、 立約人存款應以現金或經 貴行認可之票據存入。存入上述票據須俟 貴行收妥入帳後始得支用,倘發生退票及糾葛情事,不論其為立約人自行存入,抑或由第三人代為存入,所有退票款項 貴行得逕自該帳戶內扣除。立約人如因更易住址、通訊處,致無法通知時,該項退票 貴行無代辦保全票據權利手續之義務及其他一切責任。 三、 立約人同意本存款之定期性存款應依 貴行所告知之定期性存款有關規定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或解約。定期性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時須俟轉入活期性存款後始能提款。除未提供自動轉期續存服務之定期性存款外,立約人得與 貴行約定到期是否自動轉期續存,立約人之定期性存款約定到期自動轉期續存者, 貴行將於到期時依立約人之約定辦理自動轉期續存。惟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如有質借本金或利息尚未清償,或立約人之存款遭法院扣押時, 貴行有權拒絕辦理自動轉期續存事宜。未提供自動轉期續存服務之定期性存款、未約定自動轉期續存者或符合前述拒絕續存者,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日時(含非營業日), 貴行將到期定期性存款本金或利息逕予轉入立約人之活期性存款。 四、 本項存款定期性存款部分存入後,即全部設定質權予 貴行,以擔保立約人對於 貴行所生之一切臺、外幣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 遲延利息、違約金、費用及損害賠償等),並以本約定書及存入憑證作為設定質權之書面文件,同時記入本存款存摺內, 貴行無須另行掣發存單或其他憑證。 五、 立約人申請定存質借者(零存整付定期性存款不提供質借功能),於立約人提取活期性存款超過該項存款餘額時,超過部分視為借款,不另簽具借款憑證,惟每筆定期性存款質借之最高額度為本存款中未到期定期性存款本金之九成,不足一元部分以下捨去。
前項所稱提取活期性存款所生之借款,其提取方式,包括立約人臨櫃或利用各種自動化(電子化)設備之取款、轉帳及委託 貴行代扣繳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稅費、信用卡簽帳款、借款利息、月付金、違約金、罰款、保險費、證券交割劃撥款或其他各種費用、款項等,依各種約定方式之取款、轉帳。 六、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借,除另有約定外,其借款期限不得逾定期性存款之期限,即定期性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時,立約人所借款項亦同時到期,貴行得逕行將定期性存款轉入活期性存款優先扣抵借款債務。 七、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借,立約人不論是否申辦自動轉期續存,若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仍有未清償之質借本金或利息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不待通知,逕行於該筆定期性存款到期時(含非營業日),轉入活期性存款扣抵, 貴行並有權在立約人存入款項或 貴行持有之立約人之其他款項內扣還。 八、 本存款項下之定期性存款質借幣別限原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幣別,借款利息按各筆定期存款利率依 貴行有關存單質借利率規定計息,且計息方式依借低還高原則(即質借先動用定存低利率者,還款先還高利率者)並按每日透支最終餘額計算。每月二十日結算利息乙次,並同意 貴行由活期性存款餘額中扣抵之後不足部分視為借款。立約人倘不依期償還本借款或於本息合計超過限額時,不立即償還超過數額,除願照違約時存單質借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違約金。 九、 立約人透過本存款帳戶所動用之質借及其他借款額度所應清償債務而未清償時, 貴行得逕行行使質權而受清償。 十、 立約人應納存款利息所得稅,由 貴行依法代為扣繳。凡合乎免稅規定之立約人應辦妥免稅手續,方可免稅。 十一、 本存款非經 貴行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十二、 本存款之質借功能,立約人得隨時申請或停止。但立約人之帳上仍有未清償之借款餘額者,不得申請停止。 十三、 本綜合存款項下,涉及定期性存款部分如有未盡事宜,應另依本約定書之「參、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辦理。 參、定期性存款約定事項 一、 立約人同意欲變更定期性存款之儲存期間或類別時,應即將存期中之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中途解約,再依新約定存期轉存。 二、 臺幣定期存款之利率,除與 貴行另有約定者外,依 貴行承作或轉期當日 貴行同種類、同期別適用之牌告利率,如無該期別之牌告利率,依最近較短天期之牌告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採固定利率或機動利率,於存款時由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如採機動利率者,遇 貴行同種同期限別或前述最近較短天期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利率調整時,依約定機動調整。計息方式依每日存款日終餘額按日計息。 三、 外幣定期存款採單利固定利率計算,計息方式為依牌告天期承作,以每日存款日終餘額按日計息;其餘天期及指定到期日存款,按議定利率採日息計算。 四、 臺幣定期存款(限實體存單)到期後轉期續存定期存款或定期儲蓄存款,應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妥轉期續存手續,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如轉期續存存期未滿一年之定期存款亦同;但定期儲蓄存款到期後如轉期續存定期儲蓄存款或一年期以上之定期存款,則應於到期後二個月內 辦妥轉期續存手續,始可溯及原到期日起息。轉期續存之利率適用轉存當日 貴行各期限別之牌告利率。如逾期時,逾期部分按提取日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機動單利計息。 五、 外匯定期存款(限實體存單)到期後轉期續存,應於到期後一個月內辦妥轉期續存手續,惟以星期為期別之外匯定期存款,不得逾期轉期。轉期續存之利率適用轉存當日 貴行各期限別之牌告利率,但原係議價存入者,其轉期利率應另行議定。如逾期時,逾期部分按提取日 貴行活期存款牌告利率機動單利計息。 六、 臺幣定期性存款約定辦理自動轉期者,於定期性存款到期時,立約人授權 貴行對原存款之本金(或本息)依原存期及種類辦理自動轉期,若轉存日遇假日者,仍以該假日為起存日。轉存之利率依轉期當日 貴行同種類、同期別適用之牌告利率為準,如無該期別之牌告利率,依轉期當日最近期別之牌告利率為準。自動轉期之定期存款數額符合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之金額時(不論是因貴行調整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金額之標準或因續存之定存本息加總後符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金額者),即優先適用轉存日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若轉存當日該期別 貴行無大額牌告利率時,則依一般牌告利率計息。綜合存款之定期性存款,約定到期自動轉存綜合活期性存款者,即同意不適用本活期性存款定額自動轉定存之約定。約定本息轉期者,一律為本金與利息全數轉入續存。 七、 臺幣定期性大額存款到期轉存時,其新利率之適用應先依轉存日 貴行大額牌告利率為準,如轉存當日該期別 貴行無大額牌告利率時,則依一般牌告利率計息。 八、 外幣定期存款如辦妥到期自動轉期者,其轉期利率以轉期當日 貴行同期限別存款牌告利率為準,如無該期別之牌告利率,依轉期當日最近較短天期之牌告定期存款利率為準。若轉存日遇假日者,仍以該假日為起存日。定期存款存款天數小於三十天者,轉存之天期與原存款天期相同,存款天數為三十天以上(含)者,轉存足月期別(如:原2個月又10天,轉成2個月期)。 九、 定期性存款如係採議價計息者,應另行議定利率後始得辦理轉存。 十、 定期性存款中途解約時,該筆存款利息按實存期間,依存入當日 貴行牌告之定期存款適用利率八折單利計付。以星期為期別之外匯存款或未存滿一個月者不計息。定期性大額存款如存入當日同一額度無相當期別之大額牌告利率時,則依其一般牌告利率八折單利計息。 十一、 本存款非經 貴行另以書面同意者,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 肆、全行收付約定事項 一、 立約人於 貴行申請辦妥全行收付手續後,可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存提本帳戶之臺外幣存款。 二、 立約人可視需要隨時向 貴行申請約定提款密碼。已約定提款密碼之立約人,至 貴行各營業單位提取本帳戶之臺外幣存款時,均須輸入提款密碼。 三、 立約人提款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即無法執行取款交易,立約人應向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申請解除密碼鎖定之相關手續。 四、 立約人可視需要,申請變更提款密碼,指定提款密碼後應自行保管,提款密碼為立約人自行於密碼鍵入器鍵入,故 貴行無法提供查閱提款密碼服務。 伍、金融卡約定事項 【一般約定】 一、 本約定事項所稱之金融卡為 貴行發行具晶片及磁條之金融卡,供立約人憑卡進行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或其他約定之附加金融功能等交易。立約人為自然人者,其配偶及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得申請金融卡附卡,立約人就附卡持卡人所為之行為願負全部責任。立約人為公司或機關團體等具法人人格者,申請領用金融卡同意以實際持卡之自然人為被授權使用人,就持卡人所為之行為,立約人對其行為願負全部責任;該金融卡不具外幣提領及跨國交易功能。立約人可視其需要申請VISA/MasterCard/一般晶片金融卡各乙張,並同意同一帳戶使用之金融卡其交易額度合併計算且共用金融卡約定轉入帳號。 二、 金融卡密碼初始值得由 貴行設定或由立約人於營業單位指定設備自行設定密碼,若密碼初始值係由 貴行設定,立約人領卡時,應立即於本行自動櫃員機上更改晶片密碼及跨國提款密碼或於網路ATM上更改晶片密碼。立約人應自行牢記密碼,絕不向別人透露。立約人得視需要,隨時於自動化服務設備或其他設備變更密碼,次數不受限制,惟不得變更為初始值。金融卡正卡與附卡持卡人須各自保管密碼。 三、 立約人若臨櫃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存款行辦理,惟非立約人本人親自至(原)存款行辦理者,得由 貴行指派專人交付,並由立約人點收並簽章確認;或由 貴行以雙掛號分別郵寄金融卡、密碼函等至立約人處所。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三個月未領取者, 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四、 立約人同意使用金融卡以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適用下列每日存入金額上限及手續費等條件。
(一) 交易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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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手續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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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約人並同意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每次存款金額、每日存款金額、存款次數等,惟 貴行應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立約人均願依 貴行現在及將來修訂之規定辦理。 |
(一) | 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解鎖。 |
(二) | 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個營業日內至(原)存款行取回或至 貴行任一分行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存款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貴行與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帳務清算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仍依交易當日餘額計息。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 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九、 立約人使用 貴行與參加金融資訊系統(以下簡稱金資系統)之金融機構所屬自動化服務機器設備或特約商店之各項通路(如POS、PCReader、Set-Top Box機上盒、PDA等),願遵守該等服務系統有關規定。 十、 立約人不得將危險物或非約定物品放入自動化服務機器,如致使 貴行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一、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或無卡提款在 貴行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 | 使用金融卡提款,依機型不同,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伍萬元或壹拾萬元。 |
(二) | 使用無卡提款,每次及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 |
(三) | 金融卡提款每日最高限額為壹拾伍萬元,且與無卡提款之提款限額合併計算(即無卡提款交易額度併入限額計算控管)。 |
(一) |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佰萬元。 |
(二) |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佰萬元。 |
(一) | 每次最高限額為參萬元。 |
(二) |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萬元(與金資系統之消費扣款交易額度合併計算)。 |
(一) | 透過ATM、網路ATM、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等自動化通路選擇「繳費」項目,繳交 貴行及他行之繳費帳號,繳費限額為每次最高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參佰萬元。 |
(二) | 透過ATM、網路ATM選擇「轉帳」或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等自動化通路選擇「轉帳-非約定」項目轉繳 貴行代收之虛擬帳號時,繳費限額為每次最高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參佰萬元。 |
(三) | 透過ATM、網路ATM選擇「轉帳」項目轉繳他行繳費帳號,每次最高參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參萬元;透過網路銀行╱行動銀行選擇「轉帳-非約定」項目轉繳他行繳費帳號時,仍為單筆伍萬元,當日最高限額壹拾萬元、每月累計貳拾萬元。 |
(一) |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萬元。 |
(二) | 使用無卡提款,每日最高限額為?萬元。金融卡提款每日最高限額為壹拾伍萬元,且與無卡提款之提款限額合併計算(即無卡提款交易額度併入限額計算控管)。 |
(一) | 每次最高限額為貳佰萬元。 |
(二) |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佰萬元。 |
(一) | 每次最高限額為參萬元。 |
(二) | 每日最高限額為參萬元(與金資系統之消費扣款交易額度合併計算)。 |
(一) | 透過ATM、網路ATM選擇「繳費」項目,繳交 貴行及他行之繳費帳號,繳費限額為每次最高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參佰萬元。 |
(二) | 透過ATM、網路ATM選擇「轉帳」項目轉繳 貴行代收之虛擬帳號時,繳費限額為每次最高貳佰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參佰萬元。 |
(三) | 透過ATM、網路ATM選擇「轉帳」項目轉繳他行繳費帳號,每次最高參萬元、每日最高限額參萬元。 |
一、 |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
二、 | 協助通知轉入行處理。 |
三、 | 回報處理情形。 |
一、 | 交易手續費類:
| ||||||
二、 | 服務費用類:
| ||||||
前項費用立約人同意自立約人存款帳戶中扣繳或依雙方同意之其他約定方式繳納。 | |||||||
第一項費用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 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 |||||||
第一項第二款(一) 、(二)之服務費用,非經 貴行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得收取之。立約人因卡片須解 | |||||||
鎖或補、換發,而發生損害者, 貴行應負賠償責任,但 貴行證明其就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係不可歸責者,不在此限。 |
(一) | 金融卡國內、外領現交易及國內存現交易不論夜間或例假日餘額均於領現當日計提。 |
(二) | 轉帳交易(不論夜間或例假日)無論轉出或轉入之帳戶存款計息餘額均於當日計提。 |
(三) | 綜合存款戶動用透支額度時,動用當日即計算透支息(如為一本萬利帳戶則按每日透支日終餘額計算)。 |
(一) | 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
(二) | 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
(三) | 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
服務專線:0800-007-889、(02)87516665,
傳真:(02)8751-2988,
電子信箱 (E-MAIL): 【消費扣款約定】 一、 名詞定義如下:
(一) | 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 貴行核發之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晶片密碼,委託 貴行透過金資系統直接由立約人其金融卡之指定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之功能,包括消費扣款(固定及變動費率)、沖正、退費、預先授權及授權完成等交易。 |
(二) | 收單機構: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
(三) | 特約商店: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持卡人以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
(四) | 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金融卡消費扣款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
前項所定之限額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貴行應於調整三十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 貴行網頁上公告,以代通知。 五、 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六、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消費扣款交易及帳務事宜。 七、 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交易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行應以對帳單、存摺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八、 立約人憑金融卡至特約商店轉帳消費, 如對特約商店之貨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或價格等有爭議,均與 貴行無涉,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立約人不得以與特約商店之抗辯事由對抗 貴行。 九、 立約人同意 貴行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跨國提款】 定義: 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與VISA國際組織及MasterCard國際組織合作,於 貴行發行之金融卡,增加〝PLUS〞或〝CIRRUS〞標誌之國際提款功能(以下簡稱「國際金融卡」,凡符合本項業務規定之持卡人可於世界各地貼有VISA/PLUS或MasterCard/CIRRUS標誌之自動化服務機器提領當地貨幣。 一、 立約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得與 貴行約定使用金融卡國外提領外幣者,惟附卡持卡人為外國人者一律不具跨國提款功能;並對所提領之外幣,應自行核算並控制在中央銀行所准外匯額度內,並授權 貴行依相關外匯法令據實代為辦理本項結匯申報。 二、 立約人以金融卡於國外提款時所使用之金融卡密碼(跨國提款密碼/或晶片密碼),應以當地自動化服務機器所得讀取之密碼類別為準,立約人茲同意以金融卡國外提款時, 貴行得每筆酌收新臺幣壹佰元手續費外,並同意得依立約人提款金額收取1.55%之國際清算手續費(該費用隨該國際卡片組織之調整而調整),並於交易當時折算為新臺幣金額後扣帳。 三、 立約人在國外所提領之當地貨幣同意 貴行依立約人提款時之國際卡片組織外幣掛牌匯率加計應付費用折合新臺幣後扣帳。 四、 立約人至國外自動化服務機器提款時,每筆交易金額悉依國外代理單位當地之規定;惟當日國內、外之臺、外幣提款金額合計不逾等值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 五、 立約人對於國外提款或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得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向 貴行請求複查,逾期視為無異議。立約人經複查,對 貴行處理仍有異議時,消費帳款交易得自交易日起三個月內,逕向財金公司申請調查及協調,逾期不得再提出。立約人願遵守財金公司之協調結論,並將該結論視為本約定書內容之一部份。 六、 立約人之國際金融卡因遺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等原因喪失時,仍應依照 貴行現行金融卡掛失、補發之規定,應儘速以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 貴行,或至其他經 貴行指定機構辦理掛失停用手續。 陸、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 立約人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下稱委託人)以信託資金信託予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雙方同意共同遵守之有關規定及約定條款如下: 一、 信託目的
本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二、 信託存續期間
本信託契約(以下稱本契約)自委託人簽署完成之日起即生效,存續期間為一年,倘雙方在期滿前均未以書面向他方為不續約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自動延長一年,其後亦同。 三、 投資標的
委託人指示受託人運用本信託資金,境內客戶以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標的為限。 四、 信託印鑑及運用指示約定
委託人須於受託人處開立信託帳戶,並填具印鑑卡留存印鑑樣式(即信託帳戶原留印鑑),以為嗣後與受託人相關業務往來(包括但不限於簽署申請書據、各項交易指示及書面等文件)之憑據。委託人知悉並同意,嗣後憑信託帳戶原留印鑑所為之指示及交易,均視為委託人本人或授權之人所為,直接對委託人本人發生效力。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範圍或方法、委託人之個人登錄資料、信託帳戶原留印鑑及其他項目之異動等指示,應以書面指示、電話語音、電腦網路、其他自動化設備暨其他約定之方式(以下稱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
委託人以書面指示受託人為運用或其他事項時,應憑信託帳戶原留印鑑辦理,並填寫受託人規定之相關申請文件。
委託人於受託人營業日受理交易時間內所為之交易指示,除經受託人同意者外,經受託人執行確認即無法取消。 五、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運用方法
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
委託人授權受託人辦理委託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指示運用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分配收益之領取、給付、再投資與否、分配方式之選擇,指定執行買賣之金融機構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運用管理,委託人不另指示或干預。
