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1 下列何者不是公司法明定之公司負責人?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24】依公司法第8條:「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A)、(B)、(C)選項正確,(D)選項錯誤之處在於,有限公司並無重整制度,是以有限公司因無重整人,自不屬公司負責人之範圍。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257-258、262-263】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92-94、100-101】
經濟部84.2.25商字202275號函:「關於公司法第一七二條第一、二項所定期間之計算,依最高法院八四、一、一七八十四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 ,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條、第一二0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80、88、135】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53-54】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33-135】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59】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71】依公司法第211條:「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78】依公司法第218條之1:「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89-91】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94-98】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公司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217】依公司法第282條:「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56-157】依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是以,本題計算方式如下: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38、140】依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學理稱為「沖洗買賣」。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46-48】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57】 ①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②錯誤,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2款:「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③正確,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5項:「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④正確,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6項:「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故關於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報揭露,縱使係於重整期間,亦應由重整人履行該義務。故③④正確,答案為(C)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59-61】①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2項:「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是以,僅有「發行人」負「無過失責任」。②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2項:「前項各款之人,除發行人外,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可知,發行人之職員負「推定過失責任」。③正確,依證券交易法第20條之1第3項:「會計師辦理第一項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之簽證,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致第一項之損害發生者,負賠償責任。」是以,會計師負擔「過失責任」。④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21條:「本法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有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故②③正確,答案為(C)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20】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93】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1:「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召集股東會時,關於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之決議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及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故關於董事競業許可案,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同時應於召集事由中說明主要內容,然而本題A公司所說明之內容僅為「為公司利益,擬解除本公司全體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該內容過於籠統,未能說明董事擬從事之競業行為究竟為何,無法使股東能事先知悉其行為之重要內容,故答案為(C)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86】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故A公開發行公司不得以章程將董事席次降為3席;次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故B公司不得指派代表人同時當選A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故答案為(D)。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85】依證券交易法第72條:「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解析【完全命中:會計師證券交易法正規班講義,江赫編著,p111-113】
解析特別法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若無規定,不代表可以隨便亂做,應回歸普通法適用。
解析商會法上的刑事責任通常以明知或故意為前提要件。
解析商業會計法第 69 條第2項規定:「商業之利害關係人,如因正當理由而請求查閱前項決算報表時,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於不違反其商業利益之限度內,應許其查閱。」