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 部 退休 再任


「退休撫卹」相關問題 11~20

Q11 、您好,我曾於民國 59 年考上代理代課老師,於 59 年 12 月至 60 年 7 月擔任國小代理兵缺教師共 7 個多月(有縣政府核薪令及派令)之後中斷,又於 87 年任公務人員,請問代理教師年資是否可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A11 、一、查銓敍部 96 年 12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0962839616 號令「一、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之公務人員,曾於 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擔任兵缺代理(課)教師,俟後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職務,再轉任為公務人員者,其 96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因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規定,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惟其兵缺代理(課)教師年資如係屬退撫新制施行後之年資者,必須依規定繳納教育人員退撫基金後,再於轉任公務人員時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二、 97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各種代理(課)教師年資,均不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三、本部 61 年 6 月 24 日 61 台為特三字第 19168 號、 91 年 4 月 11 日部退三字第 0912123456 號等相關函釋,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二、台端雖有兵缺代理年資,惟其後並未擔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正式教職員職務,未符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3 條教育人員年資採計規定,故尚無法依上開銓敍部令規定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Q12 、 82 年任公職,於 89 年離職且領回退撫基金自繳部份,於 98 年再任公職,請問退休年資可以購回嗎?那當兵年資是否還有效?

A12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5 條規定:依本法退休、資遣人員,在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二、依上開規定,且領回退撫基金年資,不得採計,義務役年資則視是否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而定。

Q13 、曾任公務員後離職擔任民意代表,後來再回任公職,退休時擔任民意代表的年資可以併入退休年資嗎?

A13 、民意代表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銓敘部 76 年 3 月 7 日 76 台華甄二字第 82022 號函)。

Q14 、本人年前中風請延長病假 5 個月,今年元月恢復上班迄今,二月底又再中風,致腦部受損,嚴重影響上班工作能力。我任職 20 年,今年 47 歲,可申請月退嗎?

A14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者,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二)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三)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0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予一次退休金。二、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四、依上開規定,若符合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規定辦理退休,且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可擇領月退休金。

Q15 、於 99 年 5 月 20 日正滿五十五歲,任教年資剛好滿十五年.(沒有私校年資)最快何時可以領月退休俸?每月大約可領多少?

Q16 、請問公務員退休後再任臨時人員(日薪 900)須停止領月退俸嗎?新的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臨時人員是否也算在「專任公職」中呢?

A16 、修正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規定: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三、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 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本法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 100 年 4 月 1 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一、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且再任職務之固定性工作報酬每月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二、有前項第三款規定之情形。領受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者,停止領受月撫慰金之權利。未依規定自再任之日起停止支領月退休金而有溢領情事者,應由支給機關依法追繳自應停止支領日起溢領之退休金。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之給報酬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至於所稱「全職工作」,補充規定如下:一、公務機關(構)、學校或軍事單位依各該屬任用法令規定進用並指派工作之編制內職務,或依各相關法令及單行規章進用並從事與編制內職務工作型態相當之約聘僱及各類臨時職務。二、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三、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列法人團體及轉投資事業所僱用之編制內職務,或從事與編制內職務(正職)工作型態相當之職務,或常務董(監)事、常駐監察人及按月支領固定報酬之獨立董事。(銓敘部 100 年 5 月 3 日部退三字第 10033440712 號令)。依據 99 年 11 月 10 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二字第 09900089021 號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專任公職」,指所任職務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報酬。二、由機關(構)直接僱用,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並從事全職工作。準此,擇(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之給報酬(含全額或部分預算支應)並實際從事全職工作者,係屬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限制範圍。

Q17 、如依法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後再任公務人員,再任之任職年資滿 15 年,如在職死亡,是否符合得支領一次撫卹金及年撫卹金的條件?

A17 、壹、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4 條規定:病故或意外死亡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下:一、一次撫卹金: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任職未滿十年者,除依前目規定給卹外,每減一個月加給十二分之一個基數。已領退休(職、伍)金或資遣給與者,其年資應合併計算;逾十年者不再加給。二、一次及年撫卹金:任職滿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滿十五年部分,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給與三十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二十四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基數內涵之計算,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應隨同在職同等級公務人員之本(年功)俸調整支給之。本法所稱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貳、依第 16 條規定:依本法撫卹之公務人員,於退撫新制實施後之任職年資,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以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核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辦理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Q18 、雙眼閉銷性青光眼手術治療 4 次因工作多可否申請月退或資遣兩者的福利和權益有何差別另資遣和自願退休的福利和權益有何差別?

A18 、壹、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繳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半殘廢以上之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且出具證明者,應予命令退休。貳、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所定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辦理命令退休者,除須經服務機關認定並出具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外,應同時有下列情事之一:一、因疾病或受傷,連續請假逾三個月而無法銷假上班者。二、於年度內請事假或病假,累計達六個月以上者。三、因疾病或傷害,致生情緒不穩、言行異常或以言語侮辱他人,影響服務機關業務推動,並已列入平時考核紀錄者。依上開規定,不堪勝任職務須具有上開情事之一,並經服務機關依具體事實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並出具證明。參、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10 條規定,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及第六條辦理退休者,退休金依下列規定給與:一 、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或屆齡延長服務者,給與一次退休金。二 、任職滿十五年以上,由退休人員就前條第一項之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肆、當然退休權益會比資遣好,台端若符合上開規定,可辦理命令退休(任職年資滿 15 年以上可擇取月退),若有相關疑問,可洽貴機關人事單位詢問。

Q19 、目前為正式公務人員(高普考), 84 年 7 月以前具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並送銓敘部登記且為投保公保之約聘年資,退休時是否享有公保 18%之優惠存款?

A19 、壹、依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 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依本法辦理退休。二、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任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本條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貳、依上開規定,公務人員具有 84 年 6 月 30 日前之公保年資應可辦理優惠存款,實際仍應視銓敘部核定結果而定。

Q20 、任公務人員具有 30 年年資(委任),最後改以薦任 7 職等任機要人員,如申請退休可否以薦七官職等辦理退休?

A20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9 條規定,退休金之給與種類如下:一 、一次退休金。二 、月退休金。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給與八分之一個基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俸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內涵六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本法所稱之等級,指公務人員經銓敘審定之俸(薪)級及俸(薪)點;本(年功)俸應按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折算俸額計算。依第一項第三款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 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三十五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一個基數,但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給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未滿一年者,每一個月照基數一千二百分之一給與,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