委託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應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承受之。
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契約或投資標的清算並返還信託財產予委託人之期間,委託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信託資金之幣別為新臺幣及/或外幣,信託資金之收受應以同一幣別為之;信託本益之返還,臺幣信託應以新臺幣返還,外幣信託則依返還時投資標的之計價幣別返還。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並同意受託人得與其銀行業務部門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其幣值之兌換,除另有約定外,概依照兌換當時,受託人實際兌換之匯率為準。信託資金因兌換所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負擔。 六、 定期定額/不定額信託資金
委託人同意其信託資金及各項信託費用以授權扣帳方式,由受託人於委託人指定之扣款日(例假日順延),自委託人指定設於受託人之活期(儲)帳戶中逕行扣帳,投資委託人所指定之投資標的。 但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始進行扣帳。委託人應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之活期(儲)存款帳戶,供信託資金、相關費用之計付。
前項指定之扣款帳戶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辦理,如為書面指示時,應於相關授權扣款書件上加蓋存款原留印鑑並核印完成後,始生效力。
另如本契約項下各該信託憑證號碼之指定投資標的(以下稱各該指定投資標的)因連續假期順延指定扣款日,致各該指定投資標的於特定日之電腦扣款作業累計有二次(含)以上之指定扣款日時,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就各該指定投資標的辦理二次或以上(依實際約定扣款日期而定)扣款投資。
委託人同意於指定扣款帳戶餘額不足時,不得動用質借/透支等授信額度進行投資。
委託人就定期定額╱不定額信託資金之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停止(恢復)扣款等事項如有異動時,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如於原指定之扣款日(例假日順延)申請前列事項之異動,委託人同意該異動事項延至下一指定扣款日生效。 七、 投資單位數分配
同一申購日中倘有數位委託人為同一運用標的之投資運用指示時,受託人得彙整各該委託人之資金為一筆共同投資運用,將以該投資總價金向國內外發行機構所購得之單位數分配予委託人;惟分配過程中若有因算數計算無法除盡之剩餘單位數時,將依受託人作業處理原則分配之,委託人不得異議。前述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八、 投資確認通知
受託人應於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經理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製發投資對帳單或表彰信託財產權益之相關報表送交予委託人,受託人不再另行製發信託憑證。除投資對帳單之交付方式另有約定外,投資對帳單、重要通知書、交易確認書、信託海外所得通知或相關報表之交付方式及寄送地址,比照銀行對帳單之寄送規則,如交付方式為實體對帳單寄送者,其寄送地址以委託人於受託人最後留存之「通訊地址」為依據;如交付方式為電子對帳單者,其寄送電子郵件地址,以委託人在受託人最後留存之電子郵件地址為依據。
投資對帳單或相關報表上所載之信託財產內容僅係證明受託人收訖該筆信託資金及所投資之標的,並非表彰單位之價值之憑證,若記載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財產帳載資料或相關記錄有所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帳載資料或記錄為準,但委託人能證明資料有誤,得請求更正之。倘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有錯誤,或受託人之作業疏失錯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通知委託人。 九、 信託資金收益之分配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方式原則上由委託人於投資時決定,因投資標的而受分配之投資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若投資標的之規定另有限制,委託人同意收益分配方式(現金分配或再投資)由受託人決定。
如投資標的已全部贖回或出售處分後方取得之分配所得,係以分配額外之單位之方式發放者,委託人授權受託人得贖回該等額外之單位,並將贖回所得款項扣除有關稅賦及費用後,支付予委託人。 十、 投資標的之贖回、出售或處分
委託人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指示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於合理處理期間內辦理出售處分或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若有因指示出售處分或贖回之投資標的金額或單位數不足投資標的本身規定最低出售處分或贖回基準時,受託人得不再另行通知委託人,而於受託人合計其他委託人擬出售或贖回之投資標的及單位數已達上述最低基準時,逕行辦理出售或贖回。
受託人向國內外發行機構申請贖回後,應於接獲匯入款項並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贖回款項除受託人另有規定外,撥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存款帳戶內。
因投資標的之相關規定、事由而強制贖回、出售結清時,委託人無條件同意受託人逕行辦理相關事宜。
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賣出或贖回後,其帳上累計之信託金額按其所贖回比例扣減之。 十一、 投資標的之轉換
投資標的為共同基金時,委託人得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申請共同基金之轉換。除基金經理機構另有規定外,共同基金之轉換以經受託人同意,並以轉換同一基金經理機構所發行且已在受託人營業處所公開受理轉換之其他共同基金為限。
委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部分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按其所轉換比例扣減之,並以該扣減之金額作為轉換新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
共同基金轉換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以基金經理機構所定匯率為準。 十二、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
申購手續費:費率0%至5%,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委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予受託人。
信託管理費:每筆信託金額自信託起日(即單筆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申購日,定期定額/不定額則自申購國內外基金首次扣款日)起算,至信託期限到期或期前終止、委託人贖回止之信託天數(屆滿五年以上之天數則免收信託管理費),每筆逐筆依年率千分之壹點捌計算加總之信託管理費,由受託人於信託期限到期或期前終止、委託人贖回時,就應返還之信託本益中向委託人一次扣收(每次扣收最低金額新臺幣壹佰元)。委託人部分贖回時,信託管理費按贖回金額占全部信託金額餘額之比例先行扣收。
轉換手續費:投資標的如為國內外基金,於委託人每次申請轉換投資時,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憑證號碼於每次轉換時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委託人於辦理轉換時一次給付予受託人。但基金公司若亦須收取費用者,則依基金公司之收費標準另行計收。
申購時之通路服務費:費率0%至5%,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於申購時一次給付或雙方另行約定。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持有期間之通路服務費:費率0%至1.5%,以受託人於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對手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基金公司而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係已包含於基金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除前述相關費用外,下列費用由委託人負擔,並得由受託人先自信託財產扣減之:
1、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生之經紀商佣金、交易手續費等與所負擔之債務;
2、受託人管理運用信託財產所支付之一切稅捐;
3、第三人就信託財產對受託人所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及因此所發生之費用,而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4、受託人因有關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對第三人為訴訟上或非訴訟上之請求所發生之一切費用,而未由第三人負擔者;
5、受託人處理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律師、會計師或租稅顧問之報酬;
6、其他受託人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相關費用或負擔之債務。
前項第 3、4 款之費用,均包括律師費用、訴訟費用,惟倘係因受託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生者,由受託人負擔。委託人向受託人請求閱覽或影印其信託財產相關資料時,受託人得酌收工本費。
有關投資標的國內外發行機構之各項行政、管理、投資、買賣、轉換等費用,通常係直接在基金淨資產價值中扣抵或(並)隱含在買賣報價與基金淨資產價值之差價中,委託人應先予充份了解。 十三、 受託人之信託報酬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契約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列入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定條款中,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份。 十四、 轉讓限制
委託人因本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十五、 受託人之責任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除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外,委託人不得以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投資標的之盈虧,對受託人要求負任何連帶責任或請求受託人損害賠償。
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並得由受託人先自信託財產扣減之。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遭人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受託人因本契約所遭受或發生之任何損失、費用,得以信託財產扣減之,但其損失係因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之各級職員不得對國內外有價證券有所推薦或對未來國內外有價證券單位價值或匯率等之漲跌有所預測。惟受託人如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得依規提供。
受託人為服務委託人,所提供之投資標的淨值(價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轉換、賣出或贖回等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受託人不就上述遞延因素或告知負任何責任。 十六、 帳務處理及報告
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及其管理運用所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設帳管理。
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定期編製報表寄送予委託人,有關報表之印製及寄送,受託人得依法委由第三人處理。 十七、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本契約除因法令規定、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雙方書面合意,不得任意變更或解除。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委託人或受託人接獲前開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後,應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內容辦理,於法令許可之情形下,並應通知他方。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經受託人以書面通知(付郵時,以郵寄至委託人於本行最後留存之通訊地址,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後,視為已送達委託人)或公告後,委託人於三十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委託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開異議期間內通知受託人終止本契約。
受託人於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法令增修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
本契約之受益權如受法院強制執行或發生主管機關限制權利行使之情事時,受託人得不另通知即逕行辦理信託受益權之扣押、贖回、出售、處分或終止本契約,並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或處分內容辦理。
本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信託目的已完成或無法完成。
2、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本契約委託人(即受益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撤銷設立登記或停止營業時,但受託人未受通知前,本契約仍繼續存續。
4、受託人因受破產宣告、解散、停止或暫停營業、撤銷設立登記或其他不得或不合適辦理本項信託業務時。
5、本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
委託人同意倘經受託人通知委託人提供各項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開戶文件、本人及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控制人身分證明文件)而委託人未依通知提供,或雖提供但受託人仍無法完成委託人及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控制人之身分驗證或確認者,受託人有權立即或隨時限制或終止委託人於本帳戶項下或與本帳戶有關之個別服務或進行各項交易,委託人不得對因此所生之各項直接或間接損害、損失對受託人有任何主張、請求或抗辯。
十八、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委託人或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委託人、歸屬權利人之承認。
因委託人死亡致信託終止時,以其法定繼承人為信託財產之歸屬權利人。
本契約終止而需辦理信託財產清算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託人應於受理後一個月內處分完畢,扣除相關費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送交委託人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委託人或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於收受後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即視為承認。但受託人有不正當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以金錢給付所剩餘之信託財產予委託人。
十九、 其他約定事項
委託人同意若因/曾與受託人間就金融服務事項發生認知上之差異而無法妥善解決時,基於風險考慮並維持雙方和諧,受託人有權不提供或不受理委託人各項產品或服務之申購(請)。
除本契約外,雙方得另以簽訂增補契約之方式,隨時增訂或修改本契約,增補契約亦為本契約之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自本契約簽訂日起,委託人先前與受託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書,一律由本契約及其附屬約定事項取代。
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並同意遵守之。
本契約有關金融機構營業日及營業時間之範圍,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
委託人如另於受託人處開立存款自動管理帳戶者,該相關規定亦應一併配合遵守。
委託人委任第三人為運用指示時,應將其雙方之委任契約留存乙份予受託人。 二十、 稅賦
委託人辦理本項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 準據法
本契約及依本契約相關交易文件所為之信託交易適用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國內外基金經理機構規定及其作業規則、受託人營業規章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之。 二十二、 風險承擔及預告
委託人確認受託人之任何人員均未被授權代表受託人或任何發行機構對投資標的提供任何建議或為任何聲明。
委託人為投資標的之運用指示前,已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並瞭解其投資風險:包括可能發生之投資標的跌價、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投資標的國家經濟、政治等因素停止交易、解散清算等風險(包括最大可能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之可能)。且委託人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決定各項投資指示。受託人僅係就投資標的提供信託服務,委託人投資所生之資本利得、孳息悉數歸委託人享有,所有投資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由委託人負擔。
委託人已瞭解本信託資金非一般銀行存款,故非屬受託人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範圍,亦不受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十三、 投資國內外基金風險預告事項
委託人投資國內外基金時,除須詳閱前條風險承擔及預告內容外,仍須了解。
- 經金管會核准之基金,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 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2)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 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特有風險
(1) 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2)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亦然。 (3) 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4) 匯率風險:委託人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委託人將承受匯兌損失。 (5) 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 (6)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 (7)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於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境內基金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8) 請委託人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www.sitca.org.tw/index_pc.aspx)查詢。 - 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說明。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實際配息並以實際入帳之配息金額為主,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基金進行配息前有可能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委託人可至各家基金公司或總代理人網站查詢最近12個月內由本金支付配息之相關資料。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 -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委託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國內外基金風險預告事項將不定期更新,委託人可至本行官網中查詢最新基金風險預告事項。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主管機關或法院之命令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柒、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海外股票及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 第壹部分:海外股票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 一、 海外股票簡介
- 海外股票包含公司特別股、普通股及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公司發行之股票可分為普通股與特別股,享有一般之股東權利者稱為普通股,享有特殊權利、或某些權利受到限制者是為特別股。公司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公司盈餘上升,普通股股東就有機會獲得較大的報酬。但在公司清算或發放股息時,普通股股東是排在債券人和特別股股東之後,最後獲得財產分配的人。
- 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是表彰一定數量的本國公司股票之憑證,是國際性的存託銀行(Depositary Bank)為原本已經在本國發行的股票,於外國發行的交易憑證。憑證在美國發行稱美國存託憑證(ADR),在歐洲發行稱歐洲存託憑證(EDR),全球存託憑證(GDR)則泛指在上述兩國際主要市場交易的存託憑證。存託憑證的權利義務與所表彰的普通股股票相同。當投資人購買以存託憑證方式交易的股票,可能須支付存託憑證保管費。
- 特別股(Preferred Stocks)具有普通股與債券的性質,多屬混合證券(Hybrid
security)。特別股股東可享受預先已訂定的固定股利率,不受公司經營狀況而增減,且這種股利在分發普通股的股息前先發出。在公司破產或下市時,特別股股東受償順序通常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居於債券持有人之後。
特別股類型:
(1)永續和非永續:永續型特別股一般是指「無到期、轉換、買回、賣回等停止存續之特別股」。
(2)累積和非累積:如果公司本期未發放股息,累積特別股可將不足金額保留至下一期補足;非累積特別股則無此特性。對股東來說,累積特別股比非累積特別股的投資風險低。
(3)可轉換和不可轉換:可轉換特別股在特定條件下可轉換為普通股,否則,就是不可轉換特別股。
(4)參加和非參加:有些特別股除了本身的配息之外,還可參加普通股盈餘之分配。
(5)可買回和不可買回:可買回特別股即發行公司有權在明定的日期買回股票,否則為不可買回特別股。
各檔特別股條件請參閱本行各特別股之產品說明書及發行公司公開說明書。
委託人應瞭解所投資公司之下列資訊︰
- 公司簡介︰該公司的行業別、產品及營收狀況。
- 營收分布︰各產品線的營收分布比例。
- 股價走勢及股價表現︰顯示股價的歷史資料。
- 發行量︰以流通在外的上市股票或存託憑證發行總量。
- 盈餘成長︰公司過去每年盈餘成長率。
- 前一年營收︰前一個會計年度該公司的總營業收入。
- 帳面價值︰帳面價值指的是股票實際的資產價值,也就是公司的總資產淨額(總資產減去總負債)除以發行股數後所得出的值。
- 市值︰總流通股票數乘上股價,也可以被視為是公司在市場的總價值。
- 股東權益報酬率(ROE)︰是股東投資回報的比率,常用於比較同業的公司或評估公司的收益趨勢。計算方法是用公司稅後收益除以股東股本,顯示由於股東提供的資源,公司產生利潤的效率如何。
- 長期負債/資本比︰用於衡量公司的財務槓桿效益,顯示長期負債佔資本的比率。
- 股利︰過去一年每股所發放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總額。
- 股利率︰
(1)普通股:每股年股息除以普通股每股價格。
(2)特別股:公司發行特別股時, 應於章程中訂定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各檔特別股之股利發放細節,請參閱本行各特別股之產品條件說明書。 - 每股盈餘︰說明公司增長率和收益率最常用的比率,等於公司總盈餘除以已發行股數,顯示股票為股東帶來的回報,隨時間變化的每股盈利可以與同行業或同產業的其他公司進行比較,以便了解相關表現的全貌。
- 本益比︰顯示市場願意為一間公司的盈利所支付的金額,等於股價除以每股盈餘,它反映了對公司前景的看法,也可能意味著相對其他性質相同的公司,該公司股價是否被高估或低估。
閱讀一份公開說明書時,須注意以下細節︰
- 概要︰公司歷史概況、業務類型、計畫和前景以及發行的時間表。
- 風險︰顯示公司可能出現失誤的重要部分、公司的市場或所營運的經濟環境。
- 行業概況︰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及行業前景。
- 業務部分︰公司在收入、利潤、股息等方面的表現。
- 管理層詳情︰董事和高層管理人員的背景、歷史和資格。
- 收益的運用︰資金的用途,如發展、償債或回報現有股東。
- 未來計畫和前景︰管理層策略。
- 資訊來源︰可以在掛牌交易所網站或該公司官方網站查詢公開說明書資料。
年報幫助投資者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可以至掛牌交易所網站或至該公司官方網站上查詢年報。年報的前幾頁是公司目標概述和實現目標的情況,可以根據年報仔細研究︰(下列項目僅供參考,年報實際揭露項目仍須視當地法規及公司揭露內容而定)
- 董事長聲明︰概括一年裡公司的活動、正在變化的形式概況、已實現未實現及要建立的目標、來年展望、採取的行動等。
- 銷售和市場︰包括公司銷售的產品、銷售時間、銷售地點及銷售方式;產品內容、部門、營運的範圍等部分。
- 財務數據總結︰查看每年收入和利潤是否增加。
- 管理層討論和分析︰注意關於以往幾年重大財務走勢的討論。
- 會計師意見書︰由會計師所提出對公司財務的意見。
- 財務報表︰查看銷售、利潤、研究與發展支出;期間變化的存貨與債務水準。
- 附屬公司、分公司和地址︰總部、海外分銷網路、以及公司擁有的產品及商標名稱。
- 董事和高級職員名單︰董事人數、內部人員及外部人員名單。
- 股價歷史︰隨時間演進的股價總趨勢和公司上市的交易所股息派發紀錄。
- 自由現金流量:代表公司在扣除企業本身之財務支出及維持現有產能所需之資本支出後,還可自由使用之現金。可評估公司未來的盈餘成長可能。
- 其他資料︰將發放的股息、董事認股權計畫的細節、主要股東、主要客戶和供應商、有關交易等。
- 股息︰股息是公司用於回報股東的部分盈餘,可以發放現金股息或股利股息。股息可提供定期持續的回報,但公司並沒有責任一定要支付股息。投資者買入一支盈餘穩定增長的股票,公司持續發展,股息可能增長,投資獲利也就可能更高。在股息宣佈日,董事會公佈公司何時配息的日期(配息日)、配息的股數或金額、除息日。
- 股票分割︰如果一個公司的股票表現良好,股價較高,公司可能以分割來降低股價,增加股份。透過分割股票,公司希望增加股本的吸引力,尤其對那些買不起高價股票的投資者,股票一分為二,一分為十,或任何公司所訂的比例。
- 股票合併︰如果一個公司的股票表現不好,股價偏低,公司可能以合併來提昇股價,減少股份。透過合併股票提高股價,增加股票的吸引力,股票二合為一,四合為一,或任何公司所訂的比例。
- 資本利得︰投資者以某一價格買入一種股票,然後以較高的價格出售,所賺取的利潤就是資本利得。
- 股息收入︰持有股票的投資人一般稱之為股東,普通股股東有權分享公司盈餘,特別股股東則以固定股息分配為主。股息是盈餘的分配,以每股為單位,可以是現金,亦可以股利股息的形式發放。
在此所揭露的風險事項係屬概要,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本商品之性質及相關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市場風險︰由於經濟變化,或出現了其他對市場有影響的事件,致使在一段時間裡股票的價值上升或下降而影響投資損益。
- 經營風險︰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的一些變動,例如︰經營上受到景氣變動或公司經營方針錯誤、財務操作或調度失當等影響,導致其業績衰退,進而影響公司股票價格,致使股價下跌,此為經營風險。
- 匯兌風險︰本商品屬外幣計價,由於貨幣匯率的波動,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其它非該商品計價之幣別資金投資者,須留意配息或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金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 行業風險︰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股價價格下跌。
- 投資風險︰委託人必須了解投資本商品之市場交易價格波動大,漲跌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
- 當地交易市場風險︰委託人應了解本商品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交易之進行需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委託人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時間或與台灣有時間落差,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巿場風險。
-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證券的能力,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 外國投資風險︰外國的股票波動性較大,影響其波動原因包含政經發展、公共安全、人口的變遷、市場的無效率或是投資訊息的不完整與不正確性,造成投資上的風險。
- 課稅影響除息後報酬風險:因掛牌國家不同,股票對於利息及資本利得的稅率規範亦不同,所適用稅務規範須以掛牌當地政府法令規範為主。非美國人購買美國掛牌股票於配發現金股利時,配息價金須預扣股利所得稅,將影響配息後之稅後報酬。
- 稅賦風險:本行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
- 流動性風險: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若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投資人買賣量大時,將可能影響市場價格,造成買進成交價較高或賣出成交價較低之情況。本商品有可能因持有部分或全部單位數不足公開市場最低交易單位,造成持有之部分或全部單位數無法於公開市場賣出之風險;或必須以議價方式賣出,賣出價格遠低於實際市場價格之風險。
- 信用風險:投資本商品委託人應注意發行機構之信用或信用評等,信用評等乃根據公司之企業規模、負債比率、流動資金及盈餘表現等因素而定,會適度反映發行機構之償還債務能力。任何信評機構對發行機構及其母公司或集團企業的信用評等調降,可能會導致本商品之市場價格下跌導致投資損失。
- 特別股相關風險:
(1)委託人提前贖回風險:本商品未發生違約或其他中斷事件之情況下,發行公司於到期日或特定日提早買回時保障償還特別股面額之100%。委託人若提前贖回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會產生投資本金損失。
(2)發行公司提前買回風險:於通常情形下,若發生任何導致發行公司稅務負擔增加或其他特定事件發生,發行公司有權但無義務於特定時點(依特別股個別公開說明書規定),全部或部分提前買回,發行公司提前買回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且不能保證能維持持有至到期時的殖利率水準。
(3)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根據不同類型特別股定義產品最低收益風險。例如發行公司之特別股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公司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特別股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與否。
(4)利率風險:本商品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 (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特別股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跌,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特別股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5)無到期日風險:部份特別股沒有到期日,此類特別股的利率風險較高,其市場價格波動也可能較大,通常此類特別股會有提前買回條款,發行公司可於特定時間點將全部或部分特別股買回。
- ETFs(Exchange Traded Funds)指數股票型基金,為將指數予以證券化,委託人透過持有表彰指數標的股票權益來間接投資;簡而言之,ETFs是一種在證券交易所買賣,提供委託人參與指數表現的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多以被動式管理追蹤標的指數的表現以獲得報酬,所以基金經理人會利用各種的財務工具來達到目標,其中包括 :股票、債券、實體商品、交換合約、期貨、選擇權及其他金融衍生性工具等。
- 完全複製法:ETFs基金經理人依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名單及其比重,買齊所有成份證券,以複製指數表現。
- 最佳化複製法:以歷史資料挑選並投資具代表性樣本成份證券,以建立無論市值、行業、投資特點以至報酬率,皆與標的指數「貼近」的投資組合。
- 合成複製法:合成複製法為部分或完全不直接投資於指數成份證券現貨,而是運用含有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作為追蹤工具,以複製或模擬指數報酬。
- 股票型ETFs主要投資於股票。依投資區域可分為全球型、區域型及單一國家型ETFs;依產業類別可分為金融、科技、醫療、消費、能源、公用事業、房地產、電訊、營建、航運等各種產業ETFs。
- 債券型ETFs主要投資於各種類債券。依投資等級可畫分為公債、投資級公司債和高收益債ETFs。依投資標的劃分有新興市場債、資產抵押債、可轉債及通膨指數債券ETFs等。
- 匯率型ETFs:主要連結匯率或相關指數。有連結或追蹤「單一貨幣」,包括:美元、英鎊、歐元、日圓、紐幣、人民幣、印度、俄羅斯、巴西、南非等貨幣ETFs;另有連結或追蹤「一籃子貨幣」ETFs。
- 商品型ETFs:主要投資於包含能源、貴金屬、基本金屬、農產品等原物料的ETFs。能源ETFs包含石油、天然氣等ETFs;貴金屬ETFs包含黃金、白銀和鈀金等ETFs;工業金屬ETFs包含基本金屬、銅、鎳等ETFs;農產品ETFs包含綜合農產品、牲畜商品。
「公開說明書」(Prospectus、Prospectus Supplement or etc.)為ETFs之發行機構提供,委託人可逕自相關ETFs發行機構官方網站下載。 五、 ETFs投資應注意資訊
- ETFs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必須透過投資於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及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而ETFs投資於衍生性商品也同時面臨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及其他風險,在交易對手違約的情況下,會產生潛在的信用損失,而造成ETFs資產的損失。
- ETFs經理公司為維持ETFs運作有管理費用涵蓋管理費、調整投資組合手續費、保管費、指數授權費、稅捐等相關費用,直接從ETFs淨資產淨值內扣除,委託人無須另外支付。
- ETFs的實際表現與標的指數的報酬之間存在一些追蹤誤差,這與ETFs的投資成本相關(將影響ETFs的價格),造成ETFs投資績效可能低於標的指數。
- A股ETFs CAAP架構說明:部分投資於中國A股之ETFs並非直接投資於中國A股,而是透過投資於中國A股連結商品(CAAP)進入A股市場。CAAP為由第三方CAAP發行人所發行與A股或指數相連之衍生工具。CAAP僅代表各CAAP發行人提供與持有相關A股相等之經濟表現之責任。此類ETFs須承受與各CAAP發行人相關之對手風險,倘有關CAAP發行人無法履行其於CAAP項下之責任,則此類ETFs可能會蒙受與CAAP發行人所發行CAAP全部價值相等之潛在虧損。任何虧損均會導致此類ETFs資產淨值減少,並影響此類ETFs無法達成追蹤標的指數之能力,任何CAAP發行人違約,買賣或會暫停,而此類ETFs亦可能不會繼續買賣。
- 特殊架構ETFs:投資具有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s或投資包含持有現貨、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或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金融工具之ETFs,須注意因投資標的及投資技術特殊可能產生的風險,例如現貨或期貨投資風險及追蹤誤差風險,現貨投資與期貨投資有價格波動大之風險,期貨投資亦有有正價差、逆價差或到期換約等風險,放空型、槓桿型、放空槓桿型等ETFs因追求標的指數的當日表現致與標的指數的累積表現產生不一致之極大追蹤誤差風險。
以下所揭露投資風險預告並無法一一詳述本商品投資風險與影響市場之因素,因此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充分了解本商品之性質及相關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衡量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 投資風險︰委託人必須了解投資本商品之巿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漲跌幅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本商品交易方式與股票相似,因此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時,委託人可能會面臨盤中不同時點價格差異大之情形。
- 流動性風險︰ 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應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若交易市場流動性不足,投資人買賣量大時,將可能影響市場價格,造成買進成交價較高或賣出成交價較低之情況。本商品有可能因持有部分或全部單位數不足公開市場最低交易單位,造成持有之部分或全部單位數無法於公開市場賣出之風險;或必須以議價方式賣出,賣出價格遠低於實際市場價格之風險。在某些情況下,本商品的投資標的或財務工具出現市場中斷事件,相關處置或價格報價將由基金管理公司決定。
- 匯兌風險︰本商品屬外幣計價,由於貨幣匯率的波動,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其它非該商品計價之幣別資金投資者,須留意配息或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金或原幣別時將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
- 系統風險︰本商品為被動式投資,持股可能多樣化,有助減少非系統性風險與選股風險,但仍存在整體市場風險。
- 市場風險︰委託人應了解本商品係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交易之進行需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委託人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巿場與台灣有時間之限制,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巿場風險。
- 被動式投資風險:本商品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公司不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投資標的,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 追蹤誤差風險:本商品的投資目標是追求未扣除本身相關費用前追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其走勢可能與追蹤標的走勢有高度相關,但並不保證一定具相關性,影響相關性的因素包含經理費、交易成本、投資技術、流動性、股利、佣金、轉換成本與相關收入等,加上本商品資產與追蹤標的指數成份股之間可能存在差異,可能會造成本商品的資產淨值與追蹤標的指數間存在落差。
- 集中風險︰若本商品集中投資在某一產品、產業或國家,將無法達到分散投資的目的。
- 投資標的匯率風險︰若本商品投資標的計價幣別非本商品的計價幣別,相對貨幣升貶值會影響本商品計價幣別資產的變化,一般來說投資標的計價幣別升值,對本商品資產有正面的效益,投資標的計價幣別貶值,對本商品資產有負面的影響。
- 合成複製策略風險:若本商品採合成複製策略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違約風險。放空型ETFs、槓桿型ETFs與放空槓桿型ETFs採用交換合約(Swap)複製當日追蹤標的表現致使長期績效與追蹤標的指數的累積表現產生不一致甚至極大追蹤誤差,且會因做交換合約產生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商品型ETFs投資策略透過期貨工具複製追蹤標的指數表現,會因正價差、負價差與到期轉倉換約問題而影響ETFs的績效表現。
- 期貨交易風險:若本商品為放空型或商品型ETFs,因操作策略或避險需求須透過期貨交易來完成,期貨交易僅須支付契約價值一定百分比之保證金,故具有高槓桿特性而使獲利放大或損失倍增,使本商品價格短期內出現較大波動。
- 信用風險︰若本商品複製策略採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將產生交易對手信用違約風險,若交易對手違約不支付應付報酬或價金,將對本商品績效表現產生負面影響,最大可能造成本商品價值歸零。
- 新興市場風險︰新興市場投資風險大於已開發國家,這些風險包含證券市場的資本較小而產生相關流動性、價格波動、外國投資限制、政府干預經濟、法律不夠完備、社會經濟及政治不確定性等問題的風險。
- 地域風險︰若本商品投資的標的地區集中在單一國家、某些國家或區域,特別是對政治經濟控制過多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市場產生無效率或訊息不完整與不正確,使資產價值波動較大。
- 清算風險:當本商品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的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值時,基金經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資產進行清算,受託人於收到相關訊息後將通知委託人,並將依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之信託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本商品掛牌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本商品買進或賣出,除影響流動性外,本商品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委託人交易損失。
- 投資組合週轉風險︰本商品的投資組合頻繁交易或贖回行為將使投資組合週轉增加,高週轉率將增加經濟成本,同時有可能增加資本利得的稅務成本,而影響本商品績效表現。
- 稅賦風險:本行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
- 委託人委託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委託人指示,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海外股票或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以下簡稱「本商品」)時,應優先適用本約定事項,餘悉依委託人與本行間其他相關約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於本行以同一戶名透過特定金錢信託方式投資本商品,均適用本約定事項;嗣後如有申請其他信託帳戶或終止本信託帳戶時,其他帳戶之交易同樣適用本約定事項,毋須再次另作同意聲明。
- 本行受理買賣委託交易截止收單時間(台灣時間)依市場別區分如下:日本市場14:00 (未滿一交易單位之零股賣出委託,受理至12:30) ;香港市場15:30(未滿「一手」之零股賣出委託,受理至 12:30;如遇香港市場當天僅開上午盤時,受理至11:00。);美國市場16:30;英國市場16:30。
- 交易時間係指本行接受委託人委託後,於交易市場為交易之日,該交易日交易市場之營業時間。本行於該交易所營業時間外亦得受理 交易委託指示(系統維護時間除外),惟該交易指示將於最近期之該交易所營業時間開始時送至該交易所進行撮合。
- 除本行另有規定外,美國市場、英國市場、香港市場、日本市場將配合交易所營業時間下單。本交易申請書之實際成交股數、價格,以券商回報之成交確認資料為準。若委託交易標的之交易所因突發不可抗力之因素休市時,委託人同意自動取消當日委託之交易。
- 香港市場/日本市場零股賣出交易委託時間為台灣與香港市場/台灣與日本市場共同正常交易日早上09:00至12:3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宣佈台北市全天停止上 班,則不受理香港市場/日本市場之零股賣出委託。
- 委託人透過本行分行為交易指示時,應在本行各分行之營業日為之,且營業日之受理時間悉依當時本行之規定辦理。若遇本行休假 日,但非為本商品交易所之休市日,本行得受理委託人透過電子通路(經本行同意之電子通路包括: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之交易委 託。惟受理與否依本行實際辦理情況而定,委託人了解並同意,為避免產生匯款問題或違約交割等情事,本行有權停止受理委託。
- 如遇交易市場營業時間調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本行之受理交易之委託時間可能隨之變動,本行保有對交易指示接受與否之權利。
- 本商品係以股數交易,委託人指示本行交易時,必須明確指示交易股數。
- 本行可受理委託人指示之【交易指示到期日】(即限當日有效單或多日有效單),為實際仍應依本行實際辦理情況且該交易市場之實際交易日為準。如委託人所為之【交易指示到期日】為指示當日;或為最近期之該交易所營業日,則該筆交易指示為當日有效單。如委託人所為之【交易指示到期日】非僅指示當日;或非僅最近期之該交易所營業日,則該筆交易為多日有效單。
-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本行依委託人指示執行本商品交易前,得於委託人指定帳戶餘額及委託人與本行約定將來分配至該帳戶之金額中圈存該次買進款項之總金額後(詳八、交割方式之說明),始執行本商品買進交易。惟如委託人指定帳戶餘額加計委託人與本行約定將來分配至該帳戶總金額未達該次委託買進款圈存金額時,本行得拒絕受理。
- 本商品委託買進與賣出最低單位數依各交易所規定為準,且本行得就每筆買進交易依交易幣別訂定不同最低投資金額限制。
- 本行得就買進或賣出訂定可受理指示之【交易指示到期日】、交易價格種類及下單方式(盤前或盤中下單或其他方式),且保留開放委託人指示與否之權利,委託人應於交易下單前確認、瞭解並同意相關限制條件(包括但不限於指定交易所收單、下單的時間及指示價格限制等)與規定。
- 如遇市場價格波動過大,且可能因委託價格超過該交易所規定波動比率而致該委託被交易所駁回,導致失敗,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委託人須重新設定符合交易所規定之價格下單,不論是否為多日有效單;或多日有效單尚有剩餘日期。
- 香港市場、日本市場零股賣單交易,係以市場價格賣出,惟不保證成交價格;若零股賣單賣出金額小於相關費用之加總,本行將自動取消委託交易。
- 委託人同意本行對於委託人之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
- 最低交易股數:
買進:美國與英國市場至少「一股」,並以「股」為倍數;香港市場至少「一手」,並以「手」為倍數;日本市場交易單位為1、10、50、100、500、1000股,並以其倍數。
賣出:美國與英國市場至少「一股」,並以「股」為倍數;香港市場至少「一手」,並以「手」為倍數,未滿「一手」交易僅得以零股委託;日本市場交易單位為1、10、50、100、500、1000股,並以其倍數,未滿一交易單位僅得以零股委託。
惟以上最低交易股數仍以當地交易所規定為準。 - 最低買進金額:「最低買進金額」之係以「委託價格」乘以「股數」計算,美國與英國市場最低為2,000美元,香港市場最低為12,000港幣/ 12,000人民幣,日本市場最低為200,000日圓。
- 委託價格:
委託價格 定義 適用情形 限價 委託人指示之特定委託價格 美國市場、英國市場、香港市場「一手」、日本市場「一交易單位」及其倍數之委託買進/賣出。 市價 券商回報實際賣出之成交(均)價 未滿「一手」之香港市場零股委託及未滿一交易單位之日本市場零股委託賣出。
1.投資本商品須支付費用包括買進/賣出信託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投資標的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各交易幣別收費狀況如下︰
2.投資美國存託憑證(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ADR),如於保管費收取基準日時尚有持股,需另支付美國託管及結算公司ADR保管費,詳細費率及收取時間依發行公司公佈為準。
交易所交易 幣別* | 買進/賣出信託 手續費率** | 信託管理費率 *** | 投資標的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 |
美國與英國市場:USD | 1.5% | 0.18%(最低收取NTD 100) |
|
香港市場:HKD | 1.5% | 0.18%(最低收取NTD 100) | |
香港市場:CNY | 1.5% | 0.18%(最低收取NTD 100) | |
日本市場:JPY | 1.5% | 0.18%(最低收取NTD 100) |
*各交易所交易標的計價幣別可能含有多種幣別,買進/賣出信託手續費將依各交易幣別計算收取之。
**買進及賣出信託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買進信託手續費=買進成交單位數*成交買價*手續費率
賣出信託手續費=賣出成交單位數*成交賣價*手續費率
每筆委託交易之手續費不得合併計算(同商品亦不得合併計算);買進信託手續費買進時收取,賣出信託手續費自每筆賣出款項中扣除。
***信託管理費計算為買進分配日起至賣出成交日止之天數,依年率千分之1.8計收(屆滿五年以上之天數免收);每次執行賣出交易時,自每筆賣出款項中扣除。
****同一交易所並非所有商品皆收取相同規費、交易稅或其他相關費用,且因各投資標的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不定時變動,將依據當地最新規定額外收取,詳細稅賦與費用資料,請洽本行專員或本行官網查詢。計算方式為投資標的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買進(賣出)金額X相關稅賦、費用費率(若有)。
*****原境外結構型商品到期轉換海外股票賣出費用不適用上述之規定,係由本行依賣出成交價格收取0.1%至1%(依不同交易所而定)之信託手續費,另投資標的交易所/當地政府收取之費用將額外收取,實際收費明細請以信託對帳單記載為準。
- 本商品於次級市場交易買賣,因此當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時,委託人可能面臨無法買進或賣出的流動性問題,而造成未成交或部分成交。
- 委託人委託本行於營業日賣出香港市場未滿一手(港股之最低交易單位)/日本市場未滿一單位之零股商品賣單,當本行已依委託人交易指示指示證券商下單,委託人不得取消該交易指示,該交易將持續掛單至交易全部成交或交易所交易當日收盤為止。若有二人以上之委託人同時委託本行執行同一商品交易,並確認部分成交,委託人同意本行將依各委託人委託順序進行分配,就未成交部分解除賣出交易指示並返還未成交部分零股商品股數。
- 委託人買進本商品,須於成交確認且本行系統完成股數分配後,始得申請賣出。
- 本行將於次月提供之對帳單載明委託人所買進或賣出的價格及單位數。
- 本行對委託人之取消交易指示,保留接受與否之權利,且委託人瞭解因交易市場及相關交易系統(包括本行、證券商、交易所之交易系統)回傳之時間差,委託人於申請取消交易時,該筆交易可能已經成交或有其他事由致無法取消,故取消交易之申請並不保證該筆交易得以全部成功取消,倘委託人申請取消交易時,該項交易已確定一部或全部成交致無法取消者,本行仍按實際成交之交易內容執行後續之交割及匯款等相關事宜,委託人絕無異議。
- 委託人申請取消多日有效單交易指示,本行得接受委託人取消交易。但在當地該交易所收盤後且本行尚未完成結算該交易所之所有交易,無法申請取消時,不在此限。
- 本交易指示將持續至下列任一事件發生時(孰先達成者為準),不論是否為多日有效單;或多日有效單尚有剩餘日期,委託交易指示即終止。
(1) 在到期日屆期前,指示買賣交易的單位數全部成交或部分成交;或為「客戶投資風險承受度」、「W-8 BEN」、「專業投資人資格」等之有效期限逾期。 (2) 在到期日於該交易市場之交易所收盤時,仍有未成交。 (3) 發行公司發生以下情事,包含但不限於配股、減資換發新股、股票反分割、股票分割、股票合併等分配股數之事由等。 (4) 該商品委託交易被掛牌交易所、複委託券商駁回或相關交易系統發生異常。 (5) 該商品掛牌交易所突發性休市包含但不限於氣候、天然災害或政局等因素。 - 每日交易價格非必以當日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或最低價成交,本行提供各該商品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及延遲報價價格僅供參考,非實際成交價之保證。
- 本商品之交易執行及確認以本行與委託證券商作業時間及該證券交易所當地交易時間為準。
- 委託交易之實際成交股數、價格以證券商回報之成交確認資料為準。
- 如本商品之交易所於交易當日因突發不可抗力之因素休市時,委託人同意自動取消當日委託之交易。
-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本行將一律以委託人所指示之限價價格乘以指示交易單位,加上預計之買進手續費及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若有),自委託人指定帳戶餘額及委託人與本行約定將來分配至該指定帳戶之金額中圈存前開買進款項之總金額,再執行買進交易,惟實際之扣款金額仍以成交金額加計相關費用為準。
- 委託人賣出本商品,本行於收到外幣交割款項並扣除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分配至委託人指定帳戶;惟委託人賣出本商品,若該款項於分配至指定帳戶前有受前項約定之圈存情形時,本行將於收到外幣交割款項並扣除圈存金額及相關費用後,將剩餘款項分配至委託人指定帳戶。
- 本行於提供本商品服務時,得對每一買進、賣出、及取消事項,訂定最低投資金額、收費金額、收費限制之規定及相關作業(包括但不限於受理營業時間、扣款入帳、交割方式)之規則,此項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有變更時,本行將以通知或公告於本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上。倘委託人不同意該規定或相關作業規則時,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並結清信託帳戶。
- 本行受託買賣本商品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與交易所之規章或本文件另有約定者外,委託人兹此指示本行依下列方式辦理:
- 本行受通知本商品得選擇以配發現金或配發股票或其他方式分配收益時,以配發現金為優先;若無配發現金之選項,則由本行依合理判斷選擇配發方式。
- 因發行公司包含但不限於配股、減資換發新股、股票合併(反分割)及股票分割等分配股數時,僅分配整數股,就未足整數單位之畸零股,由本行逕行於市場賣出,取得現金並扣除相關費用後直接匯入各委託人指定之帳號。
- 本商品若配發無償之認股權證,本行得於收到該無償認股權證後,以本行及該商品掛牌交易所之次一共同營業日為交易日,依照本行與委託證券商約定之下單方式,全數於市場賣出並轉換為現金,於扣除依各國稅法規定之應付稅額及賣出相關費用後,全數存入委託人帳戶中。若因市場流動性不足導致當日無法順利成交,由本行於其後之交易日,依照本行與委託證券商約定之下單方式,繼續於市場賣出並轉換成現金後依前開程序進行分配入帳。
- 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另經委託人事前書面指示,且應依本行及委託人雙方同意之條件、補償及支付費用成本外,本行無義務就委託人投資之本商品行使相關表決權或其他選擇權。本行就股權委託書或其他相關文件無任何責任或義務,亦無庸就是項事宜通知委託人。
- 本商品發生上述以外其他公司活動包含但不限於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換發新股、股票分割、股票合併(反分割)、有償認購、減資換發新股、全部收購、發行公司下市、解散或破產時可分得之剩餘財產,或其他對價及利益(惟部分收購、部分換股等,本行暫停受理相關股務業務),如無須委託人更為指示或回覆者,委託人授權本行得逕為所有相關之必要行為(包含但不限配發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或同時配發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並需繳納稅款時,本行得先以現金股利進行繳納,如無配發現金股利或全部現金股利仍不足繳納時,得處份該次配發之部份股票股利進行繳納稅款),委託人對本行之各項處理行為均無異議,在處理完成後,由本行將所得款項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及稅務費用後直接存入委託人指定之帳號;但若前述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收購現金、認股權證或其他權利等係於分配後,委託券商或海外保管行始通知應支付相關稅賦或規費者,委託人同意授權本行得逕由委託人指定之帳號扣除該等款項,不另行開立取款憑條。此外,委託人指示本行得依國內外相關證券法規揭露或履行相關之義務。
- 當發生委託人之帳戶無法支付交易及公司活動所產生之相關交易費用或稅賦時(例如但不限於已無信託財產、信託財產不足或既有信託財產均為庫存無現金可供扣取等),本行將通知委託人於特定時間匯入該等費用或稅賦於委託人指定之帳戶,委託人同意授權本行得逕由委託人指定之帳戶扣除該等款項,若於期限內本行進行三次扣款均未成功時,本行將行使抵銷權,自委託人任一帳戶扣款或賣出信託資產,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行以市價賣出部分/全部信託資產以進行繳納相關交易費用或稅賦,如有剩餘贖回款再存入委託人指定之帳戶;或本行亦得於委託人在本行之信託財產(不限於產生該筆費用或稅賦之信託財產,或委託人於本行其他信託財產)贖回或有其他所得款項分配時,從贖回/分配款項中扣除該等費用或稅賦,再將剩餘贖回/分配款存入委託人指定之帳戶。
- 委託人了解並同意,倘因資訊系統故障或線路中斷而無法立即修復時,本行得暫停受理委託服務。委託人對於非因本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之相關風險所造成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或斷線),委託人不得對本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 本行受託買賣本商品,按一般作業流程將交易指示輸入系統後,若因1.辦理交割、2.匯率、3.利率變動、或4.其他市場環境因素而產生之一切損失,或因發行公司、交易所或相關機構(如國內外保管機構、投資顧問、證券商、簽證機構、會計師、律師等)一切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電腦系統故障或斷線)所致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
- 委託人不得因本商品掛牌交易所休市,或命令停止交易,或遇前項約定之各機構所在地之放假日或被命令暫停營業等情事,致委託人指示之投資或買賣等交易無法立即執行,而對本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或負連帶責任。
- 對於因天災、事變、戰爭、暴動或外國政府、權力機構或政治團體之扣押、徵收、沒收、毀損或其他行為,或該地區法令變更、解釋、適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行之不可抗力事由所致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本行不須負任何責任。
- 本商品發生現金股利、股票股利、換發新股、股權分割、股權合併(反分割)、減資、有償認購、全部收購、發行公司下市、解散或破產等情事,委託人指示本行進行各項證券權益處理時,由於接獲訊息及分配相關之權益資產需要時間,委託人明白需待本行將相關權益資產處理與分配完畢後,始可進行權益資產之運用,本行在權益資產未處理與分配完畢前,得拒絕接受委託人指示運用權益資產。
- 因本行受託買賣之本商品為在外國交易所公開交易之標的,個別商品之公開資訊可由公開資訊網站上獲得,委託人應自行瞭解擬投資或已投資商品及其發行機構之相關資訊。委託人同意並了解,縱本行通知客戶所投資之本商品相關變動資訊,亦不得視為本行即負有監督及通知本商品交易變動資訊予委託人之義務。
- 本商品之收益分配款,將以委託人指定交易之信託帳戶最近成交標的約定之收益帳號或申請變更後之收益帳號為入帳帳號,惟於本行辦理分配入帳作業時,如前揭帳號因戶況異常而導致入帳失敗,委託人同意由本行改以委託人於本行當時最新開立且有效存續之存款帳戶辦理收益入帳。
- 委託人同意並授權本行得依據實際成交金額、各項信託費用、當地交易所規定之稅負與費用圈存,於扣款日免憑委託人存摺,逕自約定扣款帳戶扣款。
- 本商品限非美國籍之法人或自然人承作。委託人倘取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應立即通知本行並贖回或賣出已投資之本商品。委託人如未盡上述義務,應自負一切責任,本行得不另通知即逕行終止信託關係,並賣出委託人持有之該有價證券。若本行因此遭受任何損害 (包括但不限於主管機關之處罰) ,委託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費用、損失、罰款等)。
- 依照國內、外法令或委託人依其登記註冊國、設立國、國籍國、居住國或所在國之法律規定,委託人(如為某特定國籍人民)可能無法投資或持有某投資標的國之有價證券,或其投資、持有對有價證券發行人或本行有不利之行政上、稅務上之後果時,本行有權拒絕執行該委託人就投資該項有價證券所為之各項交易指示,本行並得通知委託人終止相關約定事項,並賣出委託人持有之該有價證券。
- 依相關金融市場所應適用法令規定或有價證券之交易慣例所生委託人應繳之規費或稅賦,悉由委託人負擔。委託人在進行投資時應自行諮詢專業的稅務人員有關稅務方面的問題。
委託人瞭解本行特定金錢信託業務係依委託人或委託人委任之第三人指示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若委託人指示本行信託部門從事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委託人指示本行委任富邦證券擔任複委託受託買賣證券商。其屬透過富邦證券交易者,係屬信託業利害關係人交易,委託人知悉本行就該交易所扮演之角色有利益衝突情況發生。 十一、 變更、解除或終止
- 本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海外股票及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條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經本行以書面通知或於營業處所或網頁上公告後,委託人於7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同意該修改或增刪條款。委託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開異議期間內通知本行終止本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海外股票及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並結清委託人所有海外股票與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庫存。
- 本約定書「五、相關費用」所列之各項費用,除各投資標的交易所/當地政府之稅賦與費用外,如有調整,應於指定調整日60日前於營業處所或網頁上公告揭示,以代通知,但有利於委託人者不在此限;若為新增交易所交易幣別(如歐元、日幣等)之相關費用則依前開1.一般增修約定辦理。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客服電話:(02)8751-6665
網路位址: //www.fubon.com/banking -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申訴電話:0800-789-885
網路位址: //www.foi.org.tw/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申訴電話:(02)8968-0899
網路位址: //www.fsc.gov.tw/
本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海外股票及海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s)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如有未盡事宜,委託人同意本行依照「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約定、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及交易所規定及其作業規則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之。委託人並同意依本行合理要求提供應備文件及配合辦理相關作業。 捌、電話銀行理財服務約定事項 一、 電話銀行密碼係立約人於申請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服務時,由 貴行以密碼單交付或由立約人於指定設備親自設定起始密碼,立約人首次使用時需進行密碼變更手續,除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立約人對於電話銀行密碼之保密應自負全責,且得利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隨時自行變更,次數不受限制。 貴行對於憑電話銀行密碼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之各項服務或轉帳交易,立約人均認定係持有電話銀行密碼之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立約人並同意電話銀行密碼除使用於已經申請之各項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服務項目外, 貴行得使用於 貴行電話客服專線作為立約人身分核對之用途。 二、 立約人 之電話銀行密碼由 貴行電腦以亂碼方式儲存,無從查知,若立約人因遺忘原設定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致無法使用 貴行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服務,得親自持身分證及原留印鑑至營業單位,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其他自動化管道使用晶片金融卡辦理重新設定手續,立約人並明瞭經由自動化管道使用晶片金融卡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驗證後辦理之重新設定手續,效力等同於立約人親自臨櫃辦理。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三、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經由電話銀行密碼所為之交易,與立約人憑存摺、印鑑或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且交易後之存款餘額以 貴行電腦主檔記錄為準。 四、 立約人完成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轉帳交易得以電話查詢存款餘額,以確認轉帳交易是否成功,或由 貴行以平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供立約人核對,立約人亦得隨時以電話銀行理財系統傳真交易明細或至 貴行補登存摺,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回覆立約人。有關本項服務之所有紀錄(如交易日期、種類、幣別、金額及處理情形等),除立約人以具體證據證明登載有誤而 貴行應更正外,對立約人之相關帳戶均有最終及確定之約束力。 五、 除因 貴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對於因電信線路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事由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 貴行不負任何責任。 六、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轉帳交易,除另有約定或經 貴行公告之轉帳項目外,需先與 貴行約定轉出及轉入之帳戶,並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對於約定轉入帳號,除另有約定外,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但立約人轉入立約人在本行開立之約定轉入存款帳號時,單筆或每日累計之金額均無限制。
(二)臺幣活期性存款與外匯活期存款互轉,限轉入立約人本人帳戶,每人每日合併累計 貴行各項自動化交易,最高金額各不得逾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
(三) 外匯活期存款不同幣別間之轉帳交易,限轉入申請人本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等值參拾萬美元。
(四)外匯活期存款同幣別轉入事先約定之 貴行第三人帳戶之外幣轉帳,單筆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皆不得逾等值參萬美元(不含)。
(五) 前述交易限額與自動化服務(含電子化服務,富邦新興商務網及LuckyPAY繳保費除外)合併計算。
(六) 立約人利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或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富邦新興商務網服務辦理轉帳繳納本行代收臺外幣期貨保證金,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整。(本項限額不與他項限額併計)
(七)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轉帳 貴行黃金存摺業務交易,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無當日累積限額)
七、 立約人已約定有轉出帳號,欲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黃金存摺業務交易、轉存定期性存款、同一一本萬利帳戶外匯轉帳、轉繳公共事業費用、稅費、其他經 貴行公告辦理之轉帳項目、轉繳立約人本人於 貴行信用卡帳款、利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語音或網路系統繳交立約人本人之稅費、電信費、交通罰鍰及其他款項等交易時,無庸事先約定轉入帳號。 八、 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語音轉帳服務,願依 貴行之規定繳納手續費,並同意由 貴行逕自立約人轉出帳戶扣繳之。(一) 跨行轉帳金額壹仟元(含)以下,每次為壹拾元,其中轉帳金額伍佰元(含)以下,每個帳戶每日第一筆免手續費(以 貴行系統判斷為主)。
(二) 跨行轉帳金額超過壹仟元(不含),每次為壹拾伍元。
(三) 信託投資:依特定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之收費標準辦理。
(四) 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每次扣帳成功為新台幣伍拾元。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於 貴行網站公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調整之內容。
九、 立約人憑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轉帳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營業日下午3:30(以本行入帳時間為準)前完成轉帳手續,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十、 立約人憑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包括國內外基金之申購、轉換、贖回交易及約定事項,須於下列時間內為之:(一)當日交易〔於營業時間內〕:營業日時間上午8:30至下午3:30,所有交易視為當日交易。
(二)預約交易〔於非營業時間〕:前述營業時間外及國定假日,所有交易視為次一營業日之交易。前述交易時間, 貴行得視情況調整,不另行通知。
十一、 立約人就約定轉出帳號辦理預約轉帳時可預約次日起六個月(相當日)內之轉帳交易,於申請預約轉帳當時,經 貴行檢核電話銀行密碼、轉出及轉入帳號戶況(如法院扣押、結清戶等)之有效性, 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屆至預約轉帳當日, 貴行辦理轉帳時,為保障立約人存款安全,由 貴行再次檢核轉出及轉入帳號戶況,及轉出帳號存款餘額、限額、轉入帳號等其他約定條件,均屬無誤後,方辦理該筆預約轉帳交易;立約人對於預約轉帳交易之指示,可於 貴行進行轉帳前,自行經由 貴行電話銀行理財系統取消預約交易;立約人應於預約轉帳當日自行查詢轉帳處理結果, 貴行不負預約轉帳結果之通知責任。如因 貴行系統電腦系統故障導致預約轉帳無法處理時, 立約人授權貴行於中午12:00後將預約於當日轉帳之指示取消,立約人絕無異議。 十二、 立約人執行電話銀行理財系統預約轉帳交易後,再變更電話銀行密碼者,原使用舊電話銀行密碼所作之交易均仍有效。 十三、 立約人辦理結清、移存帳戶、終止電話銀行轉帳服務或申請取消第三人轉入帳戶,則同時取消原預約轉帳交易。 十四、 立約人申請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指定轉入之存款帳號暨每次交易之金額,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有立約人申請指定或操作轉入之帳號或金額等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 立約人辦理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轉帳交易,若因電腦故障或其他不明原因無法轉入指定帳戶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該筆金額,逕轉回原轉出帳戶,絕無異議。 十六、 立約人同意如因 貴行、其他銀行、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認證中心、網路商家、電信業者或資訊業者等之電腦系統或資訊設備故障或因停電或其他原因致相關系統或設備無法運作時, 貴行得暫時停止各項服務,立約人絕無異議並同意自行改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事項。 十七、 立約人利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辦理外匯轉帳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如為不同幣別間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 貴行即期掛牌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暫停受理。預約轉帳匯率依實際轉帳日 貴行轉帳當時之即期買/賣掛牌匯率計算。 十八、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為結匯申報,立約人悉數承認,絕無異議。如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時或依法不得辦理時,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十九、 銀行終止契約: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需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事項:(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如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終止立約人使用電話銀行理財系統轉帳服務。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十、 本申請書暨約定書除各項收費項目或標準或帳戶管理費之相關金額或條件,應於營業處所或網頁上公告且應於指定調整之日六十日前通知或公告,以代通知,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所約定之功能、作業或服務種類、營業時間及立約人使用各項交易之金額、次數限制、貨幣單位等由貴行訂定,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 貴行得隨時修改本約定事項之相關規定,且得將修改後之約定事項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或於 貴行網頁上公告供查閱,以代通知。立約人得於公告日起至指定調整之日之期間內終止本申請暨約定書之效力,逾期未終止者,自公告指定調整之日起願依調整後新約定辦理。 玖、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約定事項 【一般約定】 一、 銀行資訊(一)銀行名稱:台北富邦銀行
(二)申訴及客服專線:(02)8751-6665
(三)網址:www.fubon.com
(四)地址: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四段169號
(五)傳真號碼:(02)8751-2988
(六)銀行電子信箱:
二、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約定事項之一般約定係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或本約定事項之個別約定另有約定外,悉依本一般約定事項之約定。個別約定不得牴觸一般約定。但個別約定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本約定事項之一般約定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三、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行動銀行業務」:指立約人端透過各種行動上網設備(指手機或平板等搭載開放式作業系統,可進行資料及軟體程式的輸入、存取及擴充等功能)利用電信網路之訊號操作,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需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三)「電子文件」:指銀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或電信網路之訊號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四)「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八)「SSL(Secure Socket Layer)機制」:為資料於網際網路傳輸時所用之通訊加密機制,可確保傳遞資料之完整性與隱密性。
四、 網頁/行動銀行應用程式下載之確認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前,應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才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如有疑問,請電客服電話詢問。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或行動裝置上之APP服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五、 服務項目
貴行應於本約定事項載明提供之服務項目,如於網路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並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前項服務項目,以 貴行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所提供之服務項目為準。 六、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或電信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七、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八、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電子文件或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向 貴行確認。但因行動通訊電信業者傳輸訊號品質不良所造成之電子訊號不執行,不在 貴行負責範圍內。 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營業時間時(依交易頁面提示),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十、 費用
立約人自使用本服務之日起,依下列約定及本行公告之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等,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均未記載者,貴行不得收取。使用本服務之手續費用如下:
(一)跨行轉帳手續費:
1. 轉帳金額壹仟元(含)以下,每次為壹拾元。其中轉帳金額伍佰元(含)以下,每個帳戶每日第一筆免手續費(以貴行系統判斷為準)。
2. 轉帳金額超過壹仟元(不含),每次為壹拾伍元。
(二)跨行匯款手續費:
1. 匯款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以下者,每次為新臺幣參拾元。
2. 匯款金額超過新臺幣貳佰萬元者,除前項收費外,匯款金額每超過新臺幣壹佰萬元,加收壹拾元 (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
(三)繳費╱稅手續費: 每次為新台幣壹拾伍元,惟仍須視個別繳費項目之手續費標準而定。
(四)簡訊動態密碼簡訊手續費:國內手機號碼每次為新臺幣壹元,國外手機號碼每次為新臺幣參元。
(五)國外匯出匯款:
1.富邦速匯通:
(1)匯入香港:每筆為港幣柒拾伍元或美金壹拾元(依匯款幣別決定)。
(2)匯入中國大陸:每筆為人民幣陸拾元或美金壹拾元(依匯款幣別決定)。
2.國外匯出匯款:包含手續費及郵電費
(1)手續費:每筆按匯款金額之萬分之五計收 ,最低收取新臺幣壹佰元、最高收取新臺幣捌佰元;OBU客戶最低收取等值美金伍元 、最高收取等值美金參拾元。
(2)郵電費:每通電文為新臺幣參佰元;OBU客戶為等值美金壹拾伍元。
(六)信託投資:依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約定事項之收費標準辦理。
(七)黃金存摺定期定額投資手續費:每次扣帳成功為新臺幣伍拾元。
前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於 貴行網站公告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約定事項相關服務。
前項 貴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十一、 立約人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或個人行動通訊設備,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立約人於約定事項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約定事項特別約定者為限。 十二、 立約人連線與責任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立約人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本約定事項之個別約定之約定方式辦理相關手續。
立約人並應於約定事項終止時,即返還銀行所提供之設備及相關文件。 十三、 交易核對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應於每月對立約人以電子文件或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或客戶約定不寄送時不寄)。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書面或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 貴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立約人。 十四、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利用本約定事項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 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十五、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貴行依電子文件或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
十六、 資訊系統安全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立約人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十七、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定事項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定事項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十八、 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定事項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十九、 紀錄保存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十、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定事項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二十一、 立約人終止契約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但應親自、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二十二、 銀行終止契約
貴行終止本約定事項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立約人。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書面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約定事項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之規定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約定事項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二十三、 契約修訂本約定事項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以書面或網站公告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通知立約人,或於 貴行營業處所或網站公告方式以代通知,並於該書面或公告內容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銀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個別約定】 一、 立約人可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查詢立約人本人在 貴行之存款、放款、信託往來(含現在及嗣後新增之所有存款、放款、信託及信用卡帳戶),查詢之項目悉依查詢系統所提供者而定,立約人毋須逐項申請。嗣後,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所新增之查詢類服務,除主管機關或 貴行另有規定外,立約人亦毋須另外申請,得逕為進行查詢。 二、 非電子簽章類服務:包括申請類、掛失類、資料變更服務,以及主管機關頒訂之網際網路低風險性交易(含電子轉帳及交易指示),實際項目悉依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所新增之服務者為準。 三、 立約人臨櫃申請使用【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之網路銀行服務時應領取密碼或由立約人於指定設備親自設定起始密碼,立約人第一次使用時,需作密碼及使用者代碼變更手續,並需記住變更後之密碼及使用者代碼;立約人透過 貴行提供之線上管道申請使用【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服務時,立約人同意逕以申請時自行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惟立約人非臨櫃申請或透過線上管道申請者,密碼單得由 貴行指派專人交付,並由立約人點收並簽章確認;或由 貴行以雙掛號郵寄密碼函至立約人處所。立約人及被授權之使用者應妥善保管“使用者代碼”及“密碼”,如有洩漏或遭竊,立約人同意應立即向 貴行辦理終止手續,或自行於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上作變更。 四、 立約人同意本申請書所設定之使用者代碼均為「一般」等級,使用者代碼應自行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變更。使用者代碼經立約人申請終止使用並經 貴行辦妥終止作業後,對於終止前,以該使用者代碼所為之各種電子訊息或指示,除屬「非電子簽章類之預約轉帳指示」外,仍然有效。 五、 立約人同意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及密碼,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之【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服務,從事立約人本人帳戶之資料查詢、掛失、申請類等系統上現行及嗣後 貴行所新增之各項服務。若使用者代碼未於期限內啟用,或因密碼輸入連續錯誤達三次時, 貴行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申請書暨約定書所約定之服務,立約人應親自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至營業單位,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其他自動化管道使用晶片金融卡辦理重新設定手續,立約人並明瞭經由自動化管道使用晶片金融卡及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驗證後辦理之重新設定,效力等同於立約人親自臨櫃辦理。另立約人遺忘網路銀行密碼時,亦可辦理前述重設手續。 六、 立約人同意【網路查詢及非電子簽章類】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得採取SSL(至少128 bit 加密)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立約人不得因未使用電子憑證(電子簽章),而主張或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SSL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 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七、 申請採用SSL機制之【非電子簽章類轉帳交易】服務:(一)立約人需依”使用者代碼”個別約定轉出帳號,並同意依嗣後所變更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進行轉帳交易。
(二)轉出帳號應事先至營業單位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其他管道與 貴行約定,惟申請不得超過20組;若使用其他管道申請者,立約人同意以開戶時留存於 貴行之行動電話及 貴行指定方式進行身分驗證,並於約定後次日生效。
(三)新臺幣存款帳戶轉帳支出得設定為僅限轉入約定帳戶或得轉入約定及非約定之帳戶,支票存款限轉入約定帳戶,外幣存款帳戶轉帳支出得設定為僅限轉入約定帳戶或得轉入約定及非約定之帳戶。但立約人已約定有轉出帳戶,使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黃金存摺業務交易、綜合活期轉存綜合定期存款、同一一本萬利帳戶外匯轉帳及新臺幣存款帳戶轉繳公共事業費用、稅費、其他經 貴行公告辦理之轉帳項目、或立約人本人於 貴行信用卡帳款服務時,無須事先約定轉入帳號,且不受「僅限約定」轉帳註記之限制。
八、 行動銀行服務:(一)立約人需先向 貴行申請網路銀行服務,方得使用行動銀行。立約人使用行動銀行,同意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登入行動銀行進行各項服務功能;實際服務項目悉依 貴行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目前所提供及嗣後新增之服務為準。行動銀行之各項交易規範及服務設定(如限額、約定轉出轉入帳號…等)與網路銀行相同並合併計算,申請人於網路銀行所現有(含過去約定且尚未取消)或將來新增變更之各項設定及約定(如所轉出轉入帳號…等)均併同適用於行動銀行;密碼登入錯誤次數與網路銀行合併計算,且立約人如終止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亦隨同終止。立約人之使用者代碼與密碼同時適用於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但無法以相同之使用者代碼與密碼同時登入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
(二)立約人下載、開啟行動銀行後,憑網路銀行之使用者代碼及密碼登入行動銀行,閱讀並同意行動銀行啟用相關約定條款,即可完成啟用行動銀行進行各項服務功能。立約人同意且明瞭經由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APP內輸入本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使用者代碼及密碼驗證後辦理之申請,效力均等同於立約人親自臨櫃辦理。
(三)立約人終止網路銀行服務後,同時行動銀行服務亦終止,若立約人尚需使用行動銀行服務,請重新申請網路銀行服務。
九、 簡訊動態密碼約定事項:(一)立約人申請「簡訊動態密碼」服務暨設定接收簡訊動態密碼之專屬手機號碼成功後,日後立約人以經申請本項服務之使用者代碼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上進行臺幣非約定帳號轉帳、轉繳公用事業費、稅費或其他 貴行新增之交易項目時, 貴行將透過「簡訊動態密碼」機制將交易驗證碼透過簡訊的方式傳送至所設定的手機號碼中,並由使用者於網路銀行/行動銀行交易頁面輸入該對應驗證碼後以完成驗證交易。
(二)立約人若需申請/修改/停止簡訊動態密碼服務,立約人應持身分證件及原留印鑑至營業單位,或透過 貴行提供之其他管道申請。
(三)立約人接收簡訊動態密碼之手機號碼如有異動應主動向 貴行申辦相關變更事項。
十、轉帳及外匯匯出匯款
(一)利用SSL機制之【非電子簽章類轉帳交易】服務辦理新臺幣存款轉帳,其限額如下:
(1) | 對於非約定轉入帳號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月轉帳最高限額累計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整(以下稱一般非約定轉帳限額)。 |
(2) | 如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申請(含重複申請)之非約定轉帳功能者,嗣後所有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限額為單筆新臺幣5仟元,每日新臺幣1萬元,每月合計新臺幣3萬元,如立約人欲適用一般非約定轉帳限額,應至營業單位臨櫃辦理。 |
(3) | 立約人得透過 貴行行動銀行申請提高非約定轉帳額度功能,惟以 貴行實際提供之服務內容為限。提高之限額、適用範疇等事項,由雙方另行約定,並公告之。 |
(4) | 同一一本萬利帳戶之新臺幣及外匯非約定轉帳之交易限額合併計算,並受前述第(1)~(3)目限額限制。 |
(5) | 對於非約定轉帳轉入本行代收之虛擬帳號,或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各類轉繳服務,轉繳本行代收之事業費用,或立約人轉入立約人在本行開立之非約定轉入存款帳號時,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當日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
(6) | 立約人於輸入綁定存款帳號之手機號碼方式進行轉帳交易時,僅得為即時轉帳交易,且轉帳交易額度適用前述第(1)~(3)目之非約定轉帳限額及第(5)目有關轉入立約人本人在 貴行開立之非約定轉入存款帳號之限額相關約定,立約人並應對收款人進行告知(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手機號碼將提供予 貴行處理及利用等情事,使 貴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規定,即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而免除 貴行對收款人之告知義務)。 |
(7) | 對於約定轉入帳號,除另有約定外,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但立約人轉入立約人在本行開立之約定轉入存款帳號時,單筆或每日累計之金額均無限制。 |
(8) | 前述交易限額,轉帳交易手續費不計入累計交易限額計算;立約人如使用網路銀行之跨行匯款(匯入他行本人或第三人帳戶),手續費會一併計入累計交易限額計算。 |
(9) | 前述交易限額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合併計算,並與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富邦新興商務網及LuckyPAY繳保費除外)合併計算。 |
(二)立約人利用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服務辦理轉帳交易當日,除外匯原幣匯款及臺外幣互轉之額度及立約人轉入立約人在本行開立之約定轉入存款帳戶另有約定外,不論使用何種轉帳機制,新臺幣存款轉帳及外匯非約定轉帳每日全部累計最高限額與金融卡及電話銀行轉帳限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三)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電話銀行理財系統或富邦新興商務網辦理轉帳繳納本行代收臺外幣期貨保證金,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貳億元整。(本項限額不與他項限額併計)
(四)LuckyPAY繳納保費
(1) | 立約人使用貴行行動銀行LuckyPAY繳納保費,交易限額為單筆等值新臺幣200萬元,單日限額為等值新臺幣300萬元,惟如立約人為繳納以立約人本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單筆/日交易限額為等值新臺幣6,000萬元。 |
(2) | 本業務額度不與本行現行其他自動化(含電子化服務)轉帳繳費業務項目合控限額,惟客戶使用本服務繳納保費,當日累計交易額度最高為等值新臺幣6,000萬元。 |
(五)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辦理轉帳 貴行黃金存摺業務交易,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整。
(六)營業時間後之轉帳不可抵充當日入帳帳戶應付之票據款項,入帳帳戶如為 貴行營業當日有存款不足退票之支票存款帳戶者,限於該營業當日之一般營業時間內(即上午九點至下午三點三十分)完成轉帳手續,否則如因延誤遭致退票或其他損失,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惟其轉入之帳款可支付金融卡領現、轉帳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轉帳,並依交易當日餘額計息。
(七)立約人就約定轉出帳號辦理轉帳作業,分即時轉帳(即時扣帳)與預約轉帳二類,以元為單位,於申請預約轉帳當時,經 貴行檢核其轉出帳號約定之使用者代碼、限額無誤後, 貴行即受理該筆轉帳交易之預約;屆至預約轉帳當日, 貴行辦理轉帳時,為保障立約人存款安全,由 貴行再次檢核轉出帳號未辦理終止網路銀行轉帳服務,使用者代碼未經終止,及轉出帳號存款餘額、限額、轉入帳號等其他約定條件,均屬無誤後,方辦理該筆預約轉帳交易;立約人利用行動銀行辦理之預約轉帳,如屆至預約轉帳當日雖已終止行動銀行,惟並未終止網路銀行轉帳服務及使用者代碼者,仍不影響該筆預約轉帳交易之進行。立約人對於預約轉帳交易之指示,可於 貴行進行轉帳前,憑約定之使用者代碼撤回之。 立約人應於預約轉帳當日自行查詢轉帳處理結果, 貴行不負預約轉帳結果之通知責任。如因 貴行系統電腦系統故障導致預約轉帳無法處理時, 立約人授權貴行於中午12:00後得取消當日之預約轉帳交易指示,並以電子郵件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
(八)立約人辦理網路轉帳、繳稅、繳費或購物付款等,不以立約人本人之稅、費或應付款項為限, 貴行係依立約人之指示轉帳扣款,倘立約人對稅、費、或網路商家之貨品、服務品質、數量、價格等之任何事項有爭議,或因操作錯誤重覆轉帳或發生誤繳金額等錯誤情事,均與 貴行無涉,立約人應自行處理,立約人不得以與受款單位或網路商家之抗辯事由或操作錯誤、重覆之理由對抗 貴行。
(九)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辦理與外匯有關之轉帳或匯出匯款業務者,並應依下列約定辦理:
(1) | 下列交易限額網路銀行與行動銀行合併計算,並與自動化服務設備(含電子化服務,富邦新興商務網及LuckyPAY繳保費除外)合併計算。 |
(2) | 立約人轉入本人帳戶不限金額。惟臺幣活期性存款與外匯活期存款互轉,限轉入立約人本人帳戶,且每人每日累計最高限額(臺幣轉外幣、外幣轉臺幣)各不得逾等值新臺幣伍拾萬元(不含)。 |
(3) | 外匯活期存款不同幣別間之轉帳交易,限轉入立約人本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等值參拾萬美元。 |
(4) | 外匯活期存款同幣別轉入非事先約定之 貴行第三人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等值新臺幣伍萬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等值新臺幣壹拾萬元整,每月轉帳最高限額累計為等值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
(5) | 如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申請(含重複申請)之非約定轉帳功能者,嗣後所有非約定轉入帳號之轉帳限額為單筆等值新臺幣5仟元,每日等值新臺幣1萬元,每月合計等值新臺幣3萬元,如立約人欲適用一般非約定轉帳限額,應至營業單位臨櫃辦理。OBU帳戶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等值一千五百美元整,當日轉帳限額為等值三千美元整,每月轉帳最高限額累計為等值六千美元整。 |
(6) | 立約人得透過 貴行行動銀行申請提高非約定轉帳額度功能,惟以 貴行實際提供之服務內容為限。提高之限額、適用範疇等事項,由雙方另行約定,並公告之。 |
(7) | 同一一本萬利帳戶之新臺幣及外匯非約定轉帳之交易限額合併計算,並受前述第(4)~(6)目限額限制。 |
(8) | 立約人申請辦理與外匯有關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轉帳交易,應遵照中央銀行公布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
(9) | 立約人辦理不同幣別間外匯活期存款轉帳,適用匯率依轉帳發生當時之 貴行即期掛牌買╱賣匯率為準,但遇外匯市場波動劇烈時, 貴行得暫停受理。 |
(10) |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行動銀行辦理預約轉帳,匯率依實際轉帳日 貴行轉帳當時之即期買╱賣掛牌匯率計算。 |
(11) | 貴行有權逕依有關外匯法令之規定,據實將水單或交易憑證彙報,立約人應悉數承認,絕不異議。如獲悉立約人已超出其得使用之外匯額度或依法令不得辦理時, 貴行有權拒絕受理。 |
(12) | 立約人辦理外匯匯出匯款業務同意採用SWIFT電匯方式辦理,並授權 貴行或 貴行之通匯行,得以任何國外通匯銀行為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如因國外解款銀行或轉匯銀行所致誤失,不論該行係由立約人或 貴行所指定,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 貴行如應立約人之請求協助辦理追蹤、查詢,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概由立約人負擔, 貴行並得要求先付部份款項,再行辦理。 |
(13) | 立約人同意倘電報匯款於發送電文時,因電訊設備、線路等故障,或因電報發送或接受情況不良導致電文內容有跳行、模糊不清、不全或其他錯誤;或因其他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令匯款遲延送達付款地或解款行或收款人,或匯款不能送達時, 貴行均不負任何責任,如因上列原因而需辦理掛失止付或退匯轉匯手續經立約人請求 貴行協助辦理時,其所需之郵電費用及國外銀行收取之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 |
(14) | 立約人同意本匯款於國外銀行解款或轉匯時,其依當地銀行慣例由解款行或轉匯行自匯款金額內扣取之費用,概由收款人負擔,立約人絕無異議。 |
(15) | 立約人利用網路銀行辦理外匯業務,自當確保臺幣取款帳戶或外幣帳戶該取款幣別之存款餘額足夠,若發生存款餘額不足扣款不成功而無法順利執行外匯作業時,其後果由立約人自行負責。立約人辦理外匯匯出匯款服務時,同意 貴行逕自立約人任一或指定帳戶扣取匯款手續費。 |
(16) | 立約人使用 貴行所提供之本項服務,如依規定須再為書面處理時,立約人當儘速至 貴行原開戶單位補充完成。 |
(十)如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 貴行得終止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轉帳及外匯匯出匯款服務。
十一、 立約人同意 貴行就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服務所採取之安全管制機制,如已符合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修)定經主管機關洽悉或核備之「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之規定,即視為 貴行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履行確保電子訊息安全之義務。 十二、 本約定事項各項交易之服務時間悉依 貴行各項服務受理時間為準,惟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之帳務切換點,另依 貴行相關作業處理。 拾、銀行電子對帳單約定事項 一、 立約人同意 貴行電子對帳單提供之服務內容包含往來帳務資訊、富邦理財電子報、重要通知、各項理財資訊、立約人另以書面同意之其他資訊及 貴行(及富邦金控各子公司)各項商品最新活動訊息。 二、 立約人同意電子對帳單之帳務內容包括立約人與 貴行所有之存款、放款及信託往來帳戶資訊(含現在及嗣後新增往來)。 三、 立約人同意申請銀行電子對帳單服務後, 貴行將不再寄送實體對帳單;惟終止本項服務時,如立約人之往來項目或異動內容符合 貴行寄送實體對帳單標準, 貴行應恢復寄送實體對帳單。 四、 電子對帳單將寄送至立約人指定之電子信箱,立約人同意當指定之電子信箱變更時,應立即通知 貴行;更改電子信箱或終止本項服務,應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客服中心(銀行客戶服務中心:0800-007-889)或至任一分行辦理。 五、 立約人若未收到 貴行寄送之電子對帳單,同意透過 貴行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或客服中心申請補寄。 六、 立約人同意如電子對帳單內容有差異,應盡速通知 貴行;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因使用電子對帳單服務而有變動。 七、 貴行得隨時修改本項服務之相關規定,並同意 貴行將修改後之規定於 貴行網頁公告,以代通知。修改後若立約人仍繼續使用本服務時,則視為立約人已閱讀、了解並同意該等修改;如果立約人不同意修改後之規定,可申請終止使用本服務。 拾壹、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一、 定義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 「簽帳金融卡」:指持卡人除得依 貴行金融卡約定事項為一般金融卡之使用外,並得憑 貴行之信用,向特約商店取得物品、勞務或其他利益,而委託 貴行於該特約商店向 貴行請款時,將款項自持卡人指定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性存款帳戶直接轉帳付款所使用之卡片。 |
(二) | 「持卡人」:指經 貴行同意並核發簽帳金融卡的客戶。 |
(三) | 「收單銀行」:提供銷售點終端機(POS)予特約商店,及代特約商店處理有關消費款項清算等事務之金融機構。 |
(四) | 「特約商店」:與收單銀行簽定銷售貨款代收合約之商店,並接受簽帳金融卡持卡購物消費之商店。 |
(五) |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指如無其他特別約定時,係指 貴行核給持卡人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之最高限額。 |
(六) | 「扣款日」:指 貴行代持卡人給付款項予收單銀行或特約商店或為持卡人負擔墊款義務,並自持卡人指定之活期性存款帳戶支付該款項之日。 |
(七) | 「結匯日」:指持卡人於國外持卡消費後,由 貴行或 貴行授權之代理人依各信用卡組織所列匯率,將持卡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
簽帳金融卡申請人應將個人、財務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格各欄, 並於 貴行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稱「指定扣款帳戶」)。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有所變動時,持卡人本人應立即通知 貴行更正。 三、 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每帳戶每日在國內、外刷卡消費最高額度為新臺幣貳萬元整(如有特殊額度需求時,可另向 貴行提出申請),並與國內外領現限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分開計算,且不得超過「指定扣款帳戶」內之可用存款餘額,其中在國外消費時所消費之當地貨幣係換算為等值新臺幣,以控制額度。 上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 貴行得隨時調整之,惟應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之。
如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之金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時,除持卡人與 貴行另有融資約定外,不得辦理刷卡消費。 四、 契約雙方之基本義務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持卡人處理合法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並自行或由各收單銀行提供特約商店供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金融卡。 貴行僅授權持卡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內使用,不得轉借、讓與、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移轉占有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若違反本契約致發生損失,概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持卡人不得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以簽帳金融卡簽帳方式或其他方式折換金錢或取得利益。
持卡人不得以簽帳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持卡人違反第二項至第四項約定致生之帳款者,亦應對之負清償責任。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持卡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但 貴行提供關於信用卡之各項活動、服務或約定,如無特別註明,則專屬信用卡持卡人,簽帳金融卡持卡人不適用之。 五、 契約審閱期間
申請人於收到核發之簽帳金融卡九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得與 貴行解除契約,惟須親至 貴行營業單位辦理,始生效力。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則不得解除契約。 六、 一般交易
申請人收到簽帳金融卡後,應立即在簽帳金融卡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持卡人於特約商店同意持卡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貨單 ,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貨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貨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持卡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確認,並以持卡人保留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代之。
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 | 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
(二) | 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契約已解除或終止者。 |
(三) | 貴行已暫停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
(四) | 持卡之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持卡之人非 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
(五) | 持卡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已超過 貴行核給之「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之可用存款餘額。但經 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
持卡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四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於轉請收單銀行查明後,依 貴行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持卡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持卡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 特殊交易
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等情形,經 貴行同意後, 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 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姓名及確認持卡人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須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貴行之簽帳金融卡得進行網際網路(Internet)、郵購、電話訂購及傳真等方式之非過卡交易,上開特殊交易方式, 貴行得隨時調整,惟應於 貴行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告之。 八、 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
持卡人如與特約商店就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向 貴行請求返還應付之消費款。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時,如符合各信用卡組織作業規定之下列特殊情形: 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商品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時,應先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如無法解決時,應於當期消費月結單送達後一個月內,檢具 貴行要求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求 貴行就該筆交易以第十條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辦理。
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 郵購買賣或 訪問販賣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前項之約定。
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據 貴行作業規定及國際組織之規範。 九、 消費月結單
貴行如自持卡人指定之存款帳戶轉帳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款項, 貴行應按時寄發消費月結單明細,惟持卡人指示不予寄發者,不在此限。 如持卡人於當期消費月結單通常之寄送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消費月結單明細,應即向 貴行查詢,並得請求以掛號郵件、普通郵件、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補送,其費用由 貴行負擔。但持卡人請求 貴行補送三個月以前之消費月結單明細,則每次每個月份應繳交補寄帳單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持卡人之存款帳戶中扣繳,前項之費用, 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 貴行者,則以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申請表格上所載聯絡地址為 貴行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將業務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連絡地址或申請表格所載連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消費月結單之方式得以書面、自動化設備或網路等方式呈現。 十、 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簽帳金融卡持卡人於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發生帳款糾紛,依 貴行現行金融卡作業方式處理。 持卡人於消費月結單明細送達後一個月內,如對消費月結單明細所載事項有所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或退貨單收執聯等)通知並請求 貴行向收單銀行 調閱簽帳單或退貨單,或請求 貴行對該筆交易依各信用卡組織之作業規定,向收單銀行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持卡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者,推定消費月結單明細所載事項無錯誤。
貴行依第二項後段規定向收單銀行或特約商店主張扣款, 經 貴行證明對帳明細所載事項無誤或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如該款項已暫時先行返還持卡人, 貴行經通知持卡人後,得於通知之扣款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扣除該支付之款項,不足部分,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並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持卡人如有請求 貴行向收單銀行 調閱簽帳單或退貨單時,應給付 貴行調閱手續費,國內消費每筆壹佰元,國外消費每筆壹佰元,前項手續費 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十一、 付款
持卡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時, 貴行得同時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將該應付消費款項予以圈存(持卡人無法提領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銀行向 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 貴行再將該應付消費款項轉帳支付之。但特約商店或收單銀行於刷卡消費日起三十個日曆日內仍未向 貴行請款者, 貴行得解除該保留款項。
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消費款項時, 貴行得拒絕扣除該筆之存款餘額,持卡人並應於 貴行通知日(通知方式包括書面、電話等)儘速將不足部分款項存入該「指定扣款帳戶」(如至當期消費月結單寄送日前一日止仍未存入或仍有不足, 貴行得自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含)起,按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即違約金)新臺幣貳佰元,至應付消費款項全部支付完畢為止,上述之費用, 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之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本條情形 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持卡人「指定扣款帳戶」內之餘額扣除,至應付消費款項、逾期補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十二、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
持卡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 如交易(含辦理退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則該筆帳款以當地特約商店請款或退款當天的匯率為準,並授權 貴行依據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有關卡片國際組織所約定匯率與 貴行結算,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百分之一點五手續費結付。若該筆國外交易係以新臺幣交易時,則按消費金額加收百分之ㄧ點三手續費結付。前項手續費 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持卡人授權 貴行為持卡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之結匯手續,但持卡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持卡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持卡人於國外消費, 若因 貴行授權以及與國際組織清算時之匯率變動,致 貴行於持卡人消費時所圈存之金額與實際清算金額不同,以清算金額為實際扣帳金額;扣帳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支付者,持卡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十三、 卡片被竊、遺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詐取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之第三人占有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之二十四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且須到 貴行補辦換發新卡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壹佰元。惟 貴行認為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之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持卡人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前述掛失停用手續費, 貴行得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或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
持卡人自辦理掛失停用手續時起被冒用刷卡消費所發生之損失,概由 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仍應負擔辦理掛失停用後被冒用刷卡消費之損失:
1、第三人之冒用為持卡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交其使用者。
2、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持卡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參仟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持卡人免負擔自負額:
1、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時起前二十四小時以內被冒用者。
2、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持卡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其持卡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在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部份,持卡人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之冒用損失,由持卡人全部負擔,不適用自負額之約定)
持卡人有本條第二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前項約定:
1、持卡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 貴行,或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後,自當期消費月結單寄送日之月底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2、持卡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3、持卡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十四、 補發新卡、換發新卡及屆期續發新卡持卡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令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持卡人若忘記密碼,應攜帶身分證件,原留印鑑並持卡至原申請單位辦理原卡作廢暨申辦新卡。
簽帳金融卡自發卡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間至卡片上所載最終之月之末日屆滿。
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如未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者,得主動續發新卡予持卡人、或通知續卡相關事宜。惟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於簽帳金融卡簽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予續發新卡予持卡人、或通知續卡相關事宜。持卡人同意此時得自行向 貴行申請續發新卡;或向 貴行另申請換發一般金融卡,並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業務約定書內一般金融卡約定條款之約定,惟有效期限屆滿之簽帳金融卡仍可繼續使用ㄧ般金融卡功能。
無續用之意願者,須於有效期間屆滿前,或於接獲續發新卡九日內以第十八條第三項所訂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但已使用核發新卡者,不在此限 十五、 抵銷及抵充
持卡人經 貴行依第十八條終止契約時, 貴行得將持卡人寄存於 貴行之各種存款、款項及對 貴行一切債權主張期前清償,並得將期前清償之款項抵銷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債務。(支票存款須另依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之約定,終止支票存款契約後, 貴行始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 貴行發給持卡人之存摺、存單及其他債權憑證,在抵銷範圍內失其效力。 如抵銷之金額不足抵償持卡人對 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者,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抵充之。但 貴行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更有利於持卡人者,從其指定。 十六、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得於修改後,置於營業場所供持卡人索閱或於 貴行網站上供持卡人查閱,以代通知。 貴行以上開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九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前二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 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即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 | 增加向持卡人收取之年費、手續費、提高其利率、變更利息計算方式及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
(二) | 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或滅失時,依第十三條通知 貴行之方式。 |
(三) | 持卡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
(四) | 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務疑義之處理程序。 |
(五)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
持卡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持卡人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 |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四項。 |
(二) | 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二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
(三) | 持卡人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經票據交換所通告拒絕往來者。 |
(四) | 持卡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者,關於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該法人依公司法聲請或被聲請重整、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
(五) | 持卡人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
(六) | 持卡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 貴行研判持卡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
(一) | 持卡人違反第二條第二項, 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連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者。 |
(二) | 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繳日起連續一個月不足支付應付消費款項時。 |
(三) | 持卡人違反第三條約定超過「每日刷卡消費額度」或「指定扣款帳戶存款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 |
(四) | 持卡人存款不足而退票,或其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而該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存款不足而退票者。 |
(五) | 持卡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
(六) | 持卡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
(七) | 持卡人因其他債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被偵查或起訴者。 |
(八) | 對 貴行(包含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繳納本金或利息者。 |
(九) | 持卡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
契約之終止
持卡人得隨時通知 貴行終止本契約。
持卡人如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行得以書面或其他經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終止本契約。持卡人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應親至營業單位辦理,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持卡人之「指定扣款帳戶」契約如終止時,本契約亦同時終止。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持卡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持卡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持卡人使用一般金融卡功能及終止本契約之情況下,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停止或取消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簽帳功能。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依本契約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及方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二十、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持卡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一、 業務委託
持卡人同意 貴行之交易帳款收付業務、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如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行銷,客戶資料登入,表單列印、裝封及付交郵寄,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卡片製作及送達,帳款催收及法律程序,…等【含符合特定目的之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及處理】),於必要時得依主管機關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或與各信用卡組織之會員機構合作辦理。持卡人並同意 貴行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持卡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二十二、 其他約定事項
持卡人除本契約外,另應遵守 貴行活期性存款及金融卡之相關規定。本契約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作業規定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拾貳、悠遊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持卡人茲向 貴行申辦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悠遊簽帳金融卡,有關悠遊簽帳金融卡之使用除願遵守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外,並願遵守以下各約定條款: 一、 名詞定義
(一) | 悠遊簽帳金融卡:指 貴行與「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悠遊卡公司)合作發行具有簽帳金融卡及悠遊卡功能之晶片金融卡;悠遊卡功能為記名式悠遊卡,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持卡人需同意 貴行在核發卡片時 提供個人基本資料(含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生日、地址、電話、電子信箱、卡號及往來交易紀錄等)予悠遊卡公司,以提供持卡人相關服務。 |
(二) | 悠遊卡:指悠遊卡公司發行以「悠遊卡」為名稱之電子票證,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 |
(三) | 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新臺幣100元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 目前為悠遊卡加值機AVM及小額消費端末設備;捷運、貓空纜車、台鐵及停車場等非連線式設備,無提供自動加值服務,如有增修使用範圍將依悠遊卡公司網站公告為準),自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指定帳戶,自動加值一定之金錢價值至悠遊卡內;自動加值等同持卡人之簽帳金融卡一般消費交易。 悠遊簽帳金融卡無法搭乘台灣高鐵。 |
(四) | 餘額轉置:係指將悠遊簽帳金融卡中「悠遊卡」餘額結清,並轉置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三十個工作日。 |
(五) | 特約機構:指與悠遊卡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悠遊卡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政府部門各種款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款項者。 |
(一) | 開始使用: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功能無須開啟即可使用,新/補/換發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內可用金額為零元;持卡人如欲使用自動加值服務時,應先完成簽帳金融卡開卡及自動加值功能開啟作業,自動加值功能一經開啟後,持卡人嗣後即不得再要求關閉。 | ||||
(二) | 使用範圍:悠遊卡之使用功能由悠遊卡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悠遊卡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悠遊卡公司之「悠遊卡約定條款」或悠遊卡公司公告之使用範圍內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請參考網址:www.easycard.com.tw。 | ||||
(三) | 加值方式與金額:
| ||||
(四) | 卡片效期:悠遊卡與簽帳金融卡之卡片使用效期相同,悠遊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滿時,悠遊卡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 ||||
(五) |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悠遊卡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 | ||||
(六) | 悠遊卡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悠遊簽帳金融卡卡片效期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依「餘額轉置」作業辦理。 |
(一) | 悠遊簽帳金融卡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
(二) | 悠遊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悠遊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停止悠遊卡功能。 |
(三) | 悠遊簽帳金融卡完成前項掛失手續前二十四小時至掛失手續後三小時間,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 貴行負擔,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悠遊卡扣款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三十個工作日內,按悠遊卡公司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扣除由 貴行負擔遭冒用自動加值之金額(該款項將返還予 貴行),如有剩餘餘額,將退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但若掛失後三小時系統紀錄之儲值餘額為負值時,不論自動加值功能是否已開啟,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
(一) | 悠遊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
(二) | 悠遊簽帳金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保持卡片及其上晶片之完整性,並將卡片繳回 貴行。補發新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於收到卡片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毀損換發時 貴行將收取作業處理費新臺幣50元,惟非可歸責於持卡人者免收。 |
(三) | 悠遊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悠遊卡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除發生任何終止悠遊簽帳金融卡契約之事由外, 貴行同意續發具有相同功能而悠遊卡儲值金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繼續使用。到期舊卡之悠遊卡儲值餘額,將由 貴行於卡片到期日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
(四) | 悠遊簽帳金融卡功能停用時,悠遊卡自動加值與悠遊卡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應將卡片保持完整並繳回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持卡人申請停用但未繳回悠遊簽帳金融卡時,嗣後如發生冒領情事,由持卡人自行負責。 |
(一) | 持卡片及個人身份證明文件親至悠遊卡客服中心辦理悠遊卡退卡,悠遊卡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並收取終止契約作業手續費。 |
(二) | 至捷運各車站之悠遊卡加值機(AVM)執行退卡交易,嗣由 貴行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
(一) | 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悠遊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詢問處查詢悠遊卡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悠遊卡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悠遊卡公司客服電話:412-8880(手機及金馬地區請撥02-412-8880) |
(二) | 貴行應於持卡人的悠遊簽帳金融卡存摺或對帳明細中顯示悠遊簽帳金融卡之悠遊卡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
(三) | 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交易後60個日曆日內,檢具「聲明書」及 貴行要求之文件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
(一) | 持卡人以所持悠遊簽帳金融卡至「悠遊卡」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
(二) | 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
(三) | 持卡人違反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或遭 貴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逕行終止簽帳金融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
本業務之交易以新臺幣計價,其買賣交易款項或手續費用之扣繳或存入,須以本帳戶新臺幣活期性存款為之。 六、 交易時間(包含臨櫃、網路銀行及電話銀行)
每一個營業日本業務第一次掛牌(約上午九點)起至下午三點三十分止。 七、 基本掛牌單位
以一公克黃金為基本掛牌單位, 貴行於每一個營業日掛牌揭示 貴行買進和賣出價格。 八、 申請
(一) | 立約人於申請本業務交易暨往來前,須先於 貴行開立本帳戶。 |
(二) | 立約人申請本業務,有關本業務之買進存入、定期定額投資、回售、提領黃金現貨及其他相關事宜,悉以本帳戶之原留印鑑為憑。 |
(三) | 立約人於辦理黃金買進交易前,需完成 貴行「客戶風險屬性評估問卷」及投資風險等級測試。 |
(一) | 立約人得在 貴行國內任一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辦理買進存入(含定期定額投資)及回售。 |
(二) | 立約人於臨櫃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時,應填具「黃金存摺業務黃金買入憑條」,蓋原留印鑑,並按買進交易完成當時 貴行掛牌賣出價格繳交買進黃金價款。 |
(三) | 除定期定額投資外,每次買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數量不得低於基本掛牌單位,並應為基本掛牌單位之整倍數。 |
(四) | 立約人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時,應由本帳戶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內扣取價款。 |
(五) |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委請臺灣銀行保管買進存入本帳戶之黃金。 |
(六) | 立約人同意於本帳戶餘額不足時,定期定額投資或單筆買進之扣款不得動用質借/透支等授信額度。 |
立約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買進黃金存入本帳戶,各項事宜悉依「黃金存摺業務定期定額投資約定條款」辦理。 十一、 回售
(一) | 立約人於臨櫃回售黃金時,應填具「黃金存摺業務黃金回售憑條」,蓋原留印鑑,按回售交易完成當時 貴行掛牌買進價格辦理回售。 |
(二) | 立約人每次回售黃金之數量不得低於基本掛牌單位,並應為基本掛牌單位之整倍數,但將本帳戶餘額全數回售者,不在此限。 |
(三) | 立約人回售黃金之價款僅得存入本帳戶之新臺幣活期性存款。 |
(一) | 立約人欲提領黃金現貨時,應於提領日前七個營業日至 貴行國內任一營業單位(簡易型分行除外),洽商欲提領之黃金規格、數量、領取黃金現貨日期,憑原留印鑑,臨櫃填具「黃金存摺業務提領黃金現貨憑條」,依申請提領當時 貴行牌告揭示繳交「轉換黃金現貨應補繳差額」後辦理。 |
(二) | 提款密碼:立約人提領黃金現貨悉依與 貴行「開戶總約定書(個人) 肆、全行收付約定事項」約定方式辦理。 |
(三) | 立約人提領之黃金現貨規格,限 貴行牌告揭示之固定規格黃金現貨(目前為100公克、250公克、500公克及1,000公克)。 |
(四) | 立約人申請提領黃金現貨時,應繳交之「轉換黃金現貨應補繳差額」係依 貴行牌告揭示(該項差額係按申請提領當時之黃金條塊賣出價格與等量之黃金存摺賣出價格計算之差額)。 |
(五) | 「黃金現貨」經提領後不得再存入或回售 貴行。 |
(六) | 立約人於本行通知提領黃金現貨日期來行領取黃金現貨時,應攜帶「黃金存摺業務提領黃金現貨憑條」第二聯,臨櫃填具「黃金存摺業務領取黃金現貨簽收單」並簽蓋原留印鑑,當場簽收黃金現貨。 |
(七) | 立約人逾期領取黃金現貨時,應依 貴行收費標準支付逾期領取保管費。 |
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所定之收費標準或內容,前項變更或調整費用, 貴行應至少於生效日六十日前逕行公告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或於網站上公開揭示,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十四、 本帳戶對帳單所記載單價資料係每筆之交易成交價格,不代表帳戶內黃金餘額之價值。 十五、 本帳戶表彰之權利不得轉讓或質押予第三者,亦不得憑以向 貴行辦理質押借款。 十六、 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期間,如遇有 貴行或他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有疑似洗錢不法使用之情事, 貴行得逕行終止本業務往來,立約人申請給付時, 貴行有權依法處理,立約人絕無異議。 十七、 立約人同意若因/曾與貴行間就金融服務事項發生認知上之差異而無法妥善解決時,基於風險考慮並維持雙方和諧, 貴行有權不提供或不受理立約人各項產品或服務之申購(請)。 十八、 立約人同意倘經 貴行通知立約人提供各項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開戶文件、本人及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控制人身分證明文件)而立約人未依通知提供,或雖提供但 貴行仍無法完成立約人及其代理人及實質受益人/控制人之身分驗證或確認者,貴行有權立即或隨時限制或終止立約人於本帳戶項下或與本帳戶有關之個別服務或進行各項交易,立約人不得對因此所生之各項直接或間接損害、損失對 貴行有任何主張、請求或抗辯。 十九、 辦理本業務買賣黃金產生之收益,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十、 立約人辦理本業務各項事宜,如有涉及贈與、繼承及應繳稅捐等情事,悉由立約人或其繼承人自行申報與負擔。 二十一、 投資風險告知
(一) | 立約人應確實瞭解本業務風險等級並斟酌個人風險承擔能力及資金可運用期間之長短後,並完成 貴行投資風險承受度測試後,始可開始投資。 |
(二) | 國際黃金價格有漲有跌,立約人投資黃金可能產生本金收益或損失,最大可能損失為投資本金全部,請立約人自行審慎判斷投資時機並承擔投資風險。 |
(三) | 本業務非屬存款故不計算利息,亦非屬存款保險條例規定之標的,不受存款保險保障。 |
(一) |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國際黃金市場價格或外匯市場匯率經 貴行判斷波動劇烈時。 |
(二) | 立約人之交易指定帳戶,如經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或經 貴行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制辦法」研判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
(三) | 立約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者,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者,或其交易指定帳戶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者。 |
1.本商品之商品風險等級為P2等級。
2.商品風險等級說明, 貴行各種投資型金融商品,依據商品之風險等級,由低至高可區分為P1、P2、P3、P4共四個等級:
(一) | P1等級:適合投資風險承受度C1保守型(含)以上客戶。 |
(二) | P2等級:適合投資風險承受度C2穩健型(含)以上客戶。 |
(三) | P3等級:適合投資風險承受度C3成長型(含)以上客戶。 |
(四) | P4等級:適合投資風險承受度C4積極型客戶。 |
(一) | 本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 貴行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及金融慣例辦理。 |
(二) | 本約定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立約人若因本約定條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 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服務專線:0800-007-889、02-87516665,
傳真:(02)8751-2988,
電子信箱 (E-MAIL):
二十七、 黃金存摺業務各項手續費用一覽表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
臨櫃 | 電子化通路 | |
定期定額投資 | 每次扣帳成功收取100元 | 每次扣帳成功收取50元 |
定期定額投資變更投資金額 變更投資日 | 每次申請收取100元。 | 不收費 |
黃金現貨逾期領取保管費 | 一個月(含)以下:不收費 超過一個月:每月收取500元 (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 | |
其他「臨櫃業務項目」 | 比照「台北富邦銀行臨櫃服務業務手續費收取標準」 |
項目 | 收費標準 / 新臺幣 | |
臺幣 匯款 | 跨行轉帳匯款 (每筆匯款金額最高為伍仟萬元) | 匯款金額新臺幣貳佰萬元以下者,每筆30元,匯款金額超過貳佰萬元時,每超過壹佰萬元(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加收10元。 |
跨行現金匯款 (每筆匯款金額最高為伍仟萬元) | (1)本行客戶:匯款金額貳佰萬元以下者,每筆30元,匯款金額超過貳佰萬元時,每超過壹佰萬元(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加收10元。 (2)非本行客戶: 匯款金額貳佰萬元以下者,每筆100元,匯款金額超過貳佰萬元時,每超過壹佰萬元(未滿壹佰萬元者,以壹佰萬元計算)加收50元。 | |
磁片匯款 | 基本收費壹仟元,超過者依實際匯費計收。 | |
聯行匯款(每筆匯款金額不限) | 手續費固定收取,每筆20元。 | |
票據 業務 | 票信查詢費 | 第一類票查:每張100元;第二類票查:每張200元 |
空白支(本)票工本費 | 每張10元 | |
託收票據 | 每張10元 | |
託收票據撤票 | 每張50元 | |
開立台灣銀行支票 | 每筆金額未滿一百萬元者,每張430元。 每筆金額一百萬元(含)以上者,每張230元。 | |
存入本行於台銀之存同帳戶,列為當日帳務者 | 每張200元 | |
開立本行支票 | 每張50元 | |
拒往/結清後申請兌付票據 | 每張200元 | |
票據掛失止付、除權判決領取止付保留款 | 每張200元 | |
退票清償註記 | 每張150元 | |
票據撤銷付款委託 | 每張100元 | |
退票違約金 | 每張200元 | |
餘額 證明 | 存款餘額證明 | 第一份50元,第二份以上每份20元。 |
特定金錢信託參考市值證明 | ||
黃金存摺餘額參考市值證明 | ||
金融卡 | 新申請 | 第一張免收,第二張以上每張100元 |
掛失補發 | 每張100元 | |
毀損補發 | 每張100元 | |
掛失補發 | 存單/存摺掛失補發 | 每件100元 |
印鑑變更/掛失 | 每件100元 | |
資料 調閱 | 查詢歷史交易明細/對帳單(含信託類) | (1)每次收100元 (2)查詢最近半年以前者:每次收200元 |
調閱影印傳票/文件 | 調印二年內之傳票/文件者,每張酌收100元; 二年以上每張酌收500元 | |
保管箱 | 保管箱到期通知費 | 每次10元 |
保管箱租金 | 依各箱型規定收費 | |
保管箱鑰匙掛失 | 350元/箱/支 | |
黃金 存摺 | 定期定額投資 | 每次收取100元 |
變更定期定額之投資金額、投資日 | 每次收取100元 | |
黃金現貨逾期領取保管費 | 一個月(含)以下:不收費 超過一個月:每月收取500元(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收) | |
其他 | 定存質權設定通知、質權解除及實行質權 | 以存單設定質權予本行辦理質押借款或第三人者,每筆存單收100元 |
調閱錄音檔(組合式商品) | 每次200元 |
項目 | 收費標準 | |
旅行支票 | AE旅行支票買入/託收 | NT$30/每張(不限定本行賣出) |
外幣現鈔 | 買賣外幣現鈔 | 買入/賣出:非本行客戶每次100元 |
外幣現鈔託收 | 美金:美金金額x0.3計收新臺幣,最低NT$100 雜幣:雜幣金額x即期匯率x0.02計收新臺幣,最低NT$100 | |
外匯存款存入 | 外幣現鈔存入按本行牌告即期匯率與現鈔買賣匯率之差額計收現鈔處理費 | |
外匯存款提領 | 外幣現鈔提領按本行牌告即期匯率與現鈔買賣匯率之差額計收現鈔處理費,惟以外幣現鈔存入者,提領時,現鈔處理費減半計收 | |
匯出匯款 | 電匯 | 1.手續費:0.05﹪;每件最低NT$100,最高NT$800。 2.郵電費:以SWIFT發電 NT$300/筆。 3.全額匯款:除手續費及一通郵電費外,另加收取NT$750。 備註: 1.持外幣現鈔匯出者,按本行規定標準加收現鈔處理費。 2.持外幣光票匯出者,應先辦妥買入光票手續。 3.匯出匯款匯往本行OBU或國內聯行免收手續費及郵電費。 **外幣結算平台收費與電匯相同,可承作幣別依財金公司公告為主。 |
票匯 | 1.手續費:0.05﹪;每件最低NT$100,最高NT$800。 2.郵電費:票匯每張收取NT$220。 | |
退匯/改匯 | 郵電費: 1.電匯:以SWIFT發電NT$220/筆。 2.票匯每張收取NT$220。 | |
轉匯 | 辦理轉匯之手續費用一律自原匯入款金額內扣除。轉匯其他銀行每筆等值US$15;轉匯本行海外分行每筆等值US$10。 | |
關聯銀行匯出匯款(即與富邦銀行(香港)、廈門銀行或富邦華一銀行雙邊設帳) | 每件US15 備註: 1.富邦銀行(香港),適用幣別美金及港幣 2.廈門銀行,適用幣別美金及人民幣 3.富邦華一銀行,適用幣別美金及人民幣 | |
大陸地區匯出匯款--中文匯款 | 1.手續費:每件NT$200 2.郵電費:代理行收取,每件電匯NT$500、票匯NT$400 | |
匯入匯款 | 匯入匯款 | 手續費:本行客戶每件0.05﹪、最低NT$200,最高NT$800;非本行客戶每件NT$800。 |
光票 | 買入光票* (註2) | 1.手續費:每張 0.1%,最低收費NT$500,最高收費NT$1000 2.郵費: 每張美國地區及香港付款之美金票據與每張香港地區付款之港幣票據:NT$200 (如以國際快遞寄件時比照出口押匯及託收之快遞費計收) 3.利息、延遲息、違約金: (1)一般光票另收墊款息:美、港為付款地之當地貨幣及美金,依本行與客戶約定之利率計收12天。 (2)進帳與票面如有差額,按實補收(國外銀行費用依實際扣收費用補收) (3)延遲息及違約金,依客戶簽署之「授信總約定書」計收。 |
光票託收* (註2) | 1.手續費:同買入光票 2.郵費:同買入光票 3.國外銀行費用:由國外銀行依其實際扣收費用逕自票款扣除。 |
1.富邦商務網業務收費標準,依富邦商務網業務辦法-台灣地區規定辦理。
2.上述收費若涉及不同幣別兌換時,將依本行所訂之匯率兌換,除台幣與日圓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整數位外,其餘幣 別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計收。
拾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簡稱個資告知書) 一、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權益,本行向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如屬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者則為個資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 | 非公務機關名稱 |
(二) | 蒐集之目的。 |
(三)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四)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五) |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
(六) |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一) | 當事人代理、代表或輔助之本人。 |
(二) | 本行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行各樣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
(一) |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 |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 |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
(四)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
(五) |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特定目的說明 | ||||
業務類別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
一、存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 154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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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含金融卡業務) |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112票據交換業務 |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二、授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 |||
106授信業務 | 111票券業務 | |||
126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 | 154徵信 |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三、信用卡業務 | 022外匯業務 | 067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 106授信業務 | 154徵信 |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四、外匯業務 | 022外匯業務 |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 106授信業務 | 154徵信 |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 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 ||
044投資管理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 106授信業務 | 111票券業務 | ||
112票據交換業務 | 154徵信 | |||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 ||||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022外匯業務 | 036存款與匯款業務 | ||
044投資管理 | 068信託業務 | 154徵信 | ||
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 094財產管理 | |||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七、保險代理人業務 | 001人身保險 | 065保險經紀、代理、公證業務 | ||
093財產保險 |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八、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保管箱業務、黃金存摺業務、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衍生性商品業務…等。) |
蒐集個人資料類別 | 識別類(C001 辨識個人者、C002 辨識財務者、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特徵類(C011 個人描述);家庭情形(C021 家庭情形、C023 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社會情況(C031 住家及設施、C032 財產、C038 職業);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C052 資格或技術);受僱情形(C061 現行之受僱情形、C062 僱用經過、C064 工作經驗、C068 薪資與預扣款);財務細節(C081 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C082 負債與支出、C083 信用評等、C084 貸款、C086 票據信用、C088 保險細節、C089 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C091 資料主體所取得之財貨或服務、C092 資料主體所提供之財貨或服務、C093財務交易);商業資訊(C101 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C102 約定或契約、C103 與營業有關之執照)等。具體事項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使用者識別帳號UID、護照號碼、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照片、生物特徵(包含但不限於相貌、指紋、指靜脈等)、金融機構帳戶帳號、信用卡資料、電子支付帳戶帳號、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或所檢附有關證件及資料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個人資料利用對象」等本行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帳務、交易、信用、保險、投資及親屬等資料)為準,且包括現在及未來提供或變更之資料。 |
個人資料利用期間 |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 | 下揭利用對象之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個人資料利用對象 | 1.本行(含總行、國內外分行、代表處、營業處所、單位、本行權利之受讓人或繼受人、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提供本行關於業務經營之各種服務之第三方服務提供人及其員工(包括但不限於受僱人/代理人/使用人/履行輔助人)等)及本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 2.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或其他與本行有往來之機構(如:往來之金融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 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勞工保險局、信用卡國際組織及其代碼化服務平台、行動支付業者、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電信業者、電子票證業者、電子支付機構、通訊軟體業者(如:提供LINE通訊軟體之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APP業者、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實體債券保管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等); 4.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如:戶政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公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政府機關及司法檢調機關等); 5.客戶所同意之對象(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6.上述所列個人資料利用對象,亦為本行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來源。 |
個人資料利用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系統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
本行為辨識帳戶持有人之身分,並依FATCA申報具有美國帳戶之持有者資訊予美國國稅局及台灣權責主管機關,及依CRS申報應申報帳戶之持有者資訊予台灣權責主管機關,經 台端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出生地及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號碼、稅籍編號、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等,將因本行遵循CRS、FATCA及IGA協議之需要,由本行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為遵循CRS、FATCA法案及IGA協議之必要年限內,本行所蒐集之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行為保存及利用,並於特定目的之範圍內,以書面、電子文件、電磁紀錄、簡訊、電話、傳真、電子或人工檢索等方式為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為履行CRS、FATCA及IGA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於台灣、美國地區或其他簽訂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之他方地區受利用。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為履行CRS、FATCA法案及IGA協議下之相關義務, 台端個人資料將由本行、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權責主管機關、美國國稅局或其他簽訂稅務目的金融帳戶資訊交換之他方地區所利用。 五、 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台端就本行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得隨時向本行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刪除。 台端如欲行使前述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2)8751-6665及各分行臨櫃查詢。 六、 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台端若拒絕提供本行為遵循CRS、FATCA法案及IGA協議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行仍可能須將關於 台端所控制之法人之帳戶資訊申報予臺灣稅務機關或美國國稅局。 【附錄一】填表說明 根據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之規定,台北富邦銀行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籍與特定相關資料。每個稅籍國家均按其本身的規則釐定稅籍的定義。一般來說,個人稅籍係為個人居住的國家。若干特別情況可能會導致個人成為其他國家的居民,或同時成為超過一個國家的居民(多重居住地)。若個人為美國公民或具有美國稅務居住者身分,亦需將美國稅籍身分於此聲明書中列示。相關稅籍詳情,請諮詢您的稅務顧問或瀏覽下列有關FATCA或CRS網頁的資料//www.irs.gov/或//www.oecd.org/tax/automatic-exchange/crs-implementation-and-assistance/ 若您(或帳戶持有人)的稅籍非屬臺灣,台北富邦銀行在法律上有責任把此聲明書內的資料及有關金融帳戶之其他金融資訊,申報予美國國稅局或臺灣稅務機關,除具有美國公民或美國稅籍居民身分外,臺灣稅務機關會將該資訊交換予與本國簽訂跨國協定之其他稅籍國家。 相關名詞解釋請詳附錄二。 除依據FATCA之規定或立同意書人之稅籍出現變動外,此聲明書屬永久有效。 若為聯名帳戶持有人,請每位聯名帳戶持有人分別填寫一份聲明書。 若帳戶持有人為未達法定年齡之未成年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完成此聲明書。 台北富邦銀行作為一家金融機構,依法不得提供稅務或法律意見。若您對此聲明書內容或所屬稅籍定義具有疑問,請聯絡您的稅務顧問或參照當地稅務機關發布之相關資訊。 【附錄二】名詞解釋 注意:以下名詞解釋係協助您填寫此聲明書使用。若您對於下述名詞定義上有疑問,請與您的稅務顧問聯繫。 1. 帳戶持有人
「帳戶持有人」指由管理金融帳戶之金融機構列為或辨識為持有該帳戶之人。金融機構以外之人,以代理人、保管人、被指定人、簽署人、投資顧問或中間人身分為他人利益持有金融帳戶者,該他人視為帳戶持有人。以一個家長與子女開立的帳戶為例,如帳戶以家長為子女的合法監護人名義開立,子女會被視為帳戶持有人。聯名帳戶內的每個持有人都被視為帳戶持有人。 2. 稅籍編號(包括具有同等功能的辨識編號)
「稅籍編號」係指外國基於執行稅法之目的,辨識個人或實體之編號或具相當功能之辨識碼。稅籍編號是稅籍國家向個人或法人分配獨有的字母與數字組合,用於識別個人或法人的身分,以便實施該稅籍國家的稅務法律。有關可接受的稅務編號的更多詳細資訊刊載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自動交換資料網站。
某些稅籍國家不發出稅籍編號。但是,這些稅籍國家通常使用具有等同辨識功能的其他完整號碼(「具有等同功能的辨識號碼」)。此類號碼的例子包括,就個人而言,社會安全號碼/保險號碼、公民/個人身份/服務代碼/號碼,以及居民登記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